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年终报表费用超支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3信息】 企业年终进行财务决算时,由于涉及到存
货、费用、成本、税收、利润和利润分配等诸多因素,因此,怎样在既符合新的《企
业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的同时,又不违背税法的情况下,从企业自身利益
和需要出发,正确调整企业年末的存货、费用、成本、税收和利润,关系到企业未来
的发展趋势,正因如此,对企业的年终会计报表要有全面正确的认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据经过审核的会计账簿记
录和有关资料编制,并符合国家的会计制度关于财务会计的编制要求、提供对象和提
供期限的规定。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向不同的会计
资料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会计
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须经注册会计师审核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
的会计师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由单位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的负责人
(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设置总会计师的单位,还必须由总会计师签名并盖章。
单位负责人应当保证财务会计报告真实、完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照《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
的规定,编制和对外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的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月度、季度
财务会计报告是指月度和季度终了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在
每个会计年度的前6个月结束后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是指年
度终了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统称为中期财务
会计报告。
企业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
要内容等,由财政部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季度、月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通常仅指会计报表,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
的除外。
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中的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披露所有重大的事项,如转
让子公司等。半年度中期财务会计报告报出前发生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或有事项
等,除特别重大事项外,可不作调整或披露。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规定:财务会计报告,是指企业对外提供的反映企业
某一特定日期财务状况和某一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现金流量的文件。
企业不得编制和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负责人对本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
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
企业应当于年度终了编报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
编报半年度、季度和月度财务会计报告的,从其规定企业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根
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不得违反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随意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
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违反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规定,改变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
企业应当依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对会计报表中各项会计要素进行合理的
确认和计量,不得随意改变会计要素的确认和计量标准。
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结账日进行结账,不得提前或者延迟。年度
结账日为公历年度每年的12月31日;半年度、季度、月度结账日分别为公历年度每半
年、每季、每月的最后一天。
企业在编制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
(1)结算款项,包括应收款项、应付款项、应交税金等是否存在,与债务、债权
单位的相应债务、债权金额是否一致;
(2)原材料、在产品、自制半成品、库存商品等各项存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
是否一致,是否有报废损失和积压物资等;
(3)账面投资是否存在,投资收益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进行确认和
计量;
(4)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各项固定资产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
否一致;
(5)在建工程的实际发生额与账面记录是否一致;
(6)需要清查、核实的其他内容。
企业通过规定的清查、核实,查明财产物资的实存数量与账面数量是否一致、各
项结算款项的拖欠情况及其原因、材料物资的实际储备情况、各项投资是否达到预期
目的、固定资产的使用情况及其完好程度等。企业清查、核实后,应当将清查、核实
的结果及其处理办法向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相应机构报告,并根据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的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在年度中间根据具体情况,对各项财产物资和结算款项进行重点抽查、
轮流清查或者定期清查。
企业在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前,除应当全面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外,还应当完成下
列工作:
(1)核对各会计账簿记录与会计凭证的内容、金额等是否一致,记账方向是否相
符;
(2)依照本条例规定的结账日进行结账,结出有关会计账簿的余额和发生额,并
核对各会计账簿之间的余额;
(3)检查相关的会计核算是否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
(4)对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没有规定统一核算方法的交易、事项,检查其是否
按照会计核算的一般原则进行确认和计量以及相关账务处理是否合理;
(5)检查是否存在因会计差错、会计政策变更等原因需要调整前期或者本期相关
项目。
在上述规定工作中发现问题的,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处理。
企业编制年度和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时,对经查实后的资产、负债有变动的,应
当按照资产、负债的确认和计量标准进行确认和计量,并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
规定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
企业应当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报表格式和内容,根据登记完整、
核对无误的会计账簿记录和其他有关资料编制会计报表,做到内容完整、数字真实、
计算准确,不得漏报或者任意取舍。
会计报表之间,会计报表各项目之间,凡有对应关系的数字,应当相互一致;会
计报表中本期与上期的有关数字应当相互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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