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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售后租回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案例145]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144]为基础,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 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要求解答]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 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 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递延收益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   制造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导]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 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 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摊。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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