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资产评估与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11-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0/2003信息】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国有
资产管理的日益加强,以及各金融机构风险意识的提高,资产评估工作被纳入了重要
的环节。各主管部门出台了一系列的文件,在财务处理上也规定了相应的核算方法,
但由于资产评估对于企业来说不是一项日常业务,部分财务人员始终存有一些模糊认
识,有鉴于此,本文拟对有关这一方面的问题做一下简单的介绍分析。
一、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
根据《国有资产评估管理办法》以及金融管理等部门的要求,需进行资产评估的
经济行为一般包括:1.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2.以非
货币资产对外投资;3.企业分立、合并、清算;4.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
例变动;5.除上市公司以外的整体或者部分产权(股权)转让;6.资产转让、置换、
拍卖;7.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8.确定涉诉资产价值;9.国
有资产占有单位收购非国有资产;10.国有资产占有单位与非国有单位置换资产;
11.国有资产占有单位接受非国有单位的实物偿还债务;12.资产抵押及其他担保;
13.以资产抵偿债务;14.当事人认为需要的其他经济行为。
二、资产评估结果需要进行调(建)账处理的情况
对于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资产评估结果的会计处理不尽相同。一般而
言,对上述经济行为1、2、3、4、5项需要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调账或建账。
如果仅将评估值作为交易价参考时,则不需按资产评估结果调账或建账。如:
1.公司清算;2.除上市公司以外的原股东股权比例变动;3.除上市公司以外的部分
产权(股权)转让;4.资产拍卖;5.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6.
确定涉诉资产价值等经济行为。
另外,按资产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和
权属变更的情况。内于资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一般不会在评估基准日实现,且资
产评估所对应的经济行为实现后有关资产的权属变更需一定的时间,所以在利用资产
评估结果进行会计处理时,一定要考虑评估基准日后资产价值发生贬损的情形:如基
准日后资产价值出现下跌、存货发出、应收账款的收回等因素。
三、资产评估结果会计处理的方法
(一)沿用旧账法
对企业进行整体改制,虽然使企业的性质发生了变化,但仍将其视为一个持续经
营的会计主体,一般可采取沿用旧账的方法,在公司设立日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将评估
增减值调整入账,但对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被评估资产发生变动的事项,
需在建账日视该事项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济成果的影响进行调整。在按资产评估结果
调整账务时,一般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根据财政部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股权管理方案确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
即将评估基准日的净资产按股权管理方案确定的股本记入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科
目,将评估后的净资产与股本的差额记入“资本公积”。
②将评估基准日与调账日之间发生的被评估资产的处置、销售、折旧等,按基准
日的评估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进行调整。
③若建账日发现评估基准日被评估资产发生明显减值,对资本保全有影响的,一
般应由被评估企业的母公司用现金或其他资产补足或用以后年度应分享的利润补足。
④在评估基准日与建账日之间发生的盈亏一般应由主发起人享有或承担。
(二)建立新账法
在采用单项资产出资设立新公司、企业分立或改建以及合并或改建时,均需在公
司设立日建立新账,建立新账时一般根据资产评估结果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批复的折
股方案进行。但对于评估基准日到公司设立日之间发生的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
减变动情况,为确保新公司资本保全,则需在公司建账时进行调整,具体的业务处理
方法在此不再赘述。
由于资产评估行为使企业的资产价值发生变化,这些变化还涉及到相关的税务处
理规定,财务人员在调整账目后缴纳税款时还要相应对此进行纳税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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