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复杂权益法和我国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
录入时间:2003-04-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01/2003信息】 权益法是指投资方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的账
面价值按其在被投资企业所有者权益中所占有份额核算的一种会计方法,分为简单权
益法和复杂权益法。
一、复杂权益法的特点
1.母公司按其占子公司的投资份额将子公司实现的净利润(或亏损)确认为投资
收益(或损失),同时增加(或减少)母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2.子公司宣告或发放的股利不是母公司的投资收益而是母公司对于公司投资的
收回,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3.母公司要在账上逐期调整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调整项目有两项:一是摊
销母公司投资成本和子公司净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二是内部交易的未实现损益和推
定损益。
4.在复杂权益法下编制的合并报表符合下列等式:合并净收益=控股公司净收
益;合并留存收益=控股公司留存收益。
简单权益法只具有前两个特点。复杂权益法将子公司所耗用资产账面价值调整为
按所耗资产的公允价值计算的成本,能正确计量控股公司的投资收益,完全符合权责
发生制。
二、复杂权益法与我国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处理方法的对比
为了简化,不考虑企业的所得税问题,并假定投资企业拥有被投资企业100%股
权。处理方法的对比见下表:
项目内容 复杂权益法 我国的权益法
一、取得投资时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贷:银行存款 贷:银行存款
二、报告期末根据子公 借:长期股权投资 借:长期股权投资
司实现的净利润(或净 贷:投资收益 贷:投资收益
损失)
三、子公司宣告或发放 借:现金 借:现金
的股利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
四、摊销母公司投资成 借:投资收益 借:投资收益
本和子公司净资产账面 贷:长期股权投资 贷:长期股权投资
价值差额
五、当期内部交易的未 借:投资收益 不做处理
实现损益(以存货交易 贷:长期股权投资
为例)
六、上年内部交易未实 借:投资收益 不做处理
现损益或推定损益当期 贷:长期股权投资
的实现
从表中可以看出,在集团内部没有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利润的情形下,我国母
公司对长期股权投资的处理方法与复杂权益法相同。其不同之处为:
1.虽对股权投资差额的摊销分录相同,但在计算方法和金额上是有差异的。现
分别以复杂权益法和我国权益法对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和差异的计算和分摊列表如下(
假定1月1日收购子公司):
(1)复杂权益法
所付价格(100%控股) 160,000
减:于公司净资产的账面价值(100,000) 100,000
投资成本超过上述净资产账面价值 肋,000
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的分配:
公允价值-账面价值=差异×控股比例= 分配额 摊销年限 摊销金额
存货 35,000 30,000 5,000 100% 5,000 先进先出法 5,000
房屋 75,000 50,000 25,000 100% 25,000 20年 1,250
通用设备 30.000 33,000 (3,000) 100% (3,000) 6年 (500)
专利权 9.000 0 9,000 100% 9,000 9年 1,000
小计 149,000 113,000 36,000 36,000 6,750
已分配的公允价值超过账面价值 36,000
未分配的投资成本超过账面价值(商誉) 24,000 10年 2,400
合计 60,000 9,150
(2)我国权益法
长期股权投资差额 60,000
摊销金额(按10年平均推销) 6,000
从上表计算结果可以看出,复杂权益法把股权投资差额分为两个部分:一是净资
产公允价值和账面价值的差额并把该差额归结到企业可辨认的各项净资产,按不同的
摊销年限分期摊销;二是投资成本与子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作为商誉予以确
认和摊销。我国的权益法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差额不做区分,采用直线法摊销。比较可
知,复杂权益法不仅充分地考虑了股权投资差额形成的原因,而且股权差额摊销年限
的确定符合实际,因此显得更为合理和准确。
2.在内部交易形成未实现损益及期初未实现损益本期实现时,控股公司对该损
益的处理不同(从这一点来看,我国的权益法还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复杂权益法)。(1)
在复杂权益法下,母公司要按规定扣除内部交易形成的未实现损益,调整投资收益和
长期股权投资账户,而我国的权益法没有规定母公司扣除内部未实现损益。在内部交
易有销售毛利的情况下,我国权益法计算出的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要大于复杂权益法
下的投资账户和投资收益。复杂权益法更符合稳健性的原则。(2)复杂权益法对未实
现内部利润作投资收益的调整有利于抑制母公司利用集团内的关联交易操纵利润。我
国权益法在投资企业单独的报表中确认的投资损益没有扣除未实现损益会歪曲企业的
业绩,给企业留下了利用关联交易粉饰利润的机会。(3)我国权益法编制的合并报表
没有上述复杂权益法第4个特点,减弱了合并报表编制的可核对性。
通过以上的比较可以看出,我国权益法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复杂权益法。复杂权益
法较我国权益法更符合稳健性及权责发生制原则,更注重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但我国
的权益法比复杂权益法简单易行。(ar20030313)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