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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抵押贷款的账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3信息】 目前关于银行会计的书刊教材对抵押贷款 的账务处理都比较粗略、模糊,在此,笔者结合有关法规制度以及自己的见解,对抵 押贷款的账务处理作一些归纳,以供商讨。   一、抵押贷款的发放   银行发放抵押贷款时,贷转存或支付现金。会计分录如下:   借:抵押贷款--××户     贷:活期存款--××户(或现金)   二、计收利息   银行计收利息时,直接从存款户扣除或企业按期付现。会计分录如下:   借:活期存款--××户(或现金)     贷:利息收入   若企业不能按期支付利息,则做分录:   借:应收利息    贷:利息收人   三、抵押贷款到期   (一)企业归还本息   借:现金    贷:抵押贷款   应收利息   (二)企业无力支付本息   抵押贷款要按期归还,一般不得展期。如果贷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息应及时转入 “逾期贷款”科目,并按规定计息,逾期贷款利息可在表外登记。会计分录为:   借: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贷:抵押贷款--××户   四、处置抵押品   借款人逾期仍无法归还贷款本息的,银行有权处置抵押品。对抵押品的处置,银 行有两种形式,要么变现,要么转入账内。具体如下:   (一)将抵押品变现   银行接受抵押品本来就是为了保证本息的清偿,因此,处置抵押品时,一般都会 将其变现。变现净收入(变现收入扣除变现费用)要清偿的部分是贷款本金、应收利息 和表外应收利息之和。所以,商业银行将抵押品变现时,变现净收入大于三者(本金、 应收利息、表外应收利息)之和时,多余部分应退还给企业,计入“活期存款--× ×户”账户,相当于表外应收利息的部分计入“利息收入”账户;变现净收入大于前 两者之和而小于三者之和时,按变现净收入与前两者之和的差额计入“利息收入”账 户;大于本金而小于前两者之和时,按变现净收入与前两者之和的差额冲减“坏账准 备”账户;小于本金时,按变现净收入与本金的差额冲减“贷款呆账准备”账户,“ 应收利息”冲“坏账准备”账户。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1)变现净收入大于三者之和时   借:现金(变现净收入)    贷: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表外应收利息)      活期存款--××户   (2)变现净收入大于前两者之和而小于三者之和时   借:现金    贷: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      利息收入(变现净收入与前两者之和的差额)   (3)变现净收入大于本金而小于前两者之和时   借:现金     坏账准备(变现净收入与前两者的差额)    贷: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   (4)变现净收入小于本金时   借:现金     贷款呆账准备(变现净收入与本金的差额)     坏账准备    贷: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 (二)将抵押品转入账内   当银行将抵押品留存自用时,应转入账内。根据《金融保险企业财务制度》,将 抵押品转入账内,应按贷款本金和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账。账务处理为:   借:固定资产    贷:逾期贷款--抵押贷款--××户      应收利息      累计折旧   笔者认为,“将抵押品转入账内,按抵押贷款及应收利息之和作价,入账”,这 里的“应收利息”应是广义的应收利息--表内应收利息与表外应收利息之和。即对固 定资产支付相关税费后转入账内,应予清偿的部分应是本金、应收利息和表外应收利 息之和。对其会计处理,同样也存在四种情况、会计分录与变现抵押品类似,所不同 的是,变现抵押品会计分录中借方的“现金”由借方的“固定资产”和贷方的“累计 折旧”代替。   抵押品处置之后,若实现的净收入大于债权,多余的部分应退还给企业;若实现 的收入刚好等于债权,则是一种比较理想的情况.但这种情况是很少见的;更多的是 小于债权的情况。对不足的部分。银行可采取三种措施:(1)转为逾期贷款;(2)追加 抵押品;(3)冲销相当的贷款呆账准备和坏账准备。对第三种方法,银行应采取“账 销债存”的原则,在合理期限内举张自己的权利。 (Ai 2003 07 039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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