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再投资退税的财税审查方法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中国为了鼓励外国投资者把从外商投资企
业中取得的利润再在国内进行直接投资,现行税法对再投资给予退税优惠。
(1)办理再投资退税的程序
①外国投资者应当自其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1年内,持裁明其投资金额、
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向原纳税地的税务机关申请退税。产品出口企业和先
进技术企业还应提供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举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
企业的证明。
②为了正确计算退税额,外商投资者应当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
度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
利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
投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③投资者应正确计算经营期。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
接再投资与本企业或已经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
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
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之日起计算。
(2)办理再投资退税应当注意的问题
①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只适用于外国投资者,中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作为投
资人投资于其他企业,不属于外国投资者。但对由外国投资者持有100%股份、而且
专门从事投资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可视同外国投资者适用再投资退税的优惠规定。
除此以外,其他外商投资企业均不应享受再投资退税优惠。
②再投资其他企业的“经营期”应按下列原则计算: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本企业或已开始生
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的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再投资资金实际投入之
日起计算;再投资开办新的外商投资企业的,应从新办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
生产、试营业)之日起计算。
③外国投资者在申请再投资退税时,应提供能够确认其用于再投资利润所属年度
的证明。凡不能提供证明的,税务机关可就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前的企业账面应付股利
或未分配利润中属于外国投资者应取得的部分,从最早年度依次往以后年度推算再投
资利润的所属年度,并据以计算应退还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④外国投资者将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所得用于再投资,不得享受再投资退
税的优惠。
⑤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原纳税地税务机关办理退税时,应同时向接受再投资
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寄送《外国投资者异地再投资已退税通知单》。凡经接受再投
资企业所在地的税务机关审查认定,外国投资者再投资后经营期不满五年撤出的,或
者再投资于“两类企业”3年内没有达到“两类企业”标准的,外国投资者应向接受
再投资企业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缴回或部分缴回已退税款手续。
[案例25]
[案情说明] 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系日商投资生产性企业,1991年8月开业,
生产经营期15年,1991年开始获利,但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选择从1992年起计
算减免税优惠期限。从1997年起以后历年都被政府部门和税务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
术企业。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从1991年至2001年的盈利情况如下表:
单位:RMB万元
年度 1991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2000 2001
利润 60 50 130 -70 320 460 580 500 650 730 790
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日商投资者大冈俊夫将1995年分得的利润91万元,
1998年分得的利润177万元,都分别在当年再投资到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增加
注册资本金。
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的地方所得税(地方所得税税率为3%)与企业所得税同
减、同免。
问: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11年应纳企业所得税税额和日商投资者大冈俊夫可
获得的再投资退税额各是多少?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1994)
财税字第083号文件。
[计算分析] ①1991年经营不足6个月获利,可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两免三
减半”的期限,故1991年应纳税额为:
199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0×(15%+3%)=10.8万元。
②1992年和1993年两年免税。
③1994年、1995年、1996年三年减半征税。但1994年亏损70万元,虽不用纳税,
但可用以后年度利润弥补其亏损,1995年弥补亏损后仍有利润250万元,所以1995年、
1996年应纳税额为:
1995年应纳所得税税额=(320-70)×(15%+3%)×50%
=22.5万元
1996年应纳所得税税额=460×(15%+3%)×50%
=41.4万元
④从1997年起,历年都被政府部门和税务主管机关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再享
受三年减半征税优惠。所以1997年、1998年、1999年应纳税额为:
1997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80×(15%+3%)×50%
=52.2万元
1998年应纳所得税税额=500×(15%+3%)×50%=45万元
1999年应纳所得税税额=650×(15%+3%)×50%
=58.5万元
⑤2000年起延长减半征税优惠政策期满,故2000年、2001年应纳税额为:
2000年应纳所得税税额=730×(15%+3%)=131.4万元
2001年应纳所得税税额=790×(15%+3%)=142.2万元
⑥11年共纳所得税为:
10.8+22.5+41.4+52.2+45+58.5+131.4+142.2=504万元
⑦由于1995年用税后利润再投资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金,所以
只能退还已纳税款的40%,但1995年恰好是享受减半征税期间,因此也要将减半因素
考虑进去。
1995年再投资退税额=91÷[1-(7.5%+1.5%)]×7.5%×40%
=3万元
⑧由于1997年起,玖村(深圳)电子有限公司被认定为先进技术企业,可延长三年
减半征税,固退税率应按100%计算。
1998年再投资退税额=177÷[1-(7.5%+1.5%)]×7.5%×100%
=14.59万元
1995年和1998年再投资共计退税额=34-14.59=17.59万元
(3)再投资退税审查要点
①在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申请退税时,要注意其再投资资金的来源及投向,用于投
资利润的所属年度,有无以免税期的分红用于投资而申请退税的,有无将正常追加投
资、补充投资不足列为再投资的问题。
②纳税人在中国境内直接再投资创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先进技术企业的,注
册税务师审查时,除应核查载明其投资金额,投资期限的增资或者出资证明及用于再
投资利润所属年度的证明外,还应核查纳税人是否有审核确认部门出具的确认创办、
创建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证明,有无投资于一般外商投资企业而享受
100%退税率的问题。
③审查纳税人投资后的经营期是否达到5年,不满5年的,应当缴回已退税款。对
于再投资于“两类企业”并按100%退税的,凡有下列情形者应当缴回已退税款的60%:
(Ⅰ)投资举办或扩建产品出口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之日起三年内,或在再投
资资金投入后三年内,该企业均没有达到产品出口企业标准的;
(Ⅱ)再投资举办或扩建先进技术企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或资金投入后三年
内,经考核不合格被撤销先进技术企业称号的。
④审查再投资退税额的计算。主要包括:
(Ⅰ)计算再投资退税时所使用的计算公式是否正确;
(Ⅱ)适用的退税是否正确,有无多退或少退税款;
(Ⅲ)原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与地方所得税税率是否正确。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