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分析
录入时间:2003-06-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6/18/2003信息】 一、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变迁
(一)《会计法》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1.总体而言,1985年和1993年的会计法区别不大,但1999的会计法变动较大。
1985、1993年的会计法在法律责任的条数、字数及内容上都差不多,1999年的会计法
有8条约1500字,而1985、1993年的会计法只有5条约500字,内容含量前者是后者3倍,
另外法律责任的种类和责任主体都有明显的变化。
2.责任主体的变迁:经历了由1985年的会计人员、单位领导人和上级单位领导
人到1993年的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再到1999年单位领导人为主、会计人员为辅的变
化。市场经济要求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首要的一条就是政企分开。20世纪80年代计划
经济体制下政企合一,企业经营的所有方面都受上级主管单位的调控,上级单位领导
人理所当然要对会计信息失真负行政责任。因此1935年的会计法第28条规定,“上级
主管单位行政领导人接到会计人员按照本法第19条第二款规定提出的书面报告,无正
当理由逾期不作出处理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政处分。”这与当时的经济大
环境相适应。20世纪90年代我国实行市场经济,企业与主管部门纷纷脱钩成为独立自
主、自负盈亏的经营实体,会计法规定的责任主体也相应地删除了上级单位领导人。
1999年会计法又进一步划清了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法律责任的主次,这是数十
年会计实践的结果,人们逐渐认清了会计人员的实际地位和作用。无论在经济还是在
行政上,作为基层工作者的会计人员都依附于单位领导人,要求会计人员对单位领导
人进行会计监督、对会计作假负较大的责任,显然不合理。因此这种变革是合乎实际
的。
3.法律责任的变迁:1985、1993年的会计法对法律责任的规定完全一致,1999
年的会计法规定的责任种类仍只有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但更明细。明确了应承担法
律责任的具体情况,如第42条增加了应予以处罚的10种情况、第44及45条对会计造假
有详尽的限定、第46条对单位领导人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行为也有更详尽的说明。
细化了行政责任。1935及1993年的会计法只笼统地提到行政处分和刑事责任,但
没有细分。1999年的会计法详细列举了法律责任的种类,包括:限期改正、罚款、暂
停执业资格、吊销营业执照及刑事责任等,可供选择的处罚种类增加。1999年的会计
法还规定,对责任个人可处以2000~20000元的罚款,对责任单位可处以3000~50000
元的罚款。这种变化既便于执法,也利于对会计信息失真分而治之。
三部会计法都没有规定民事责任,会计人员和单位领导人均不负民事赔偿责任。
(二)《注册会计师法》等对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所作规定的变迁
1.总体上三种法规对责任主体和法律责任的规定大体相同,只是详细程度上有
区别
2.责任主体自始至终都是注册会计师和会计师事务所,没有变化
3.法律责任的变化也不大
二、我国会计信息失真法律责任的有效性分析
(一)微观分析:责任主体会计信息失真行为的理性分析
1、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会给他们带来收益
(1)经济收益 (2)政治收益
2、责任主体的会计信息失真行为也会有成本
理论上,只要经济收益大于其成本,责任主体就有可能实施会计信息失真行为。
(二)宏观分析:法律监管的有效性分析
三、我国会计信息失真责任主体法律责任的完善
首先,要整合现有法律资源,理顺相关法律间的关系。其次,增加新的法律成分。
一要加大处罚力度。二要将民事赔偿责任写人法律,我国法律规范过于依赖行政处
罚或刑事处罚,对民事诉讼手段重视不够。 (bf200302052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