霉烂变质存货的会计处理比较
录入时间:2003-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3信息】 《企业会计制度》(以下简称新制度)第54
条规定,对于霉烂变质的存货,应将其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相应的会计处理
为,按存货的账面价值,借记“管理费用—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已计提的
存货跌价准备,借记“存货跌价准备”科目;按存货的账面余额,贷记“库存商品”、
“原材料”等科目。这样规定使得在会计实务中对于霉烂变质存货的核算与存货毁
损的核算难以区分,也就是说,如果存货毁损是由于霉烂变质原因所致,究竟是按照
新制度第54条的规定,采用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做法,还是视同存货毁损,通过“待
处理财产损益”科目核算,会计人员难以确定,从而将影响会计信息的一致性。因为
这两种处理方法的处理程序和结果完全不同,两种不同的处理方法不仅会影响到企业
的利润总额和净利润,还会影响到企业增值税及所得税的交纳数额,进而影响企业的
现金流出额。
先从对增值税及利润总额的影响进行分析。对于霉烂变质存货,按计提全额减值
准备的做法,新制度要求将存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其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新制度未予明确,而按材料毁损的做法,其进项税额可以通过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
予以转出。这样按两种方法处理的结果,不仅影响企业的利润总额,而且还影响到企
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及现金流出额。以下举例说明。
例1 某一般纳税人在财产清查中发现一批原材料已霉烂变质,不再具有使用价
值和转让价值,该批原材料的实际成本为10,000元,增值税率17%,该材料未提过
跌价准备。
按新制度第54条规定的做法应为:
借:管理费用 10,000
贷:原材料 10,000
按原材料毁损的做法应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
贷:原材料 1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700
假定材料毁损为管理不善所致,经企业权利机构批准后应计入“管理费用”科目;
若是自然灾害造成,则应计入“营业外支出”科目(不考虑残料价值及应收责任人
赔款)。
借: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 11,700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待处理流动资产损溢 11,700
从以上两种做法的比较中可以看出:第一种做法将使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10,
000元,未转出霉烂变质材料的进项税额;第二种做法将使企业的利润总额减少11,
700元,转出了毁损材料的进项税额。按照两种方法进行处理,应交增值税明细账将
出现不同的账面余额,反映出企业应交纳的增值税额不一致,从而影响企业的现金流
出额。
再从对所得税及净利润的影响进行分析。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6
条(三)的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短期投资跌价准备金、长期投资减值准备金、风
险准备金,以及国家税收法规规定可提取的准备金之外的任何形式的准备金,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而第55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资产报废毁损净损失,
减除责任人赔偿和保险赔款后的余额,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扣除。”以上例资料为例,按新制度第55条的规定进行处理,计入管理费用10,
000元的材料霉烂变质损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若按33%的所
得税率计算,企业应交所得税额将净增3,300元,企业的净利润相应地减少3,300元:
若按报废毁损材料处理,材料报废毁损的净损失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扣除,
企业应交所得税将减少3,861元(11,700×33%),企业的净利润相应地将增加
3,861元。
霉烂变质存货本来就是报废毁损存货,按报废毁损存货处理,既能在账面上反映
出应由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的部分,计入管理费用的损失又是扣除各种赔偿后的净
损失。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规定,存货报废毁损损失,允许在所得税前
扣除,不需要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予以调整:而按照计提减值准备程序处理,新制
度要求将存货的账面价值全部转入当期损益(“管理费用”科目),并没有考虑收到的
各种赔款,也没有明确收到的各种赔款如何处理。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
规定,存货跌价准备金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期末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还
需要予以调整,增加了会计核算的工作量。
存货霉烂变质可能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也可能是由于自然灾害造成的,按计
提减值准备程序进行处理,不区分原因,一律计入“管理费用”科目,与按照存货报
废毁损程序处理,先计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再根据产生毁损的原因分别计入
“管理费用”或“营业外支出”科目相比较,后者显然更合理。
综合以上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对于霉烂变质的存货,应视同报废毁损存货,
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进行处理,取消计提全额减值准备的做法。
(aw200310027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