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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会计人员的法律责任

录入时间:2003-03-27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7/2003信息】 对于提供虚假财务报告,会计人员(不包 括财务总监等管理人员)是否应当承担责任?如果承担责任,应当承担什么性质的责任? 本文拟对此问题作以下分析。   一、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   1.从会计的代理关系来看。管理当局基于受托责任,必须向外部资财提供者提 供真实、完整的财务报告,以解除其受托责任。而会计人员是接受管理当局及次级管 理人员(财务经理等)的委托,向管理当局的委托人编制财务报告的。因此,只有管理 当局才对外部投资者负责,会计人员只对管理当局及次级管理者负责,会计人员与外 部投资者之间并没有直接的受托责任关系。管理当局与会计人员之间的委托责任关系 是单位内部的,主要通过内部规章和聘任合约予以明确;向外部用户提供真实、完整 的财务信息,则是董事和经理的受托责任和信义义务的必然要求。因此,由会计人员 承担民事责任缺乏依据,并且淡化了管理当局的责任。   2.从虚假财务报告产生机制来看。会计人员主观上一般并没有提供虚假财务报 告的动机,因为虚假财务报告与其自身利益并没有直接的联系,只不过是受到管理当 局的授意、指使或强令,为了避免被解聘、降职等而不得已作出的行为。实际上,管 理当局与股东之间的聘任、报酬契约,与债权人之间的债务契约,资本市场筹资动因 等导致管理当局有提供虚假财务报告的直接动因。   3.从会计的定位来看。会计人员的聘任、报酬取决于管理当局,无论在形式上 还是实质上都不可能独立于管理当局,其意思表示受到管理当局的影响。《民法通则》 规定,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行为有效的一般条件之一,在存在欺诈、胁迫、恶意串 通等情况下,意思表示不真实,民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当然,会计人员的行为与严 格的意思表示不真实还是有一定差别的,现实中,会计人员已经自觉地听从管理当局 的意旨,而并非完全地意思表示不真实(尽管该听从是由于受到潜在的威胁),但会计 人员仍然不应该承担所有的责任。   笔者认为,在现代企业制度下,会计人员与管理当局之间是一种雇佣关系,因此, 会计人员的民事责任可以适用侵权法中的雇员侵权责任。侵权法认为,受雇人执行 职务行为所致的他人损害,雇用人应承担赔偿责任,雇用人的这种责任是替代赔偿责 任。因为受雇人在受雇期间,其行为受雇用人意志的支配与约束;在执行职务过程中, 受雇人按照雇用人的意志、为雇用人的利益所实施的行为,实际上等于雇用人自己 所实施的行为。雇用人与受雇人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雇用人对受雇人 选任不当、疏于监督、管理等,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主要原因。雇用人除非能够证 明其对受雇人的选任及监督职务执行已经相当注意、没有过失,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据此,对于虚假陈述行为给投资者和其他利害关系人造成的损失,应当由管理当局 承担民事责任。   二、会计人员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如上所述,会计人员不应当承担虚假陈述的民事责任,但对于外部使用者而言, 财务报告是其进行决策的主要信息来源,因此仍应强化虚假陈述的法律责任。同时, 对于虚假财务报告,会计人员往往并非不知其为违法,因而并不能完全免除其对虚假 财务报告不法行为的责任。会计人员是财务资料的直接制造者,按照会计准则和会计 制度进行会计处理、编制财务报告,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因此,会计人员对虚 假财务报告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此外,要求会计人员对虚假财务报告承担责任,也 是会计职业道德的要求。   我国《会计法》第43条规定:“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 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前款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 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公司法》第212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 务会计报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 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证券法》第177条规定:“经核准 上市交易的证券,其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 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 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难看出,《会计法》、《证券法》、《公司法》 规定的罚款金额各不相同,而这三者颁布(修订)的时间接近,令人很难揣摩立法者 意图。)《刑法》第161条规定:“公司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 实的财务会计报告,严重损害股东或者其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 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 以下罚金。”   由此可见,会计人员可能要对虚假陈述行为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会计人员 的行政责任,主要是罚款和吊销资格证书。对此,笔者是赞同的。但是,一般会计人 员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呢?值得探讨。或许,一般会计人员很难具备承担刑事责任 的条件。 (be20030313)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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