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以货抵债”业务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清偿债务,是指债务人
转让其非现金资产给债权人以清偿债务。债务人常用于偿债的资产主要有:存货、短
期投资、固定资产、长期投资、无形资产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规定:
(1)以存货清偿债务的,债务人应按债务账面价值转销债务,按存货的账面价值
结转存货,将债务账面价值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和存货账面价值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
损失或资本公积。
(2)受让的非现金资产作为存货管理的,债权人应按债权的账面价值结转债权,
按债权的账面价值扣除可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
确认存货。受让的存货是否发生减值,在重组日不涉及,待期末与其他资产一并考虑
减值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公司将自产货物
抵偿债务,属于有偿转让货物所有权行为,应作视同销售处理,并按规定计提增值税
销项税额。
根据财政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企业以自产
商品抵偿债务,应按抵偿的债务金额,借记“应付账款”等科目,按应交的增值税销
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按应抵偿债务金额扣除增
值税销项税后的余额,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或“产品销售收入”)等科目,结转产
品成本时,借记“主营业务成本”(或“产品销售成本”)等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等科目。
[案例44]
[案情说明]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均为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率为17%(不考虑其他税费)。1998年3月31日内山(江门)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从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购入一批商品,应支付价款
5850000元(含增值税),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当天开出6个月商业承兑汇票,
票面年利率4%,票据到期后不再计息。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
日与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达成协议,以其生产的10辆小轿车抵偿债务;小轿
车的公允价值合计为650000元(不含增值税),销售成本合计为3500000元。神代(阳江
)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为该项债权计提了10%的坏账准备。神代(阳江)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收到小轿车后,作存货管理,且1999年度全部未对外销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公司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要求解答]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9
年度利润总额增加(或减少)的金额并做相关的会计处理。
[政策解读] 关于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即以货抵债)的会计处理问题,不能按
债务重组的会计处理方法来解此题,关键之处是分析判断什么样的以非现金资产抵偿
债务情况是债务重组,或不是债务重组。
债务重组是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就现有债务如何清偿所发生的经济事项。
《债务重组准则》规定:债务重组是在债务人发生财务困难的情况下,债权人按照其与
债务人达成的协议或法院的裁定作出让步的事项。这里的“让步”是债权人对债务人
进行让步,承诺债务人现在或将来以低于重组债务账面价值的金额偿还债务是“债务
重组”的重要标志,让步的结果是债权人发生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获得债务重组收
益。
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如果债权人作出让步,则按债务重组的规定进行
会计处理;如果债权人未作出让步,则按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的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业务说明] 债权人(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并未对债务人内山(江门)实
业股份有限公司作出让步,因债务人用于偿还债务的小轿车的公允价值6500000元(不
含增值税),高与债务的账面价值款(含增值税),故不是债务重组,只是以非现金资
产抵偿债务的会计问题。
[会计处理]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8年3月31日购入神代(阳江)实业
股份有限公司的商品时应作的会计处理为:
借:物资采购(或库存商品)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应付票据 5850000
[会计处理] 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1998年9月30日应将到期的
应收票据款,从“应收票据”账户转入“应收账款”,分录如下:
借:应收账款--内山公司 5967000
贷:应收票据 5850000
财务费用 117000
注:票据利息=585000*4%(6/12)=117000(元)
票据到期值=票据面值+票据利息
=585000+117000=5967000(元)
因票据到期后不再计息,则:
应收账款--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票据到期值=5967000(元)。
[会计处理]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1998年9月30日应将到期的
应付票据款,从“应付票据”账户转入“应付账款”,分录如下:
借:应付票据 5850000
财务费用 117000
贷:应付账款--神代公司 5967000
[业务说明]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9年4月1日与神代(阳江)实业股
份有限公司达成协仪,以其生产的10辆小轿车的公允价值合计为650000元(不含增值
税)清偿债务,成本合计为3500000。
[会计处理]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1999年4月1日应作为销售业
务进行会计处理:
借:应付账款 596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486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105000
[分析指导] 债务人以其存货(即生产的小轿车)清偿债务时,应按债务的账面余
额扣除增值税销项税额后的金额确认收入,并结转成本。题中给出的公允价值650000
元是判断此项偿债事项是否属于债务重组事项的关键标志。
分录中,主营业务收入
=债务的账面余额5967000-增值税销项税额[5967000÷(1+17%)×17%]
=5967000-1105000
=4862000元。
[会计处理]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务人)1999年4月1日结转销售成本:
借:主营业务成本 3500000
贷:库存产商品 3500000
[会计处理] 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债权人)1999年4月1日将受偿的小轿
车(货物)应作为购进业务进行,且作存货管理,其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4862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05000
贷:应收账款 5967000
[业务说明] 当债权人接受的非现金资产作为本企业存货管理的,应按债权的账
面余额扣除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差额,作为存货的账面价值。
[会计处理] 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1998年末对此笔债权按10%计提坏
账准备时:
借:管理费用--提取坏账准备 596700
贷:坏账准备 596700
[计算分析] 上述业务使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和乙公司1999年度利润总
额增加的金额分别为:
内山(江门)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总额增加(即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为
4862000-3500000=1362000(元)
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利润总额增加(即冲减已计提的坏账准备)为
596700(元)。
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由于将受偿的小轿车作存货管理,并在1999年末全
部未对外销售,所以本业务使神代(阳江)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加的利润总额即为
596700元。
[分析指导] 由上述的处理过程可以看出,当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时,首
先应判断是否为债务重组,若是,则按《企业会计准则--债务重组》的要求进行会计
处理;若不是债务重组,则要按照以非现金资产抵偿债务,债权人未作出让步的会计
处理方法进行会计处理。
[案例45]
[案情说明] 川山(河源)实业有限公司2001年共欠木野(梅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货款¥3000万元,2002年5月13日双方协商达成协议,川山(河源)实业有限公司以所
产#93WO8商品928万吨,抵偿木野(梅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债务¥3000万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企业以非现金资产抵
偿公司债务有关会计处理规定》。
[会计处理] 川山(河源)实业有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如下:
借:应付账款--木野(梅州)公司 30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5641025.6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4358974.36
[会计处理] 木野(梅州)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应作会计处理为:
借:库存商品 25641025.64
应交税金--府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4358974.36
贷:应收账款--川山(河源)公司 3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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