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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讨债权转让事项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3-07-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3/2003信息】 一、债权转让的动因   债权转让是指将企业拥有的债权转让给第三方的事项。这里的债权是指有交易基 础或者劳务基础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等项目。比如,甲企业是A公 司的债权人,又和B公司发生一项交易,经各方同意,以该项对A公司的债权抵付B公 司的交易款项,结果是B公司成为A公司的债权人,甲企业和B公司因为该项债权转让, 交易清结完毕。债权转让的经济动因有:   1.应收款项是信用的标志,随着市场竞争的加剧和规范,信用范围会进一步扩 大,应收款项的转让成为现实的会计事项。   2.交易的扩大使企业间相互持有债权的现象更加普遍,相持的结果,一方面使 企业缺乏现金流量,资金运转困难,另一方面影响企业信誉,进而阻碍正常业务的开 展。从会计角度分析,应收账款持有的时间越长,累积金额越大,发生坏账的可能性 就越大。为了更理性地面对交易和竞争,相持的双方和各方,势必通过谈判协议将债 权进行重组和转让。   3.应收款项属于企业资产,具有可支付性。为了更好更有效地利用经济资源, 债权转让是企业争取主动的表现。   4.有时候债权转让是企业和企业集团运作资金的策略之一。比如用应收账款抵 押融资,或者母子公司之间为了更好地盘活营运资金实施的债权转让。   二、债权转让的类型   根据转让理由的不同,可以将债权转让划分为以下类型:   1.支付转让型。企业在采购时,用持有的第三方的债权作为货款支付给销货方, 销货方销售货物收到的是应收账款,但是对方债务人不是购货方,而是第三方即原 来与购货方有债权债务关系的一方。   2.债务重组转让。持有债权债务的各方通过协议或者其他途径协商债权转让的 行为。与上一种类型不同的是,发生债权债务的交易活动在重组前已经完成,或者债 权转让时并不同时发生交易行为,进一步说,重组后发生的交易仅仅是执行重组的结 果,比如以非货币性资产偿还债务等。这样转让的会计处理,可以比照《债务重组准 则》进行处理。   3.伴随非货币性交易的转让。企业进行以非货币性资产交换非货币性资产的交 易中,含有部分应收款项,此时,应当计算应收账款占非货币性资产的比例,以便确 认是非货币性交易还是货币性交易。   4.形成或有负债的转让。转让应收账款时,转让方对未来应收账款的实现与否 负有连带责任的转让行为。比如,用应收账款作抵押而进行的融资,表面上应收账款 转让给了贷款方,但是,应收款项到期是否能够收回,在融资时是不确定的,所以, 对于转让方而言,是一项或有负债。   这些类型中,第一种类型在会计实务中由于对业务的不同理解和会计处理原则的 选用不同,容易产生很多的误解,下面就具体分析这一类型的会计处理。   三、债权转让的会计处理分析   应收款项(包括应收票据、应收账款等项目)属于货币性资产,所谓货币性资产是 指该类资产在将来为企业带来的经济利益是固定或可确定的。应收款项属于流动资产, 是因货物交易或劳务交易等原因产生。应向交易的对方收取的款项。既然应收款项 属于货币性资产,那么在交易结算中,就可以用来计量其他非货币性资产的价值,如 果用非货币性资产和应收款项进行交易、那么,应当按货币性交易的原则进行核算。 但是在现行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中,难以找到确定的规范解决像下面这个例子中所 涉及到的问题。   例如:甲企业向A公司购买一批原材料,价值10万元,增值税款17,000元,材料 已经入库,但是,在结算货款时甲企业和A公司协商,将其持有的应收B公司的货款12 万元支付材料款,并经B公司确认同意。假设A公司原材料的生产成本(账面价值)为70, 000元。对于这个事项A公司如何处理可有这样几种理解:   1. 对于A公司而言,货物的销售符合收入确认原则,虽然没有收到货款,但是收 到收取货款的依据,该依据虽然不是购货方的承诺,但是经过确认证实是甲企业应收 B公司的债权,既然都是债权,那么应收甲企业和应收B公司并没有什么不同。因此, 应当按照货币性交易的原则,确认销售收入。既然是收到12万元的应收账款,那么, 收入应当按照这个金额确定。即: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2,564.10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17,435.9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00    贷:产成品         70,000.00   2.该项交易应当分为两步:第一步是货物交易,即:A公司的原材料以10万元的 价款销售给了甲企业,并确认了应收甲企业的货款117,000元。第二步是甲企业没有 钱支付货款,提出用应收B公司的债权抵偿,这一步算债务重组,按照债务重组的原 则进行会计处理。即:   借:应收账款--甲企业  117,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1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0,000      贷:应收账款--甲企业  117,000        坏账准备           3,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     70,000    贷:产成品         70,000   3.该项交易应当属于A公司以其他资产换入应收账款的会计事项。因为A公司取 得的应收账款并不是交易对方的承诺,而是第三方的。对于这类事项,《企业会计制 度》有关规定:企业以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换入应收款项的,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原 账面价值小于换出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按照换出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的 账面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单位原 账面价值的差额,在期末时以计提坏账准备的方法进行处理;如果换入应收款项的原 账面价值大于或等于换出应收款项和其他资产账面价值的,按换入应收款项的原账面 价值作为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换入应收款项的入账价值大于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的差额,作为增加坏账处理。按照这个规定,上述事项的会计处理应当是:   借:应收账款--B公司   120,000    贷:产成品          7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7,000     坏账准备         33,000   比较上述处理,不难看出第一种处理比较客观,第二种处理比较符合交易的实质, 第三种处理对于企业更加稳健。   综上所述,同一项会计事项,因为理解的不同,可以选择不同的原则进行处理, 而不同的处理,表达的会计信息有着很大的差异。由于存在这种差异,使不同企业不 同的会计人员,可能采用不同的方法处理相同的会计事项,从而使会计信息失去可比 性。同时也加大人为操作的空间。   因此笔者认为:第一,对会计规范的理解应当有层次性,即基本规范和特别规范。 符合基本会计处理规范的事项,无需查找特别准则或者规范。比如上例中,笔者不 赞成第三种会计处理方法。第二,会计制度对具体会计事项的规范应当明确,避免误 解。第三,制度对会计事项的规范不可能包罗万象,因此,选用会计处理方法时,应 当着重于经济业务的实质。比如上例中,笔者认为第二种处理方法比较恰当。 (bd 2003 06 020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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