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售后租回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1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4/2003信息】 [案例145]
[案情说明] 仍以前面[案例144]为基础,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
经营租赁方式将设备租回,租期二年,年租金12万元,于每年年初支付。
[要求解答]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会计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
计准则--非货币性交易》。
[会计处理] 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后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回的会
计处理如下:
①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出售设备给中浦(通什)资产租赁有限公司: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库存商品800000
递延收益2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②高翔(三亚)船用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每年初(分两期)支付租金时:
借:递延收益 100000
制造费用 20000
贷:银行存款 120000
200000÷2=100000
[分析指导]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租回所售商品。
在这种销售方式下,应当分别情况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单独
设置“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按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
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形成一项经营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也通过“
递延收益”科目核算,并在租赁期内按照租金支付的比例分摊。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