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9/2003信息】 汇兑损益的会计处理是外币业务会计中比
较复杂的问题,也是国际会计中争论最多的焦点之-。
国际上对外币交易损益的会计处理存在着两种不同的观点--单一交易观点和两项
交易观点。由于单一交易观点不符合国际公认的确认销售收入的会计原则,西方国家
的会计准则及国际会计准则均要求采用两项交易观点处理外币交易损益。两项交易观
点法下的第一种方法当期确认未实现的交易损益,按照会计分期划分汇率变动对各期
损益的影响,使当期会计报表能及时反映汇率变动对公司财务状况的影响。如果汇率
发生大幅度变动,那么当期收益将既包括巨额的未实现的交易损益又包括正常的经营
损益,势必会使会计报表不能正确反映当期的经营成果。两项交易观点法下的第二种
方法递延未实现的交易损益,可以避免第一种方法的不足,但却掩盖了汇率变动这一
事实,将未实现的交易损益延到以后各期直到结算期,会影响以后各期直至结算期的
收益,造成“利润平稳化”的现象。
国际上对外币折算损益的会计处理,从递延到不递延,也存在着以下各种不同的
观点。(1)递延处理。将外币折算损益以单独项目列示于资产负债表的股东权益内,
作为累计递延处理;(2)递延并摊销。即递延外币折算损益并在资产负债表的有关项
目中进行摊销;(3)当期确认。将外币折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合并反映在资产负债
表的留存收益项目中;(4)确认折算损失、递延折算利得。根据谨慎原则,将折算损
失计入当期损益,并结转到资产负债表的留存收益项目内;将折算利得以暂计账户列
示于资产负债表内,作为递延项目,以抵销以后各期可能发生的折算损失。
到目前为止,我国现行会计制度还没有对外币报表折算业务作出明确规定,对外
币交易业务的会计处理作出了如下规定:
1.企业的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款项收付、往来结算以及
计价等业务。
2.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按业务发生时或者当期期初的市场汇价折合为记账
本位币入账。期末终了,企业有关外币余额均应按期末市场汇价进行调整,折合为记
账本位币,折合的记账本位币金额与账面记账本位币金额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3.企业发生的汇兑损益,筹建期间发生的递延处理,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作
为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与购建固定资产等直接有关的,在所购建的资产未交付
使用或虽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的,计入资产的购建成本。
笔者认为,上述规定有以下几点不足和需增补之处:
1.制度允许企业在外币业务发生时,采用期初汇率折合是不合适的。首先,在
现行市场汇价下,无论月初、月中、月末发生的外币业务均采用期初汇率折合,掩盖
了汇率变动对外币业务的影响,违背实际成本计价原则。其次,如果外币业务的发生
和结算同在一个会计期间,按此规定就不存在已实现的交易损益了。最后,对于选择
发生日汇率或结算日汇率未作一贯性规定,会使会计核算受到人为主观因素的影响。
在发生日汇率一时难以获取的情况下,国际会计准则规定应以接近于实际的汇率(与
发生日期相近几天汇率的均值)折合是合适的。
2.将未实现的交易损益全部以财务费用计入当期损益,在汇率发生大幅度变化
时,当期收益将巨额未实现损益和当期正常损益混合在一起,会使当期收益数字受到
歪曲。对其递延处理,会掩盖汇率变动,影响结算期收益,并违背总括收益观。因此,
应将未实现的交易损益作为损益表的“线下项目”单独反映。
3.对于外币报表折算损益的会计处理,应着眼于折算的目标。折算的目标在于
编制合并报表以全面综合反映跨国公司整体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而不是单独反映
母公司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外币折算损益是母公司决定对国外子公司的资产和负债
的投资在汇率变动下产生的,即在某种程度上,折算损益是母公司决策的结果。因此,
按照总括收益观,将外币折算损益计入当期损益并单独列示是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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