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总则(三)
录入时间:2002-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2信息】 第十一条
企业在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
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二)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不仅仅按照它们的法
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
(三)企业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以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
(四)企业的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
应当将变更的内容和理由、变更的累积影响数,以及累积影响数不能合理确定的理由
等,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五)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
相互可比。
(六)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七)企业的会计核算和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利用。
(八)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凡是当期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
或应当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
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九)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
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十)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
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
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十一)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
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
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支出。
(十二)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的要求,不得多计资产或收
益、少计负债或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十三)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的要求,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
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
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
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
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
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释义]本条对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作出了规定。
我们采用与本条规定相同的顺序来讲解会计核算的十三条基本原则。
□客观性原则
客观性原则要求会计核算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及证明经济业务发生的合法凭证
为依据,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做到内容真实、数字准
确、资料可靠。也就是要求企业不得虚构、歪曲和隐瞒经济业务事项;会计信息准确
反映企业实际情况,经得起验证。它是杜绝会计信息失真的基本前提。如虚构经济业
务并进行会计处理,即“假账真算”;隐瞒已实现了收入,不纳入企业对外会计中进
行核算,而是另立账册进行反映,即所谓的“小金库”、“账外账”等,均违反了客
观性原则的要求。
客观性是对会计工作的基本要求。如果会计信息不能真实反映企业实际情况,会
计工作就失去了存在的意义,甚至会误导会计工作使用者,导致经济决策的失误。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
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要求“企业应当按照交易或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核算,而
不应当仅仅按照它们的法律形式作为会计核算的依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
则》中并没有把“实质重于形式”纳入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之列。这是本《企业会计
制度》在会计核算基本原则方面的创新。
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可能会碰到一些经济实质与法律形式不吻合的业务或事项。
