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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会计核算的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3-07-3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30/2003信息】 计算机软件的会计核算至少应包括以下几 个问题:(1)计算机软件是否属于无形资产;(2)计算机软件可以外购,也可以自行组 织开发或由企业与软件(硬件)供应商共同开发,各种情形下应如何计价;(3)计算机 软件如何核算;(4)在科学技术日新月异的情况下,计算机软件不断地升级换代,按 照“法律或合同规定的受益期限”或在5年内进行摊销是否科学合理;(5)如果有明显 证据表明计算机软件的会计处理要进行调整,应如何调整;(6)计算机软件在会计报 表中应如何披露。   一、计算机软件是一项特殊的无形资产   计算机软件是计算机程序以及程序运行时所需的数据及相关的文档资料。之所以 认为计算机软件是无形资产,是因为它具有以下特点:第二,计算机软件是没有任何 实物形态的,它具有无形性。而且,只要“附着”软件的计算机不出问题,软件是可 以长期使用的。第二,由于使用计算机软件可以提高效率,或改善产品及服务的品质, 与不使用该计算机软件的会计主体相比,它能够为使用者带来超额利润。但是,如 果这种计算机软件为其他更先进的软件所替代,或使用者操作不当等,均可能对会计 主体的未来经济利益产生影响。第三,计算机软件是一种知识产权,受《产权法》的 保护。由于计算机软件的法定权利在开发方,故在外购计算机软件时,使其所有权和 使用权发生了分离,软件开发商可以将同一软件多次转让,且可以多家转让,所以计 算机软件的交易也具有特殊性。综上所述,计算机软件具有无形资产的所有特征,是 一项典型的无形资产。但是,计算机软件又有其特殊性,即它必须“附着”于某一实 物,甚至必须“固化”在某一硬件设备上,才能发挥作用。   二、计算机软件的确认   计算机软件的取得途径有两条:一是外购,二是自行或与他人合作开发。外购计 算机软件的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因此,会计主体必须确认并予记账;自行或与他人 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只要能够可靠地计量出开发阶段的成本,亦应将其确认为一 项资产入账。   三、计算机软件的计量   1、外购并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以购买价加上所支付的各种税、费一并计入计 算机软件的成本。   2、外购但不单独计价的计算机软件一般有两种情形:一种是计算机软件作为某 种特殊的控制或操作软件,已经固化在某一项固定资产上,成为该项固定资产不可或 缺的一个组成部分,这时计算机软件只能与固定资产一起,作为固定资产核算;二是 计算机软件只是附着于某个载体,市场上存在该软件的市价,这种计算机软件应按市 场价确认为无形资产入账。   3、自行或合作开发的计算机软件应当在开发时按项目进行核算,当该项计算机 软件通过测试、试运行正式投入使用后,应将所有的项目开发成本记录为该项计算机 软件的成本。我国《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规定,“自行开发并依法申请取得的 无形资产,其入账价值应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律师费等费用确定”,显然是 不合理的。   四、计算机软件的会计核算   计算机软件是一项包含无形和有形要素的无形资产,对其进行核算时需要判断计 算机软件及其“附着”或“固化”的载体,哪个居于更重要的地位。如果该软件可以 同时“附着”于不同的载体上,则认为计算机软件是比较“独立”的,应作为无形资 产核算;如果计算机软件成为某个载体不可或缺的一个组件,如步进电机,必须用特 定的计算机软件进行控制,否则就不能正常运行,这时该软件构成了相关硬件不可缺 少的组成部分,因而该软件应作为固定资产核算。   五、计算机软件的剩余价值估计   计算机软件与商标权、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计算机软件 的使用寿命无法准确估计,所以计算机软件的摊销是一个重要的会计问题。关于计算 机软件的摊销期应是无形资产中最短的,而且由于其特殊性,会计主体应于每个会计 期末对其价值进行逐项评估,将价值减损部分确认为无形资产减值,冲减当期成本。   六、相关会计信息的披露   计算机软件作为无形资产记录时,应在会计报表上列示为无形资产的明细项目, 同时将计算机软件的减值额列示为其减项单独反映。 (Au 2003 07 041 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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