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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下):外币业务(一)

录入时间:2003-01-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3/2003信息】 第九章 外币业务   本章共4条(自第一百一十七条至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了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第一百一十七条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 [释义]本条规定了外币业务的定义。 会计记账所选定的币种称为记账本位币。《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二章第十 二条规定: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 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 民币。单位一般都采用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但也有少数外商投资企业、银行、外贸 企业等单位以外币作为记账本位币。 外币业务,是指以记账本位币以外的货币进行的款项收付、往来结算等业务。具 体包括:(1)外币兑换业务。例:某企业因业务需要,将美元兑换成人民币或将人 民币兑换成美元;(2)外币购销业务,即购买或销售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或劳务业务。 如:某企业出口以外币计价的商品,收到外币银行存款,从国外进口原材料,以外币 银行存款支付货款;(3)借入或贷出外币资金。如:某企业从银行取得外币贷款或 偿还外币贷款;(4)取得或对外投出以外币计价的资本。如:某企业在国际资本市 场发行股票或购买外国公司股票。 外币会计主要解决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二是外币会计报 表折算。《企业会计制度》没有涉及外币会计报表的折算问题。外币业务的会计处理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采用何种汇率将发生的外币业务中的外币折合为记账 本位币;二是如何处理因折合而产生的折合差额。这两个问题将在下面的第一百一十 九条和一百二十条中解答。 第一百一十八条 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外币账户包括外币现金、外 币银行存款、以外币结算的债权(如应收票据、应收账款、预付账款等)和债务(如 短期借款、应付票据、应付账款、预收账款、应付工资、长期借款等),应当与非外 币的各该相同账户分别设置,并分别核算。 [释义]本条规定了外币账户的设置方法和原则。 企业在核算外币业务时,应当设置相应的外币账户,不应在本币账户中核算以外 币计价的业务。外币账户主要包括外币现金、外币银行存款等货币资金和应收票据、 应收账款、应付票据、短期借款、应付账款等结算往来账户。设置外币账户时,应注 意相同账户的本币和外币账户应分别设置,不同外币账户也应分别设置。例如,某企 业既有人民币短期借款,也有美元短期借款,则该企业应分别设置“短期借款——人 民币”账户和“短期借款——美元”账户,然后按照借款银行再设立三级明细账户。 若还有港币短期借款,则还要设置“短期借款——港币”账户。 第一百一十九条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除另有 规定外,所有与外币业务有关的账户,应当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 发生当期期初的汇率折合。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如无法直接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日元、 港币等的基准汇率作为折算汇率时,应当按照下列方法进行折算: 美元、日元、港币等以外的其他货币对人民币的汇率,根据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 汇率和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 照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的汇率,直接采用国家 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美元对其他主要货币的汇率。 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货币之间的汇率,按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 场美元对其他主要外币的汇率进行套算,按套算后的汇率作为折算汇率。 [释义]本条规定了外币业务采用的记账汇率,即采用何种汇率将发生的外币业务 中的外币折合为记账本位币。 企业发生外币业务时,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记账本位币金额记账,折合时 既可采用业务发生时的汇率,也可以采用业务发生当月月初的汇率。但一经确定采用 业务发生时的汇率或业务发生当月月初汇率作为折合汇率,根据会计一致性原则要求, 就不应随意更改折合汇率的确定方法。 折合汇率应当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币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即中间价。中 国人民银行每天在主要金融报刊上公布美元、日元、港币、英镑、德国马克、法国法 郎等几种主要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但没有公布其他非主要外币对人民币的汇率。如 果单位发生这些非主要外币业务时,将无法直接采用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率。这时 应当采用套算汇率。所谓套算汇率,是指两种货币通过第三种货币的中介而推算的一 种汇率。由于多数外汇交易都以美元计价,因此,通常都以美元计算套算汇率。计算 套算汇率应区分以下两种情况: 1.除美元、日元、港币等主要外币外,其他非主要外币对人民币的套算汇率。 计算公式如下: 某种外币对人民币的套算汇率=美元对人民币的汇率÷美元对该外币的汇率 外币对美元的汇率采用国家外汇管理局提供的纽约外汇市场该外币对美元的汇率。 [例1] 某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纽约外汇市场的瑞士法郎(SF)的汇率为1 美元=2.2120瑞士法郎,人民银行公布的美元对人民币的基准汇率为1美元 =8.3元人民币。 瑞士法郎对人民币的套算汇率=8.3÷2.212=3.752,即1瑞士法 郎=3.752元人民币。 2.美元、人民币以外的其他外币之间的套算汇率。计算公式如下: 甲外币对乙外币的套算汇率=美元对乙外币的汇率÷美元对甲外币的汇率 [例2] 某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纽约外汇市场的德国马克(DM)和瑞士法郎 (SF)的汇率分别为1美元=2.8800德国马克、1美元=2.2100瑞士法 郎。 瑞士法郎对德国马克的套算汇率=2.8800÷2.2100=1.3032, 即1瑞士法郎=1.3032德国马克。 单位在发生外币兑换业务时,银行都标明外币的买入价、卖出价、现钞价,这些 都是汇率的表示方法。一名合格的会计人员必须明白这些汇率的含义。这些汇率都是 从银行的角度进行标价的。银行从客户买入外汇即客户将外汇卖给银行的汇价叫买入 价,亦称买入汇率;银行向客户卖出外汇即客户从银行买进外汇的汇价叫卖出价,亦 称卖出汇率。买入价与卖出价的平均数,称为中间汇率或中间价。另外,一般国家都 不允许外国货币在本国流通,只有将外币在国家指定的银行兑换成本国货币才能购买 本国商品等,因此,还有现钞汇率即现钞价。现钞价是指银行买进现钞的汇价,银行 卖出外币现钞的卖出价与卖出外汇的卖出价相同。由于银行在保管、挑拣、运送现钞 等时发生费用,因此,外币现钞价比买入价即现汇买入价低。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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