例如,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在租期未满以前,从法律形式上讲,所有权并没有转移
给承租人,但是从经济实质上讲,与该项固定资产相关的收益和风险已经转移给承租
人,承租人实际上也能行使对该项固定资产的控制,因此,承租人应该将其视同自有
的固定资产,一并计提折旧和大修理费用。又如,售后回购业务,当企业销售某种商
品时,承诺在日后确定的时间、以确定的金额购回,则这只是一种形式上的销售,实
质上是以该商品作为抵押的融资业务,因而不应确认为销售实现业务,而只能确认为
融资业务。又如,当企业将商品销售给A客户后,货款未收,第二天A客户发生了严重
火灾,确知该客户遭受巨额损失并未参加财产保险,本企业销售给它的商品也被全部
烧毁,从而导致其生产经营难以为继,财务陷入困境,很可能要破产,本企业货款能
收回的可能性也微乎其微,此时,尽管从法律形式上来说,商品销售已经实现,但实
质上在可预见的将来,收回货款已近乎不可能,因此,在会计核算上,就不能将此业
务作为销售业务核算,不能确认收入。再如,我国《企业会计制度》对收入的确认作
出如下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在下列条件均能满足时予以确认:(1)企业已将
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2)企业既没有保留通常与所有权相
联系的继续管理权,也没有对已出售的商品实施控制;(3)与交易相关的经济利润能
够流入企业;(4)相关的收入和成本能够可靠地计量”。可见,收入确认就贯彻了
“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即收入确认的条件不是所有权凭证或实物(或现金)形式上
的交付,而是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发生转移等实质性条件。
遵循实质重于形式原则,体现了对经济实质的尊重,能够保证会计核算信息与客
观经济事实相符。本原则要求在会计核算时,要对经济业务的实质进行分析判断,而
不能仅根据法律形式。
□相关性原则
相关性原则要求会计信息能够满足各方面会计信息使用者的需要,包括符合国家
宏观经济管理的需要,满足相关投资者、债权人、政府有关管理机构等了解企业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的需要,满足企业加强内部经营管理的需要。相关性原则所说的相关,
是指与决策相关,有助于决策,如果会计信息提供以后,对经济决策并没有什么作用,
就不具有相关性。所以评价会计信息质量的标准除了看是否真实客观,还要看所提供
的信息是否能够满足有关方面的信息需要。
根据相关性原则,会计工作在收集、加工、处理和提供会计信息过程中,应当考
虑各方面的信息需求,要能够满足各方有共性的信息需求。对于特定用途的信息,不
一定都通过财务报告来提供,而可以采取其他形式加以提供。
□一贯性(一致性)原则
一贯性原则要求企业采用的会计政策在前后各期保持一贯,不得随意改变。只有
遵循一贯性,保持前后各期会计政策的一贯性,才能对前后期间的会计信息进行比较、
分析和利用。如A公司对发出存货计价,2000年以前就采用加权平均法,2000年仍然
采用的是加权平均法,在2001年及以后年度仍然准备继续采用加权平均法,则是遵守
了一贯性原则;反之,在2000年改用先进先出法,在2001年再改用为后进先出法,则
是违反了一贯性原则。
根据一贯性原则,企业不得随意改变会计政策。但一贯性原则并不意味着所选择
的会计政策不能作任何变更。一般来说,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变更会计政策:一是有关
法规发生变化,要求改变会计政策;二是改变会计政策后能够更恰当地反映企业财务
状况和经营成果。企业如果按照以上原则改变会计政策,必须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
对会计政策变更进行恰当地会计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进行充分披露:(1)变更
的具体内容;(2)变更的理由;(3)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即按照变更后的会计核算方法
对以前各期追溯计算的变更年度期初留存收益应有的金额与现有的金额之间的差额;
(4)如果不能合理地确定变更的累积影响数,应当说明不能确定的理由。
□可比性原则
可比性原则是指企业之间的会计信息口径一致,相互可比。企业可能处于不同行
业、不同地区,经济业务发生于不同时点,为了保证会计信息能够满足经济决策的需
要,便于比较不同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只要是同样的经济业务,就应当采用
同样的会计方法和程序。根据可比性原则,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应当尽量减少企业选
择会计政策的余地,并要求企业严格按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选择会计政策。如
所有企业均将其主营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计入“主营业务收入”账户,并在利润表中的
“主营业务收入”项目来反映;将其他零星业务所获得的收入计入“其他业务收入”
账户,并通过与“其他业务支出”账户发生额比较后的差额反映在利润表的“其他业
务利润”项目中,就体现了可比性原则的要求。
一贯性原则是对企业在不同会计期间(纵向)保持会计核算方法和会计资料口径一
致的话,那么可比性原则针对的是不同企业之间(横向)保持核算方法和会计资料口径
的一致,保证会计核算资料横向可比、可加。
□及时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是指会计信息应当及时处理,及时提供。会计信息具有时效性,只有
能够满足经济决策的及时需要,信息才有价值,所以为了实现会计目的,就必须遵循
会计信息的及时性原则。如在每月规定时间(如每月7日)前,对企业当月发生的所有
经济业务,及时进行会计处理,编制完成对外会计报表,则是遵守了及时性原则;反
之,将2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放在3月、甚至4月份才进行会计处理,在4月份才编制完
成2月份的会计报表,将1999年发生的交易或事项推迟到2001年进行会计处理等,则
是违反了及时性原则;将3月份发生的经济业务提前到2月份,将2001年发生的经济业
