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销售收入确认和计量的财税处理(下)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案例121]
[案情说明] 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于2002年4月20日以托收承付方式向贵州
安顺经贸有限公司销售一批商品,成本为60000元,开出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售价
100000元,增值税17000元。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时已知贵州安顺经贸有
限公司资金周转发生暂时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贵州安顺经
贸有限公司长期以来建立的商业关系,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将商品销售给了贵州
安顺经贸有限公司。该批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
准则--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分析说明] 由于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资金周转存在暂时困难,因而正田(贵
阳)食品有限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不确定性。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正
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在销售时不能确认收入。为此,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应将
已发出的商品成本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会计处理] 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会计分录如下:
借:发出商品 60000
贷:库存商品 60000
同时,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将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
2002年11月5日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得知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经营情况逐
渐好转,贵州安顺经贸有限公司承诺近期付款,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可以确认收
入:
借: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同时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结转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60000
贷:发出商品 60000
2002年12月28日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收到款项时:
借:银行存款 117000
贷:应收账款--B企业 100000
--应收销项税额 17000
[税务处理] 正田(贵阳)食品有限公司必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
例》及其实施细则,在2002年4月20日商品已经发出,并已向银行办妥托收手续时确
认收入的实现,并及时缴纳增值税17000元。
(3)企业销售收入计量的规范
计量是指为了在资产负债表上和利润表上确认和列报财务报表各要素而确定其金
额的过程。具体到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收入》规
定,销售商品收入的金额,应根据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无合同
或协议的,应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销售商品时,经常会遇到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等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
计准则--收入》对现金折扣采用全额法处理。即企业在确定销售商品收入金额时,不
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发生当期财务费用。
销售折让应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
①商品销售收入的计量原则
Ⅰ.有合同或协议的,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Ⅱ.无合同或协议的,按购销双方都同意或都能接受的价格确定;
Ⅲ.不考虑各种预计可能发生的现金折扣、销售转让。
a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财务费用;
b销售折让在实际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收入。
②提供劳务收入的计量原则
Ⅰ.总收入按合同或协议金额确定;
Ⅱ.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③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收入的计量原则按合同或协议确定的金额计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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