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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现汇背书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1-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1/2003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收票据”科 目核算企业收到的商业汇票。对商业汇票背书的账务处理,相关会计制度有明确规定, 即: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将该商业汇票背书转让时,作如下账务处理: 借:应付账款;贷:应收票据。但对于目前普遍使用的银行本票、支票等非商业汇票 的现汇背书,其账务处理却没有相关的依据。   在会计实务中,对现汇背书大致有以下几种账务处理方法:   1.收到现汇时,由于未知是否进账或背书,故先不作账务处理。背书转让时, 直接冲往来账,作会计分录:借:应付账款;贷:应收账款。   2.通过“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收到现汇时:借:其他货币资金;贷:应 收账款。背书转让时:借:应付账款;贷:其他货币资金。   3.通过“银行存款”科目核算,收到现汇时:借:银行存款;贷:应收账款。 背书转让时:借:应付账款;贷:银行存款。   4.通过“应收票据”科目核算,收到现汇时:借:应收票据;贷:应收账款。 背书转让时:借:应付账款;贷:应收票据。   第一种处理方法弊端在于不能明确反映现金流,在编制现金流量表时,容易漏掉 该部分现金流。第二种处理方法错在没有正确理解“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内容, “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的是有其他用途但存放地点区别于银行存款的其他存款, 显然和收到的待处理票据不是一个概念。第三种处理方法虽然能体现出现金流,但 因其实际未进账,会造成企业和银行间的未达账项。第四种处理方法也不能反映现金 流。   因此笔者认为,由于现汇直接背书转让,没有形成货币资金,类似于商业汇票, 至多属于现金等价物;此外,现汇随时都可以进账作为货币资金使用,所以直接背书 转让的现汇具有商业汇票和货币资金的双重性质。但我们必须抓住其主要矛盾,即怎 样反映现汇现金流问题,特别是现在实行会计电算化的企业,在凭证录入过程中,如 果出现货币性资金科目,就必须选择现金流的明细科目。所以,第三种处理方法较为 适宜,处理办法是:在“银行存款”科目下单列一“现汇背书”明细科目,就不会在 和银行对账时出现未达账项。            (Ae 2003 011 055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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