务提前到2000年进行会计处理,同样没有遵守及时性原则。
根据及时性原则,要求及时收集会计数据。在经济业务发生后,应及时取得有关
凭据;对会计数据及时进行处理;及时编制财务报告;将会计信息及时传递,按规定
的时限提供给有关方面。个别企业甚至通过计提后确认收入、费用来人为地调节利润,
造成会计信息失真,这是严厉禁止的。
□明晰性原则
明晰性原则是指会计记录和会计信息必须清晰、简明,易于理解和使用,从而有
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企业情况。如会计人员张三所进行的会计处
理,另一会计人员李四完全能够理解和运用,甚至是对会计专业知之很少的王五(高
中毕业)也能够看懂张三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则张三就遵守了明晰性原则;反之,
若连李四也不明白其所进行的会计处理,则张三必定没有遵守明晰性原则。
根据明晰性原则,会计记录应当准确、清晰,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须做
到依据合法、账户对应关系清楚、文字摘要完整;在编制会计报表时,项目勾稽关系
清楚、项目完整、数字准确。
□权责发生制原则
权责发生制原则是指在收入和费用在实际发生时进行确认,不必等到实际收到现
金或者支付现金时才确认。也就是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已经发生或应当
负担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
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如在商品
或劳务尚未提供前,将预收账款作为企业的负债,而不是收入;预提尚未实际支付的
房屋租金;将在2000年12月支付的2001年度企业资产保险费计入待摊费用,在2001年
内分期摊销等,就是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所进行的会计处理。又如在2000年12月将预
收的2001年1-6月的出租房屋租金全部计入2000年度的收入;尚未实际支付的贷款利
息均未计提;将固定资产价值一次计入交付使用当月的成本等,都是没有遵守权责发
生制原则的要求。
权责发生制是与收付实现制相对应的,后者在确认收入和费用时一律以实际款项
收付为标志。按照权责发生制确认收入和费用,比较符合经济业务事项的经济实质,
有利于准确地反映企业的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
□配比原则
配比原则是指将收入与对应的成本、费用进行对比,以计算损益。即“企业在进
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其成本、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
关的成本、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配比原则是确认收入、成本和费用以及计算利润的重要原则。它包括两层含义:
(1)对象配比(或称因果对比),即销售一项产品或劳务所实现的收入,应当与其制造
成本及相应的费用相互配比,以便计算销售该项产品劳务所实现的利润,由于企业所
生产的产品或劳务往往不止一种,且交替进行,难以准确地具体辨认,因此会计核算
中的对象配比通常仅仅体现在主营业务收入与主营业务成本及相应的期间费用的配比、
其他业务收入与其他业务支出的配比等大类型的对象配比上。(2)期间配比,即同一
期间内的收入与相应的成本费用的配比,计算期间损益的过程实际上就是期间配比的
具体运用。
□实际成本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也称历史成本原则,指将取得资产时实际发生的成本作为资产的入
账价值,在资产处置前保持其入账价值不变。本原则要求企业的各项财产在取得时应
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其后各项财产如果发生减值,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提取相应的
减值准备。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企业一律不得自
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实际成本原则是资产计价的重要原则,它强调按照实际成本(历史成本)对资产进
行计量。实际成本是实际发生的支出,有客观依据,便于查核,既容易取得,也容易
确定,比较可靠。资产的账面价值一经确定,均不得随意调整。对于因技术进步、市
场供求变化、财产老化等原因造成的资产减值,应当提取相应的减值准备。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
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要求“企业的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
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凡支出的效益仅及于本年度(或一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
收益性支出;凡支出的效益及于几个会计年度(或几个营业周期)的,应当作为资本性
支出”。
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和资本性支出是准确计算期间损益的重要前提之一。收益性
支出的受益期一般就在当年(一个营业周期)之内。例如,购买原材料的支出、职工工
资和福利费支出等,因而应当作为当期的成本、费用,直接体现到当期的损益之中;
资本性支出的受益期一般跨越几个年度(多个营业周期)。例如,购建固定资产的支出
等,因而需要在支出发生的当期予以资本化,然后在其受益期内逐期摊销。将生产工
人工资及生产领用原材料的成本、短期流动贷款的利息、当期发生的管理费用等收益
性支出计入在建工程成本;或者将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如在建工程管理人员工资、
