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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接受捐赠的财税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 资产两种,这在会计处理上是不尽相同的;同时由于我国税收法规和政策对内资企业 和外资企业有所不同,因此,接受捐赠的会计处理会因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而有很大 差异。   2001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新《企业会计制度》规定:   (1)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或者“现金”科 目,贷记“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科目;   (2)企业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如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和材料等,则按实物确定 的价值,借记“固定资产”、“库存商品”、“原材料”等科目,贷记“资本公积-- 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   (3)企业将接受捐赠的非现金资产处置时,按转入资本公积的金额,借记“资本公 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科目,贷记“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   (4)企业各项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不能转增资本或股本,但当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 “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后可以按规定转增资本或股本。   从上述的内容可以看出,按最新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接受捐赠的资产是不涉及 税款事项,但是,税法的规定就不一样。   由于接受捐赠的资产有现金资产和非现金资产两种,所以,税收法规对此也有不 同的规定,有的涉及交税,有的不涉及交税。   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规定:企业接受的捐赠有相当部分是现金资产,考虑到如 果对其征税可能会影响企业生产,故企业可将接受的捐赠收入转入资本公积金,不予 计征所得税。   财税字(1997)7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不计入企业的应纳税 所得额。但企业出售该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或进行清算时,若出售或清算价格低于接 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接受捐赠时的实物资产价格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 若出售或清算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以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 计入应纳税所得或清算所得,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从上述的规定可以看出,企业接受的现金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一致的, 不交税;但是对接受的实务资产捐赠其会计与税务处理是存在很大差异的。   (1)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对外转让时,应根据国税函发(1995)288号文件规定,判 断其是否属于“纳税人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这一免征范围,从而决定是否按简易 办法计征增值税;   (2)如果接受捐赠的是不动产,在资产转让时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计算缴纳营 业税;   (3)《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文件]规定,“接受捐赠的固 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也就是讲会计上按规定已提取的折旧不得在税前扣除。如果 是管理部门使用的固定资产,在申报所得税时可以直接调整所得额;如果是生产部门 使用的,按照配以原则,还要按照“比例分摊法”进行纳税调整;   (4)企业处置存货时,会计上是通过“其他业务收入”核算,并按照规定结转“其 他业务支出”,由此产生的损益期末结转到“本年利润”,在按照财税字(1997)77号 文件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应将已经计入损益的金额剔除,否则会重复计算所得或者 冲减所得。同样的道理,企业接受的固定资产捐赠,其在处置时应通过“固定资产清 理”科目核算,“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余额,应结转到“营业外支出”科目,最终 并入“本年利润”科目。因此,在按上述税法规定进行纳税调整时,也应将“营业外 支出”科目的金额予从剔除。   [案例47]   [案情说明]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在2000年3月接受港商刘文俊捐赠的全新运 输设备一辆,并已送到本公司,根据报关单等凭证资料确定其价值为42万元人民币, 预计使用5年,无残值,公司所得税率15%。公司决定将该设备作为管理部门使用。八 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项目。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1年6月2日出售该设备,售价45万元,出售时累计折 旧98000元(2001年1-5月份提取折旧35000元),不考虑清理时发生的清理费用和应缴的 增值税。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1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50万元,无其他纳税调整 项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度》、国税发(1994)132号文件、国税函 发(1995)288号文件、财税字(1997)77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 (2000)84号文件]。   [会计处理]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0年3月账务处理如下:   (1)接受捐赠交付使用时;   借:固定资产--××运输设备  420000    贷:递延税款  63000      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357000   (2)本公司2000年4-12月每月提取折旧7000元,账务处理如下:   借:管理费用  7000    贷:累计折旧  7000   [计算分析]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0年度会计利润总额为100万元,因元其 他纳税调整项目,故按照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精神,“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不得提 取折旧”,同此,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3000元(7000元×9个月),2000年应纳税所得 额为106.3万元。   2000年应纳所得税额=1063000元×15%=159450元。   [会计处理]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0年6月2日账务处理如下;   (1)借:累计折旧  98000      固定资产清理  322000     贷:固定资产--××运输没备420000   (2)借:银行存款  450000     贷:固定资产清理  450000   (3)借:固定资产清理  128000     贷:营业外收入--处理固定资产收益 128000   [计算说明]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0年6月2日账面清理收益=450000- (420000-98000)   =128000(元)   [业务解说] 八木(深圳)商务有限公司2001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账面利润+(出售 收入-清理费用)+本年已提折旧-营业外收入   =1500000+(450000-0)+35000-128000   =1857000(元)   2001年度应纳所得税额=1857000×15%=278550(元)。   [分析指导] 对于同一笔经济业务,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只能计算一次,否则 就会重复征税。本例中,本公司出售价格高于接受捐赠时的实物价格,应按出售收入 450000元减去清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而不能按出售该设备的净收益计 算。也可以这样理解,即如果会计处理上没有提取折旧,则:   处置收益=450000(售价)-420000(原值)=30000(元),而该笔业务应纳税所得额 450000元,实际上是接受捐赠时的资产价值420000元和资产处置收益30000元之和。因 此,应将已经计入“营业外收入”并已结转到“本年利润”科目的数额128000元予以 调减,否则,会对固定资产的处置收益金额重复征收所得税。   企业按照调整后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缴企业所得税时,对接受捐赠资产时已计入“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的数额应作相应的调整;同时应将“资本公积--接受捐 赠资产准备”科目的金额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科目。本例上述业务 还应作账务处理如下:   借:递延税款  63000     所得税  2155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78550   同时还应作下面的会计分录:   借: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  35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产公积转入  357000   财会字(1998)66号文件规定,企业在接受捐赠实物资产时,将接受捐赠的实物资 产,按照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或根据所提供的有关凭据确定的价值计入资产价值。同 时,将接受捐赠资产的价值未来应缴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接受捐 赠资产的价值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后的差额,暂计在资本公积准备项目中,在出售该 项捐赠的实物资产时,从资本公积准备项目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 目。企业接受的现金捐赠,直接计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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