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以房产投资联营的财税处理
录入时间:2003-09-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9/26/2003信息】 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房
屋、建筑物、机器、机械、运输工具以及其他与生产、经营有关的设备、器具、工具
等。不属于生产经营主要设备的物品,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并且使用年限超过2年
的,也应当作为固定资产。
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定义,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固定
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折旧方法,作为进行固定资
产核算的依据。企业制定的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每类或每项固定资产的预计使
用年限、预计净残值、折旧方法等,应当编制成册,并按照管理权限,经股东大会或
董事会,或经理(厂长)会议或类似机构批准,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报送有关各
方备案,同时备置于企业所在地,以供投资者等有关各方查阅。企业已经确定并对外
报送,或备置于企业所在地的有关固定资产目录、分类方法、预计净残值、预计使用
年限、折旧方法等,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如需变更,仍然应当按照上述程序,经
批准后报送有关各方备案,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企业用房屋类固定资产对外进行投资,必须考虑三个问题:
a.投资的房屋价值怎样确定的问题,要办什么手续?
b.投资的房屋怎样进行会计账务处理,尤其是增值和减值的问题;
c.投资的房屋涉及的税收,特别是房产税怎样征收。
[案例26]
[案情说明] 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用自己的一栋大楼“京正大
厦”,作为投资的资本,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联营。“京正大厦”账面原值
RMB3800万元,已提折旧RMB900万元,现双方作价RMB3000万元。
联营后,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参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的分红,并共担风
险。2002年1月15日分回利润RMB98万元。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所得税税率15%,
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24%。
问: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和征税?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制
度》、《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投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会计准则--
固定资产》(2002年1月1日起施行)。
[会计处理] 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2001年1月8日的会计处理为:
首先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交过户手续费RMB76万元,然后再做账。
借:长期股权投资--长阳实业 29760000
累计折旧 9000000
贷:固定资产 38000000
银行存款 760000
[业务说明] 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和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将“京正大厦”
作价RMB3000万元,只能作为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参与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分红
的依据,也就是股权,并不能作为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
记账依据。
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2002年1月15日的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980000
贷: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980000
[分析指导] 正田(南京)电机有限公司征税问题请看下列说明:
(1)《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三条规定,“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至30%
后的余值计算缴纳。具体减除幅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没有房产
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核定。”
(2)《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
税率为1.2%。”
(3)国税函(1993)368号文件规定,“对于以房产投资联营,投资者参与投资利润
分红,共担风险阶情况,按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依据上述规定,对参与投资利润分红,共担风险的方式进行投资联营的房产,应
以房产原值作为计税依据。其计算方法是:
按照房产原值减除一定幅度(江苏省规定的比例为30%)后的房产余值再乘以1.2%。
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房产余值×1.2%
房产余值=房产原值×(1-30%)
[特别提示] 上述规定均未明确房产税的纳税人是投资方还是被投资方,一些专
业书中对此也不十分明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房产税由产权所有人
缴纳。”企业以房产对外投资,是以企业拥用的房屋产权换取被投资企业的股权,投
资后,房屋的产权即归被投资企业所有,被投资企业对该房屋享有独占权和处置权。
从会计处理的角度来看,投资方将固定资产投出后,账面的固定资产即消失,被
投资企业按照“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的计价”原则确认该项固定资产。因此,企业以
房产投资入股,其房屋的所有权已发生转移,其应缴纳的房产税应由拥有房屋产权的
被投资方缴纳。
南京长阳实业有限公司应纳房产税税额为
应纳税额=[38000000×(1-30%)]×1.2%
=3193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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