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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处置固定资产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7/2003信息】 固定资产的计价应当以原价为准。购进的 固定资产,以进价加运费、安装费和使用前所发生其他有关费用为原价;自制、自建 的固定资产,以制造、建造过程中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为原价;作为投资的固定资产, 应当按照该资产新旧程度,以合同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参照有关的市场价格估定的价 格加使用前发生的有关费用为原价,企业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可以合理估价计算折 旧。   企业的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 生的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价,其中,可以延长使用年限的,还应适当延长折旧 年限,并相应调整计算折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实施)第 31条规定:企业发生固定资产出售、转让、报废或毁损时,应当将处置收入扣除其 账面价值和相关税费后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对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 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当办理会计手续,并应当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 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在期末时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 低计量,对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提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案例55]   [案情说明]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 10月8日从日本东京都太郎株式会社引进一批新设备,并将原来的一些老设备销售 给设备调剂市场。其中有一台设备的原价是15.7万元,销售价格为16万元。因 其售价超过了原价,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按4%的征收率提取并缴纳了增 值税6154元。   160000÷(1+4%)×4%=6154元   2002年7月18日市国税稽查局的同志来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检 查,市国税稽查局的同志认为上述业务应按6%的征收率计算,并要求金子(杭州) 丝绸纺织有限公司补缴税款。其理由是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是生产企业。 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却坚持应适用4%的征收率,无需补缴税款。   [要求解答]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处理正确吗?。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税字(1994)026 号文件、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 财税字(1998)6号文件。   [分析说明]关于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缴纳增值税适用税率是6% 还是4%的问题,主要有三种说法:一种是按4%征收;另一种是按6%征收;还有 一种认为对工业企业按6%征收,商业企业按4%征收。那么,究竟哪种说法正确呢?   [政策解读]财税字(1994)026号文件规定,“单位和个体经营者销售 自己使用过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无论销售者是否属于一般纳税人, 一律按简易办法依照6%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且不得开具专用发票。销售自 己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暂免征收增值税。”   [政策解读]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对上述文件进一步明确:“上 述所说‘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应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属于固定资产目录所列货物;   (2)企业按固定资产管理,并确已使用过的货物;   (3)销售价格不超过其原值的货物。   对不同时具备上述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应按6%的征收率征 收增值税。”   从以上两个文件可见,在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未调整前,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 的游艇、摩托车和应征消费税的汽车,以及不同时具备上述三个条件的固定资产均应 将销售额换算成不含税收入按6%的适用税率计征增值税。   [政策解读]国税发(1998)122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部分按 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的特定货物销售行为征收率的通知》规定,“根据国务院关于调 整商业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的决定的精神,自1998年8月1日起,下列特定货物 销售行为的征收率由6%调减为4%: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销售旧货;   (4)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机关批准的免税商店零售免税货物。”   由此可见,从1998年8月1日起到2001年12月31日止销售旧货应按 4%征收增值税。那么,“使用过的其他属于货物的固定资产”是否属于旧货的范围 呢?   [政策解读]财税字(1998)6号文件《关于旧货经营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中对“旧货”这个名词作了如下解释:“旧货是指进入二次流通,具有部分使用价值 的旧生产资料和旧生活资料。”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生产资料足人们从事 物质资料生产时所必需的物质条件,包括劳动资料和劳动对象。劳动资料是指人们用 来影响和改变劳动对象的一切物质资料的总和,包括生产工具、土地、建筑物、道路、 运河、仓库等等,其中起决定作用的是生产工具。生产工具按照其价值的高低可以 分为低值易耗品和固定资产两类。显然,纳税人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旧生产资料” 的范畴,应当作为“旧货”按4%的征收率缴纳增值税。   至于工业按6%商业按4%的说法也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无论是工业企业还是 商业企业)销售固定资产,其实就是一笔兼营业务,只不过在会计处理上没有通过“ 其他业务收入”科目核算罢了。按照现行税法规定,对于兼营不同税率的应征增值税 货物,应当分别核算销售收入。分别核算的,按各自适用的税率分别征税;不分别核 算的,一律从高适用税率征税。纳税人销售固定资产,在会计上是通过“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核算的,应该分别征税。由此可见,即使是小规模纳税人工业企业销售固定 资产,也同样应按“旧货”的征收率4%计算增值税。   [分析指导]金子(杭州)丝绸纺织有限公司的理解是正确的。金子(杭州)丝 绸纺织有限公司已按规定缴纳了这笔税款,则不再补缴。   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行为,是否固定资产的价格卖 得越高,企业收益就越大呢?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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