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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总机构费用列支技巧

录入时间:2003-09-28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8/2003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企业总机构向下属单位收取的管理费直接冲减“管理费用”科目,其下属公司向总机 构缴纳的管理费用也通过“管理费用”科目核算。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1996) 17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对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作了明确的规定:   (1)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范围:凡是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 属分支机构和下属公司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   (2)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条件:总机构必须具备下列条件,方可提取管理费。   具备法人资格并办理税务登记的总机构;   总机构对属业和分支机构的人事、财务、资金、计划、投资、经营决策实行统一 管理;   总机构无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或者虽有固定性或经常性收入但不足以弥补管理 费支出;   提取总机构管理费的,包括总分机构和母子公司体制的总机构即指母公司。对母 子公司体制的,管理费提取原则上仅限于全资子公司。   (3)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的审核管理办法;   ①管理费数额的核定,一般以上年实际发生的管理费合理支出数额为基数,并考 虑当年费用增减的各种因素合理确定。这些增减因素主要是指物价水平、工资水平、 职能变化和人员变动等。通常情况下,应维持上年水平或略有减少。在特殊情况下, 增幅不得超过销售收入总额或利润总额的增长幅度,两者比较取低者。   ②管理费提取采用比例和定额控制。提取比例一般不得超过总收入的2%。   ③凡税收法则规定有扣除标准的项目,按规定的标准核定。对一些特殊项目,应 按下列原则进行正确核算:   第一,房屋租赁费。商业房屋租赁费应按合同数额核定;租赁自有产权房屋的, 按剔除投资收益后的差额核定;   第二,业务招待费。按照管理费用总额和规定比例核定;   第三,社会性支出。一般不得在总机构管理费中支出;   第四,会议费。一般不得超过上年开支水平,特殊情况下需要增长的,应严格控 制增长额。   ④总机构管理费不包括技术开发费。   (4)税务机关应严格要求总机构按照收支平衡原则提取管理费,如果总机构年 终管理费结余的,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余额全部转为下一年度使用,并要 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管理费数额。   (5)管理费的扣除管理,是指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超过税务机关审批标准上交 的管理费,应进行纳税调整,不得在税前扣除;低于标准少交管理费,应按当年实际 上交数额据实扣除,其差额不得在以后年度补扣。   [案例67]   [案情说明]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有一下属独立核算的全资子公司厦 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1998年、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三年厦门金达 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分别亏损¥56万元、¥48万元和¥52万元,因此,信川(厦 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于1998年、1999年和2000年连续三年分别弥补给 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60万元、¥50万元和¥50万元。考虑到弥补亏损 调拨资金手续繁杂,所以,在2001年就采用将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 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等支出全都拿到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报销做账, 全年共计¥58万元。这些费用的原始凭证都真实、合法、有效。   2002年4月12日,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的税务人员对信川(厦门) 实业集团有限公司2001年度的账务资料进行检查时,指出这¥58万元费用不得 在税前列支,应补交企业所得税为:   580000×15%=87000元。   并处以罚款87000元。   [案情原解]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找到分局局长解释说:   第一,这些费用的原始凭证确实都真实、合法、有效,无论在信川(厦门)实业 集团有限公司列支,还是在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列支,都是属于税前扣除项目;   第二,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开业3年来一直亏损,老是向信川(厦门)实 业集团有限公司要钱也不是办法,于是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经研究同意, 从2001年起支付这些费用,并且在税前列支。   第三,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办公费用等 支出属管理费用,按税法总机构(母公司)也可向下属全资子公司提取管理费,信川 (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未向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提取管理费,就相当于少 在税前扣除了管理费,因此,罚款实在不当,况且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自 1992年开业以来,一直是市级纳税先进企业,此次因对该费用的列支与税务局同 志的理解相左,实属正常,理应不当罚款。   [要求解答]正确分析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和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 分局的做法谁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9)136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 国税发(1996)177号]。   [业务解说]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系独立核算的子公司,故应独立核算其 收入、支出、利润等情况,实行自负盈亏。但是,厦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却将本 公司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办公费用等支出全都拿到信川(厦门)实业集团 有限公司报销,是违反了税收法规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明确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 准予扣除的项目,是指与纳税人取得收入有关的成本、费用和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八)项也明文写着:与取得 收入无关的其他各项支出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除。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函 (1999)136号]和《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国税发( 1996)177号]规定的总机构提取管理费,对于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 司显然不符合条件。   因此,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要求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企业 所得税¥87000元是正确的。   [后续实情]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局长根据以上法规条例耐心地向信川( 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财务经理解释,指出子公司发生的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 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 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5年,子公司如实地核算自己的财务收支状况,不仅能真实反映 经营盈亏情况,有利于实行责任负责制;而且子公司一旦实现盈利的话,也可弥补以 前的亏损,不至于多缴纳企业所得税。   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经研究决定: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补交企 业所得税¥87000元,不予罚款;同意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将有关厦 门金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的人员工资、薪金及办公室租金等支出的凭证退回给厦门金 达电器销售有限公司做账。至此,信川(厦门)实业集团有限公司心悦诚服地接受了 厦门市地税局第三稽查分局的处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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