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无形资产开发费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
产》规定:企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
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依法申请取得前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
时确认为当期费用。
企业在自行研究与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会发生各种各样的费用。比如,研究与
开发人员的工资和福利、所用设备的折旧、外购相关技术发生的支出等。发生的这些
费用往往难以根据某个特定的项目进行归集;此外,随着企业间技术竞争的加剧,企
业研究与开发的项目是否能成功,是否将来能为企业带来未来经济利益,在研究与开
发过程中往往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
产》明确要求企业在自行开发无形资产过程中发生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应于发生当时
确认为当期费用;而依法申请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则应作为依法申
请取得的无形资产的成本,并依此入账。
[案例113]
[案情说明] 东村(深圳)计算机有限公司2002年3月自行开发成功一套计算机管
理软件,并依法申请了专利。为此,东村(深圳)计算机有限公司2002年3月发生了注
册费和律师费等4万元,开发技术人员工资1万元,奖励开发技术有功人员奖金3万元。
[要求解答] 东村(深圳)计算机有限公司这一套计算机管理软件作为专利按多少
金额入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
[业务解说] 东村(深圳)计算机有限公司,应将申请取得的专利按4万元入账;
开发技术人员工资1万元,奖励开发技术有功人员奖金3万元应计入东村(深圳)计算机
有限公司2002年3月的“管理费用”。
必须说明的是:(1)无形资产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成功前已计入发生当期的费用,
在申请成功后不能转增无形资产的成本。(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无
形资产》对研究与开发费用规定的处理原则,与相关国际会计准则有所不同。国际会
计准则认为,研究与开发应予区分;相应地,研究费用应计入当期损益,开发费用则
应在符合一定条件时予以资本化。
[案例114]
[案情说明] 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开发“纳米PTC”新技术,
已经广州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批准立项。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纳米
PTC”新技术在2002年1月至6月发生:材料费用22万元,开发人员的工资7万元,仪器
租用费9万,设备折旧费3200元,申请注册技术鉴订费8万元,注册费6万元,律师顾
问费3万元。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纳米PTC”新技术共发生费用
553200元。
[要求解答] 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纳米PTC”新技术发生的
各项费用是直接列入当期损益,还是作无形资产处理?税法对此有何要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
准则--无形资产》、《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
[分析指导]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第45条规定,自行开发并按法
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
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
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已经计入各
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时,不得再
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根据上述规定,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纳米PTC”新技术发生
的材料费用22万元,开发人员的工资7万元,仪器租用费9万,设备折旧费3200元,都
应计入当期损益,通过“管理费用--研究开发费”科目核算。无论以后是否申请获得
权利,对这部分费用均不作调整。
平原(广州)机电一体化有限公司为研制“纳米PTC”新技术发生的申请注册技术
鉴订费8万元,注册费6万元,律师顾问费3万元,都应作为“纳米PTC”专利入账价值,
记入“无形资产”账户。
《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28条规定,纳税人自行研制
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
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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