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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题解答——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辅导之四

录入时间:2003-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3信息】 每年的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只有《财经法 规》出案例题,30分。许多参加考前辅导培训班的学员反映,案例题太难,不知道从 何着手,希望重点讲解。参加统一组织阅卷的教师也反映,案例题得分率太低,已成 为应试学员能否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书的关键所在。本人从事《财经法规》 教学与辅导多年,下面就以2001、2002年福建省会计从业资格统一考试《财经法规》 试卷上的案例题为例,加以分析解答。   案例分析题一   以下是某单位负责人在本单位会计人员座谈会上的讲话摘要:   (1)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必须依照《会计法》的要求开展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 督,积极参与管理,特别是要重点审查经济业务的合法性,而对其合理性则不必强调, 大家都应为提高经济效益而努力工作;   (2)会计核算一定要有原始凭证为依据,所有经济业务事项都要认真入账。例如 签订购销合同,例如编制成本计划,就都要及时在核算上有所反映。坚决不搞账对账, 坚决不要做假账;   (3)为了确保政令畅通,再三强调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对领导交办的事必须不折 不扣地无条件执行;   (4)对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要进行表彰奖励,年终准备给予精神或物质上的 奖励:   (5)不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会计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否则,将受到上级主管部门的行政处罚,甚至要负法律责任:   (6)本人对会计专业知识一知半解,因此,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严格把关, 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负全责,保证本单位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   (7)最后指出,商业秘密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因此,财政、税务等部门来查账 时,凡涉及本单位商业秘密的会计资料,有权拒绝提供。   这是2001年的试题,题目要求根据上述有关讲话内容,结合你所学过的财经法规 知识,做出分析。这类案例题不是太难解答,只要熟悉法规,特别是《会计法》条文, 逐一分析,问题就会迎刃而解。   答案及分析如下:   (1)《会计法》第五条(考试作答时不要求具体指出哪一条,下同)明确规定:“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而在履行会计监 督职责时,必须合法性、合理性并重,舍弃任何一方都是错误的。   (2)第二点有两层涵义,前半部分考点在会计核算依据上,《会计法》第九条规 定:“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 会计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是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可靠、完整的前提。但是并非所有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都 需要进行会计记录和会计核算,如签订购销合同、编制成本计划,本身并没有经济利 益的流入或流出,并没有引起资金运动的变化。至于第二层次不做假账,不搞账外账 的表述肯定是正确的。   (3)《会计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 法履行职责,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违法办理会计事项。会计机 构、会计人员对违反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事项,有权拒绝办理或者 按照职权予以纠正。”可见,以“确保政令畅通”为借口,要求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领导交办的事显然是不符合规定的。   (4)指出这一条符合规定或者正确即可。   (5)第五条内容许多学员在答题中误认为是正确的。粗略一看,本题似乎是正确 的,但事实上这里混淆了“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的概念,《会计法》规定:“ 单位负责人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以降级、撤职、调离 工作岗位,解聘或者开除等方式实行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 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6)这一讲话显然不符合《会计法》规定,《会计法》第四条明确规定:“单位 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是这次修订会计 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7)《会计法》规定,财政、税务等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单位不得以商业秘 密为借口,拒绝如实提供会计资料。但同时明确规定,有关检查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 在监督检查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义务。   案例分析题二   经检查,在某企业的会计档案管理中存在以下情况(该企业设有档案管理机构):   (1)该企业会计档案的保管年限如下: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和银行存款 余额调节表各保管5年,总账、明细账各保管10年,年度会计报表保管25年,银行对 账单永久保管。   (2)该企业全部会计档案由财务会计部门自行封包保存,全体共同负责,必要时 提供查阅。   (3)纪检部门办理经济案件需要查阅有关原始凭证,经本单位负责人批准,予以 提供方便。   (4)会计档案保管期满后,由财务会计部门提出销毁意见,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全 部烧毁。   (5)所烧毁的会计档案中含有未结清的应收销货款单据。   (6)会计档案烧毁时,由财务会计部门的出纳员在场监销。   (7)会计档案烧毁后,监销人未办理任何手续。   2002年这一试题,考试内容集中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尽管《会计档案管理 办法》是附录内容,但案例分析题涉及面广,必须全面掌握。   该案例题的答题重点提炼如下:   (1)分清什么是文书档案,什么是会计档案,预算、计划、制度等文件材料,应 当执行文书档案管理规定,不适用本办法。至于各种会计资料的具体保管年限,考的 是学员们的记忆力,不存在技巧问题。   (2)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会计机构保管一年,期满之后,应由会 计机构编制移交清册,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统一保管。即使该单位未设立档案机 构的,也应当在会计机构内部指定专人保管,且出纳人员不得兼管。   (3)符合查阅规定,正确。   (4)至(7)项内容考的是会计档案销毁(记住,不是烧毁是销毁,下同)的规定, 《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保管期满的会计档案,除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情 形外,可以按照以下程序销毁:   (一)由本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 明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 限、销毁时间等内容;   (二)单位负责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   (三)销毁会计档案时,应当由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共同派员监销。国家机关销毁 会计档案时,应当由同级财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财政部门销毁会计档案 时,应当由同级审计部门派员参加监销;   (四)监销人员在销毁会计档案前,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清点核对 所要销毁的会计档案。销毁后,应当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 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而第十一条规定:“保管期满但未结清的债权债务原始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 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应当单独抽出立卷,保管到末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可见,要解答案例题,关键在于熟悉财经法规条文,然后针对问题分析。而有关 法规到底应该掌握哪些重点呢?下面以“总会计师”的规定为例说明。   《财经法规》第三章第三节“总会计师”涉及《会计法》和《总会计师条例》, 如果案例题涉及“总会计师”,不外乎一要掌握《会计法》规定哪些单位必须设置总 会计师,哪些单位可以根据需要设置总会计师;二要掌握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 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已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不能再设置与总会计师职责重叠的副职; 三要掌握担任总会计师至少要取得会计师专业技术资格,当然也必须具有会计从业 资格证书;四要掌握总会计师的职责与权限,不能把其职责与权限混淆了。   案例分析题三   以下是某街道财政所两位工作人员的一段对话:   甲:老兄,前天咱们去检查的那家企业一定有鬼,看他们吞吞吐吐、遮遮掩掩的。   乙:是的,我也有同感,明天再多去几个人,把他们全部会计资料和人事、计划 生育、业务、销售,生产的全部资料查个水落石出,查出问题狠狠罚!   甲:罚?我们是有管理权,还是有处罚权呢?   乙:有管理权,当然就有处罚权。先去他们的开户银行查一查,把它家底抖清楚。 ……哎,对了,我的直觉告诉我,那家企业与广州的几家公司有来往,里面一定有 违法的名堂。   甲:查出线索,我们就有理由跑一趟广州,查一查广州的那几家公司了。广州, 刚好我还没去过呢!   乙:咱俩一起去。老弟,好好干吧!   许多应试学员面对上述试题不知所措,被甲乙两人的谈话弄晕了。事实上这一试 题考点在“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职责、内容和方式”上,《会计法》第三十二条 规定:“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二) 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三)会计核算 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 资格。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 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 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1)财政部门监督会计工作,是有效管理会计工作的重要保证。《会计法》在授 权财政部门管理会计工作职权的同时,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监督权和行政处罚 权。应当强调,法律赋予财政部门对会计工作的管理权、监督权、行政处罚权,不能 单纯看作是一种权力,而是财政部门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和责任,如果财政部门疏于 管理与监督,甚至滥用职权,都是法律所不允许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2)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内容,包括上述四项。   (3)财政部门实施会计监督的方式。根据《会计法》规定,财政部门在行使查询 权时是附有限制条件的,即只有在财政部门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 其他有关资料实施监督,发现有重大违法嫌疑时,才能行使查询权,以避免少数监督 人员滥用职权,侵犯被监督单位和其他有关单位的合法权益;而且,行使查询权的财 政部门应当是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即财政部和财政部派驻的监督机构,除 此以外,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无权行使查询权。各地财政部门应 当严格执行《会计法》的这一规定。 (Ah 2003 010 044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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