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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工薪支出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9/2003信息】 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 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 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含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年终加薪、加班 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   (1)工资、薪金支出的形式   ①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的企业,按计税工资规定扣除。所谓计税 工资,是指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允许扣除的工资、薪金标准。从2000年起,财政部 规定计税工资的人均月扣除最高限额为800元。计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 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财政部规定的范围内确定,并报财政部备案。个别经济发达地 区确需提高限额标准的,应在不高于20%的幅度内报财政部审定。   实行计税工资、薪金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工资、薪金在计算工资、薪金标准 以内的,可据实扣除;超过标准的部分,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②工资薪金支出实行工效挂钩扣除办法的企业,其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在工资、 薪金总额增长幅度低于经济效益的增长幅度,职工平均工资、薪金增长幅度低于劳 动生产率增长幅度以内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企业按批准的工效挂钩 办法提取的工资、薪金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查, 在实际发放年度的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③对饮食服务企业按国家规定提取的提成工资,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扣除。   ④事业单位凡执行国务院规定的企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制度的,应严格按照规定 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效益挂钩的事业 单位,应按照工效挂钩办法核定的工资标准在税前扣除。   (2)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应注意的问题   ①纳税人发生的下列支出,不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Ⅰ.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Ⅱ.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Ⅲ.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 亲路费等);   Ⅳ.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Ⅴ.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Ⅵ.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Ⅶ.独生子女补贴;   Ⅷ.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Ⅸ.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②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不包 括下列人员:   Ⅰ.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 所人员;   Ⅱ.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Ⅲ.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③在计算所得税时,当期在制造成本(制造费用、生产成本)中列支的“应付工资” 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对于工业企业来说,如果期末“生产成本”、“产成品” 账户无余额,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因产品对外销售时,结转产品销售 成本而全部进入损益;反之,如果本期尚有未完工的在产品,或者尚有部分库存产成 品未销售出去,则说明当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在计算利润总额时尚未得到扣除。 在申报企业所得税时,计算实际在成本费用中扣除的工资就十分困难。为了简化, 在实际操作中,一般将本期在制造成本中列支的工资视为当期全部进入损益,然后按 照工资、薪金税前扣除的规定进行纳税调整。   ④会计上提取工资时,按照权责发生制的要求,当月的工资在月末提取,在次月 发放。本年度提取数,以“应付工资”贷方累计发生额为准,在考查当年度实发工资 时,应注意考虑上年度12月份工资在本年度发放,以及本年度12月份工资在次年发放 的情况。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常常会因资金周转困难等原因,使得当期应付工资得不到全 额发放,造成“应付工资”贷方余额越来越多,当企业资金充裕时,企业会补发以前 月份(年度)欠发的工资。如果本年度发放的工资超过了当年的提取数,则说明动用了 以前年度的工资结余。对于实行工效挂钩的企业来说,由于以前年度的提取数大于实 发数的部分,在计算所得税时已作过纳税调整,因此,本期动用的以前年度工资结余 应作纳税调减处理。而对于实行计税工资的企业来说,一般只考虑当期“计税工资标 准”、“实发数”、“提取数”三项指标。   ⑤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一般按平均职工人数计算。如果企业的临时人员较 多,而临时人员大多为季节性用工人员,在计算计税工资扣除限额时可以按实际在岗 月份分别计算,然后果计相加。   ⑥会计实务中,“在建工程”人员的工资也通过“应付工资”科目核算。由于在 建工程完工后,将转入固定资产,这部分工资最终会以折旧的方式在税前扣除。如果 在计算工资扣除时,已将在建工程人员工资扣除,则会出现重复扣除的情况。   [案例80]   [案情说明] 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提取工资120万元,其中在建工程 人员工资5万元;提取数等于实发数,计税工资标准为13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 计制度》。   [分析说明] 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税前扣除120万元工资,含资本性 支出的在建工程人员工资5万元,这就会造成5万元工资在今后固定资产折旧时重复扣 除。因此,井泽(南平)实业有限公司在计算2001年税前扣除工资时,应将在建工程人 员工资剔除,即本例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万元。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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