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回购业务的会计处理例析
录入时间:2003-10-3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30/2003信息】 销售回购(又称售后回购等)一般有卖方在
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回购、卖方有回购选择权、买方有要求卖方回购的选择
权等三种类型,具体的销售回购交易又有多种复杂情况。目前,销售回购业务的会计
处理尚无国际会计准则可资借鉴。本文结合《企业会计准则-收入》(以下简称“收入
准则”)并通过案例形式就“卖方承诺在销售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以销售时确定的协议
价无条件地购回、买方无条件地同意卖方购回”这种常见销售回购的会计处理进行探
讨和商榷。
机房地产企业A于1997年1月初将一幢已开发完成的房地产销售给B企业,售价为
900万元,款项已收存银行。该房地产成本为600万元。合同规定,2年后A企业将这幢
房屋重新回购,回购价为1000万元,期内B企业可无偿使用该幢房地产。
该项交易实际上是A企业将房地产做抵押向B企业借款900万元,借款期为2年,应
支付利息1000-900=100万元(每年为50万元)。由于该幢房地产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
报酬仍由A企业保留,所以A企业该项销售不符合销售商品收入确认的条件,房地产A企
业的这项销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销售,本质上属于融资交易。由于2年后A企业必须购
回该房地产,说明该房地产的实际控制权仍在A企业手中,因此,即使是在销售后的2
年内,该幢房地产仍应是A企业的一项资产。这一重要概念可以从《企业会计制度
(2001)》(以下简称“制度”)有关类似的会计处理得到支持:“制度”规定,不符合
收入确认条件的已发出商品,单独设置“1292发出商品”科目,企业应按发出商品的
成本,借记“发出商品”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这里所说的“不符合收入
确认条件”,包括销售方产品(或商品)已发出,购货方已验收入库,承诺在一定时期
内付款,但收回货款的可能性不大的情况。“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说明,虽然该产
品(商品)已为购货方使用或已被消耗,但该产品(商品)在未确认收入期间仍应作为销
货方的一项资产。更为重要的理论依据是:根据资产的定义,售后回购的资产、不能
作为购货方(本例为B企业)的一项资产,因而仍应是销货方(本例为A企业)的一项资产。
根据“收入准则”,A企业应作如下会计分录(有关应交营业税等税费的会计处理
从略):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货:应付账款-B企业 9000000
(2)1997年12月31日和1998年12月31日均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即均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500000
贷:应付账款-B企业 500000
(3)1999年1月初回购时:
借:应付账款-B企业 10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根据《企业会计制度(2001)》,A企业则应作如下会计分录(有关应交营业税等税
费的会计处理从略):
(1)销售时:
借:银行存款 90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3000000
(2)1997年12月31日和1998年12月31日均应预计利息费用50万元,即均应作如下会
计分录:
借:财务费用 500000
贷: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500000
(3)1999年1月初购回时
借:库存商品(或物资采购等) 6000000
待转库存商品差价 4000000
贷:银行存款 10000000
“收入准则”和“制度”的会计处理不一致,实际上是后者否定了前者。现行注
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指定辅导教材《会计》和全国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用书中级
会计资格《中级会计实务(一)》均采用了“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
笔者认为:以上两种会计处理都存在不妥之处。按“收入准则”进行的会计处理
没有反映A企业在销售回购期间库存商品的减少,在财产清查时会出现账实不符的情况,
同时也没有提供有关持回购库存商品必要的会计信息资料。而按“制度”进行的会
计处理则存在如下几个问题:(1)该销售回购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控制权仍在A企业手中,
如前所述,其仍应是A企业的一项资产,因而该销售回购事项不应该减少A企业的资
产(只是相关资产的表现形式不再是库存商品而已),而按“制度”进行的会计处理虚
减了A企业的资产。(2)在该销售回购事项发生时,A企业已形成了一项现时义务:A企
业必须在2年后向B企业支付1000万元。根据负债酌定义,在该销售回购事项发生时,A
企业应该确认对B企业的一项长期负债(1000万元)。但在按“制度”进行的会计处理中,
没有提供A企业因该销售回购事项形成的一笔长期负债的会计信息,虚减了A企业的
负债,这对A企业的内部和外部会计信息的有关使用人都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问题。(3)
没有提供销售回购资产的必要会计信息,不利于A企业对其进行管理,也不利于A企业
会计信息相关外部使用人了解A企业销售回购的资产状况。(4)A企业在销售时所作的会
计分录中,借方科目“银行存款”与贷方科目“库存商品”的对应关系欠科学,因为
这两个科目在金额上不存在直接的内部联系和对应关系。
为了克服“收入准则”和“制度”规定的会计处理各自存在的问题,笔者提出如
下主张:
在“收入准则”规范的会计处理保留不变的基础上再作如下调整:
(1)增设“待转库存商品”科目(资产类科目),该科目核算销售回购中卖方在销售
商品后的一定时间内必须无条件地购回的库存商品的实际成本。
(2)A企业销售时,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假定A企业库存商品核实际成本核算):
借:待转库存商品 600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00
(3)1999年1月初回购时,同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 6000000
货:待转库存商品 6000000
其他会计处理与“收入准则”的上述会计处理相同(不变)。
至于回购时,如果回购的库存商品跌价,按存货跌价准备进行相关会计处理。
(at200307050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