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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会计调整——会计政策变更(一)

录入时间:2003-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3信息】 第一节 会计政策变更 本节共有六条(从第一百二十二条至第一百二十七条),对企业会计政策变更的 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 第一百二十二条 会计政策的变更,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 (二)这种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更 相关的会计信息。 [释义]本条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的必备条件。 □会计政策变更的含义 会计政策变更是指企业对相同的交易或事项由原来采用的会计政策改用另一会计 政策的行为。为保证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一个以上期间 的会计报表时,能够正确判断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的趋势,一般情 况下,企业应在每期采用相同的会计政策,不应也不能随意变更会计政策。否则,势 必削弱会计信息的可比性,使会计报表使用者在比较企业的经营业绩时发生困难。 本条规定,只有符合要求的会计政策变更才是合规的。这样可以防止企业通过随 意进行的会计政策变更未达到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目的,预防会计政策变更被 滥用。 □允许进行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况的进一步说明 1.法律或会计准则等行政法规、规章的要求。这种情况是指按照《企业会计准 则》、全国统一会计制度以及其他法规、规章的规定,要求企业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则应按照法规、规章改变原会计政策,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例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颁布,改过去的价内税形式为价外税形式,在国家发布统一会 计处理办法中要求改变增值税的会计核算;具体会计准则中要求按新的会计政策执行, 等等。 2.会计政策的变更能够提供有关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更可靠、 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这一情况是指,由于经济环境、客观情况的改变,使企业原采用 的会计政策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已不能恰当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等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应改变原有会计政策,按变更后新会计政策进行核算,以对外提供更 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例如价格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企业对存货的计价一直采用 先进先出法,近期由于价格的持续上涨,如果再用先进先出法核算,可能不能正确反 映企业存货及损益的情况,则应将存货的计价方法由先进先出法改为后进先出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下列各项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一)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二)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 [释义]本条规定了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的情形。 主要原因是: 1.本期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与以前相比具有本质差别而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 某企业以往租入的设备均为临时需要而租入的,企业按经营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 但自本年度起租入的设备均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则该企业自本年度起对新租赁的设备 采用融资租赁会计处理方法核算。由于经营租赁和融资租赁有着本质差别,因而改变 会计政策就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2.对初次发生的或不重要的交易或事项采用新的会计政策。例如,某企业第一 次签订一项建造合同,为另一企业建造三栋厂房,该企业对该项建造合同采用完工百 分比法确认收入。由于企业初次发生该项交易,采用完工百分比法确认该项交易的收 入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又如,某企业原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少量的低值易耗品, 并且价值较低,故企业于领用低值易耗品时一次计入费用,该企业于近期转产,生产 新的产品,所需低值易耗品比较多,且价值较大,企业对领用的低值易耗品处理方法, 变更为分期摊销的方法,分摊计入费用,该企业改变低值易耗品会计处理方法后,对 损益影响不大,且低值易耗品通常在企业成本费用中的比率较小,属不重要事项,因 而改变会计政策可认为不属于会计政策变更。   第一百二十四条 企业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应按国家发布 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 处理。企业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应当采用追 溯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 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在采用追溯调整 法时,应当将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调整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 的期初数也应一并调整,但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的会计报表。 [释义]本条规定了会计政策变更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和追溯调整法的含义 及应用方法。 □会计政策变更所采用的具体会计处理方法 按照法律或会计制度等行政法规、规章要求变更会计政策时,企业应按国家发布 的相关会计处理规定执行,如果没有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进行 处理。 为了能够提供更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而变更会计政策时,企业应当采用追溯 调整法进行处理。 □追溯调整法的含义 追溯调整法,是指对某项交易或事项变更会计政策时,如同该交易或事项初次发 生时就开始采用新的会计政策,并以此对相关项目进行调整的方法。它是会计政策变 更会计处理方法之一,另一种方法为未来适用法。 □追溯调整法的运用程序和内容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程序和内容: 1.计算会计政策变更的累积影响数; 2.进行相关会计财务处理。调整受到直接影响的相关项目,并对留存收益(包 括法定盈余公积、法定公益金、任意盈余公积及未分配利润。外商投资企业还包括储 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进行调整; 3.调整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 4.在财务会计报告附注中进行说明。 我们将在下一条释义中举例说明其具体应用。 □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 由于会计政策变更只能从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变更,一般不在会计年度中间变更, 即使是实际变更发生在会计年度中间,也是假定在新的会计年度开始时就变更会计政 策,因此,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主要是资产负债表相关项 目的期初数和利润分配表中“年初未分配利润”项目金额。在编制比较会计报表时, 除影响到资产负债表相关项目外,还会影响到利润表相关项目、现金流量表相关项目、 利润分配表及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增减变动表与利润、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相关的项目。所受影响的项目中,有的是受直接影响,即会计政策变更直接影响的项 目和与留存收益有关的项目;有的则是因与受直接影响项目存在加减关系而受间接影 响。应当注意的是,不需要重编以前年度会计报表。 [例1]ABC公司行政管理部门1997年12月10日交付使用的某类设备,原 值1560000元,预计净残值为60000元,预计可使用5年。原采用平均年 限法计提折旧。因该设备受科技进步影响大,更新换代快,因此,决定从2001年 1月1日起改变折旧政策,由平均年限法变更为使用年数总和法(假定所得税法允许)。 这一会计政策变更累积影响数对会计报表项目的影响是: (1)在不编制比较会计报表的情况下,会影响:①2001年资产负债表的 “累计折旧”、“固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合计”、“资产 总计”、“应交税金”、“流动负债合计”、“负债合计”、“盈余公积”,其中: “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负债及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总计”等项目的年初数;②2001年利润分配表中“年 初未分配利润”项目。 (2)在编制1999-2001年的比较会计报表时:①会影响比较资产负债 表1999年、2000年前述项目的金额;②会影响比较利润表中1999年、2 000年的“管理费用”、“营业利润”、“利润总额”、“所得税”、“净利润” 项目的金额;③会影响比较现金流量表补充资料“将净利润调节为经营活动现金流量” 中1999年、2000年的“净利润”和“固定资产折旧”项目;④会影响比较利 润表中1999年、2000年的除“其他转入”、“应付普通股股利”、“转作资 本(或股本)的普通股股利”项目之外的所有项目;⑤会影响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 益)增减变动表中1999年、2000年中与利润分配有关的项目。因较多而不一 一例举。 如在前述例子中,资产负债表中的“累计折旧”、“应交税金”、“盈余公积”, 其中:“法定公益金”、“未分配利润”项目是受直接影响,如资产负债表中的“固 定资产净值”、“固定资产净额”、“固定资产合计”、“资产总计”、“流动负债 合计”、“负债合计”“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合计”、“负债及所有者权益 (或股东权益)总计”项目则是受间接影响。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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