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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股权代持会计核算几点思考

录入时间:2003-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3信息】 股权代持是由一些信托投资公司接受投资 者委托,按照委托人意愿以自己的名义向被投资公司投资、代为持有股权的形式。根 据《信托法》规定,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将其股权委托给一家公司或其他组 织机构持有,从而间接享受投资的资本收益。由于代持股权引入的资金往往是以受托 公司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它应该并入公司自己的投资活动中进行核算,笔者在此根 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投资》的规定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股权代持”发生时的会计核算   信托投资公司在收到投资者交来的委托投资款时,通过“其他应付款”及下设的 二级明细科目反映受托责任和债务的发生。   [例]A企业在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过程中,为强化管理及其他政策原因,决定将 自然人持股部分委托B信托投资公司实行股权代持,该部分资金共计500万元,占公司 股份总额的25%。B信托投资公司在收到委托投资款时,做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50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王××(张××)(投资成本) 5000000   二、投资时的会计核算   在B投资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投资后,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科目反映投资额 并根据准则规定采用权益法或是成本法进行核算。承上例做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投资成本)   5000000    贷:银行存款              5000000   如果投资公司能够对被投资公司进行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就应该采用 权益法进行核算,在投资时还要计算投资成本与应享有的股权份额的差额,记入“长 期股权投资---A公司(股权投资差额)”账户。   三、持股过程中的会计核算   1、投资损益的会计处理。根据核算方法不同,投资公司B在持股过程中对投资损 益要进行不同的会计处理。   假设B公司采用权益法核算,承上例,A公司当年实现净利润200万元,B公司按照 25%的持股比例进行会计处理并作分录如下:   借: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  500000    贷:其他应付款--王××(张××)(投资收益)  500000   在其他应付款的明细账中,对不同的投资者依据投资比例不同进行相应的记录。   2、发放股利的会计处理。无论采用成本法还是权益法,在发放代持股权的股利 时,均借记“其他应付款--×××(投资收益)”科目,贷记“现金“科目,并按20% 的比例计算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承上例,假设A公司宣布发放现金股利100万元,B公司收到25万元股利,向相应 的投资者发放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损益调整)  250000   借:其他应付款--王××(张××(投资收益) 250000    贷:现金                   200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50000   3、计提减值准备时的会计处理。根据新的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在会计期末企业 所持有的长期投资未来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计提减值准备。由于B公司所持 有的这一部分A公司股份是代持股份,虽然是以B公司的名义进行的投资,但B公司仍 不应承担减值的损失。因此投资发生减值时,一方面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 值,一方面按投资者投资比例不同分别减少“其他应付款”。具体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王××(张××(投资收益)    贷:长期投资减值准备--A公司   四、代持股权处置时的会计核算   当投资者决定卖出自己所持有的股份且卖出后不再由B公司代持股权时,接受委 托的B公司应作相应的分录反映这部分投资账面价值的减少、该投资者所应承担的长 期投资减值准备部分以及应付给投资者的代持股份本金和损益。承上例,投资者王× ×决定将自己所持有的占A公司投资总额1%(占代持股权4%)的股份转让,查长期股 权投资和其他应付款账簿得知,B公司代王××持有的股份账面价值为21万元,“其 他应付款--王××(投资成本)”列示为20万元,“其他应付款--王××(投资收益)” 列示为1万元,B公司依法代理转让后取得转让款25万元,没有减值准备。B公司作分 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2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A公司       210000      其他应付款--王××(投资收益)  40000   向王××支付转让款并按20%的税率代扣个人所得税的分录如下:   借:其他应付款--王××(投资成本)   200000          --王××(投资收益)   50000    贷:银行存款               240000      应交税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0000   在整个代持股份期间,接受委托的信托投资公司不反映任何的收益或损失,只是 相应的调整其委托人的账户(其他应付款),这符合了“代持”股份的概念,而投资和 损益核算时通过“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统一进行,又方便了管理,使资金实现了有效 的集中。至于因代持股份而向投资者收取的代持费用等则另行确认为受托投资公司的 收入,不在代持股份的账户中进行反映,使代持股份相对独立,便于核算管理。 (Au 2003 011 04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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