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的坏账损失如何核销?
录入时间:2003-03-0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3/2003信息】 企业要加强逾期应收账款的催收管理工
作,在认真核查的基础上,要严格执行财政部财外字(1995)5号文中规定的核销坏账
的批准权限和标准。企业核销坏账损失,应分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采用备抵法预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借记“坏账准备”科目,贷记“应收账款”
等科目;采用直接转销法不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
应收账款”等科目。
企业对已核销的坏账损失(除已做出仲裁处理的坏账外),应实行“账销案存”,
继续保留对债务的清偿权力。如果企业已确认并转销的坏账损失,以后又收回了,在
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先借记“应收账款”等科目,贷记“坏账准备”科目;同时
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账款”等科目;在未计提坏账准备的企业,应
先借记“应收账款”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时再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应收账款”科目。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样做会计处理,好像是应收账款先借
后贷空做了一笔账,但是通过这样的会计处理,可以反映:1.债务人重新建立了其
信誉;2.“管理费用”科目仅反映企业提取和冲回的坏账准备数额;3.“坏账准备”
科目集中反映企业提取、核销、收回、结余的坏账准备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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