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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自产产品视同销售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视同销售是指企业或纳税人在会计核算不 作为销售核算,而在税务上要作为销售确认收入计缴税金的商品或劳务的转移行为。   一般来说,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企业将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在建工程、管理部门、 非生产性机构、捐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时,应视同 对外销售处理,并按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计提增值税,同时结转产品销售成本。而用 “产成品”与有关科目直接对转是错误的。   具体来讲,《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   单位或个体经营者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 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纳税人将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生产非应税消费品和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 产机构,提供劳务,以及用于馈赠、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 面。   《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为的是:   (1)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以下简称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提供应税 劳务。   (2)转让不动产有限产权或永久使用权,以及单位将不动产无偿赠与他人,视同销 售不动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视同销售行 为的是:   (1)纳税人在基本建设、专项工程及职工福利等方面使用本企业的商品、产品的, 均应作为收入处理;   (2)纳税人对外进行来料加工装配业务节省的材料,如按合同规定留归企业所有的, 也应作为收入处理。   [案例46]   [案情说明]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系白酒生产企业,主要生产粮食白酒, 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2年发生以下业务。   (1)3月份发生用自产A牌大曲酒2850箱共计14.25万元兑换高梁180吨,原账务处 理如下:   借:原材料--高梁  1425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42500   原始凭证为高梁入库单和A牌大曲酒出库单。   (2)5月份将B牌白酒820箱计32800元分给本厂职工,未计提增值税。原账务处理如 下:   借:应付福利费  32800    贷:产成品--B牌白酒  32800   (3)10月份发生将A牌大曲酒200箱计10000元,无偿赠送某单位。原账务处理如下:   借:营业处支出  10000    贷:产成品--A牌大曲酒  1000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 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要求解答] 根据相关税法的要求,调整上述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会计 业务。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3月份以物易物应视同销售处理, 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A牌大曲酒销售价格每箱80元。   应补缴增值税:80×2850×17%=38760元;   补缴消费税:80×2850×25%=57000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3月份可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原材料--高梁  266760    贷:产品销售收入  2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876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57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57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42500    贷:产成品  142500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5月份将自产产品用于职工福利 应视同销售处理,同时计提增值税和消费税B牌白洒销售价格每箱70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增值税:   70×820×17%=9758元;   按销售价计算,应补缴消费税:   70×820×17%=14350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5月份应如下账务调整:   借:应付福利费  67158    贷:产品销售收入  574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9758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143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1435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32800    贷:产成品  32800   [业务解说]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将自产产品无偿赠给他 人视同销售,应作销售处理。按销售价格每箱80元计算。   应补缴增值税:   80×200×17%=2720元;   应补缴消费税:   80×200×25%=4000元。   [会计处理] 芳贺(四川)酒业集团有限公司2002年10月份应作如下账务调整:   借:营业外支出  18720    贷:产品销售收入  16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720   借: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4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  4000   结转产品销售成本:   借:产品销售成本  10000    贷:产成品  10000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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