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成本、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等资本性支出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等,都
是没有遵守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的要求。
□谨慎性原则
谨慎性原则是指在有不确定性因素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时,保持必要的谨慎,以不
抬高资产或收益,也不压低负债或费用。对于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应当加以合理
估计,但不允许任意估计。企业经营存在风险,实施谨慎原则,对存在的风险加以合
理估计,就能在风险实际发生之前化解风险,并对防范风险起到预警作用,有利于企
业作出正确的经营决策,有利于保护所有者和债权人利益,有利于提高企业在市场上
的竞争力。本原则要求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少计负债或
费用,但不得计提秘密准备”。
谨慎性原则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得到了较为全面、深入的运用。突出表现在:
(1)计提各种财产减值准备。主要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应收款项
的坏账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无形资产
减值准备等;(2)关注和反映或有负债。如专门针对或有事项的会计核算和披露作出
规定;(3)固定资产折旧允许使用加速折旧法;(4)在物价上涨情况下允许发出存货计
价采用后进先出法等。
谨慎性原则的目的在于避免虚夸资产和收益,抑制由此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风
险。但是谨慎性原则并不能与蓄意隐瞒利润、逃避纳税等划上等号,因而制度中禁止
企业提取各项不符合规定的秘密准备,即企业不能为了计提秘密准备而滥用谨慎性原
则。下列情况是滥用谨慎性原则、计提秘密准备的情形:(1)故意高估资产减值准备。
如没有充分理由地将应收款项计入高达60%的坏账准备,对大部分存货计提了减值准
备,而该大部分存货的成本低于市价。(2)采用不适当的高估当期成本费用的会计政
策。如将一次大量低值易耗品的价值也一次计入领用当期的成本费用,将固定资产价
值一次计入交付使用当期的成本费用,对房屋也采用加速折旧法等。(3)高估预计负
债。如在或有事项中,对可能发生的损失或费用,不是按最佳金额估计,而是一律按
最高金额估计入账等。
□重要性原则
重要性原则是指在选择会计方法和程序时,要考虑经济业务本身的性质和规模,
根据特定的经济业务对经济决策影响的大小,来选择合适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如果一
笔经济业务的性质比较特殊,不单独反映就有可能遗漏一个重要事实,不利于所有者
以及其他相关方面全面掌握这个企业的情况,就应当严格核算,单独提请注意。反之,
如果一笔经济业务与通常发生的经济业务没有特殊之处,不单独反映,也不至于隐瞒
什么事实,就不需单独反映和提示。并且如果一笔经济业务的金额在收入、费用或资
产总额中所占的比重很小,就可以采用较为简单的方法和程序进行核算,甚至不一定
严格采用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反之,如果金额在收入、费用或资产总额中所占的
比重较大,就应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核算。
重要性原则要求企业“在会计核算过程中对交易或事项应当区别其重要程度,采
用不同的核算方式。对资产、负债、损益等有较大影响,并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
用者据以作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
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准确地披露;对于次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
息真实性和不至于误导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作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重要性原则是会计核算本身进行成本、效益权衡的体现。坚持重要性原则,就能
够使提供会计信息的收益大于成本。对于那些不重要的项目,如果也采用严格的会计
程序,分别核算,分项反映,就会使会计信息成本高于收益。这里需要强调的是,对
于某一会计事项是否重要,除了严格参照有关会计法规的规定之外,更重要的是依赖
于会计人员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所作出的专业判断。一般来说,应当从质和量两个方
面来进行分析:(1)从性质来说,当某一事项有可能对会计报表使用者的决策产生影
响时,就属于重要事项。一般地说,凡是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交易或事项就是重要
的。(2)从数量方面来考虑,当某一事项的数量达到一定规模时,就有可能对决策产
生影响,就属于重要事项。一般认为,当该交易或事项影响的金额达到企业资产总额
的1%,或主营业务收入总额的1%,或企业利润总额的10%,或该类交易或事项总额
的10%时,就认为是重要的。如少计费用50000元,对资产总额超过2亿元,主营业务
收入超过3亿元,利润总额超过5000万元的A公司来说,是不算重要的事项;但对资产
总额不超过100万元,年收入在80万元,利润总额不过10万元的B企业来说,则是重要
的会计事项。
在上述十三条基本原则中,客观性原则、相关性原则、一贯性原则、可比性原则、
及时性原则和明晰性原则属于对会计信息质量的要求,权责发生制原则、配比原则、
实际成本原则、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原则是对会计确认、计量的要求,实质
重于形式原则、谨慎性原则、重要性原则则是通行的修正性惯例。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