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信息失真查证实务:或有负债及关联企业往来信息失真的查证——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的查证(一)
录入时间:2003-03-25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5/2003信息】 第二节 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的
查证
一、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的表现
(一)在存在关联关系情况下,有的企业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不予披露;
(二)不按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支付价款、费用
企业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不按规定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从而减
少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逃漏缴流转税及所得税。
二、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查证法规依据
(一)《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
(二)《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指南。
(三)《企业会计制度》第一百四十七条至一百五十条,主要就关联方关系及其交
易会计处理的规定。
(四)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
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
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
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五)关联企业之间的往来账款不得确认为坏账的规定。
上述法规(四)、(五)的具体内容见本书附录。
三、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查证程序
(一)查证目标
1.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存在;
2.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记录是否完整;
3.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是否能清理;
4.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期末余额是否正确;
5.确定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在会计报表上的披露是否恰当。
(二)查证程序
1.核对关联企业间关联关系的确认依据;
2.根据查证需要,向被查证单位索取有关文件、资料;
3.核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账项与总账、会计报表余额是否相符;
4.获取关联企业间各有关明细表、复核加计数额是否正确;
5.向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债务人进行函证,判断其债权的真实性和可收回
性;未对债务人发函的,应抽查有关原始凭证;
6.对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中的债权人,通过抽查原始凭证,以验明是否真实;
7.对是否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进行查证;
8.披露查证结果并对应纳税的收入及所得额进行调整。
四、关联企业间业务往来信息失真查证技巧
国内企业或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
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但
有些关联企业违反上述规定,采取弄虚作假手段,经常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
额。对此,应按以下顺序及方法进行查证:
(一)关联关系存在性的查证
《企业会计准则--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披露》(下简称“关联准则”)没有对关
联方做出专门的定义,因为关联方很难用一个定义来涵盖,在很多情况下,是否存在
关联方关系需视其关系实质而定。因此,“关联准则”只提供了判断关联方的标准,
即“在企业财务和经营决策中,如果一方有能力直接或间接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
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本准则将其视为关联方;如果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本
准则也将共视为关联方。”从纵向看,关联方主要存在于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
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从横向看,当两方或多方同受一方控制,则该两方或多
方之间视为关联方。
在判断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时,应当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如“关联准则”
指南基本要求中所述的:“关联方关系是否存在,应视其关系的实质,而不仅仅是
法律形式。”例如,企业承包无投资关系的另一企业,按照承包协议规定,承包方在
承包期间可以自主决定被承包方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无论被承包企业实现利润多少,
均需交给承包方一定金额的承包利润,承包方交完承包利润后的剩余利润归承包方所
有。在这种情况下,虽然承包方与被承包方无任何投资与被投资关系,但是通过协议,
承包方在承包期间可以控制被承包方,从而承包方和被承包方构成关联关系。可见,
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应视其关系的实质,即各方实质上是否存在控制、共同控制
和重大影响的关系,这种关系在很大程度上决定是否存在利益关系。各方之间存在利
益关系,且这种利益关系的存在是由控制、共同控制和实施重大影响来实现或维系的,
则通常认为存在关联方关系。因此,在实际工作中,查账人员应当按照“关联准则”
提供的判断标准,遵循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体判断各方是否存在关联方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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