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企业会计制度讲解(上):总则(二)
录入时间:2002-12-25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5/2002信息】 第二条
除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以外,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含公司,下同),执行本制度。
[释义]本条规定了《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
根据本条规定,除了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以及金融保险企业
以外,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企业都必须执行本制度。这也就意味着《企业会
计制度》的基本定位是一套跨行业、跨经济成分的统一的、通用的会计核算制度。这
种通用性只有两个例外:一是不对外筹集资金、经营规模较小的企业,这体现了重要
性原则的运用和对符合特定条件的小规模企业的会计豁免,也是与《企业财务会计报
告条例》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五条的规定相一致的;二是金融保险企业,这是因为
金融保险企业具有与一般行业企业完全不同的经营业务,使得一些通用的会计核算对
于金融保险企业而言不一定适用,为了加强针对性,避免强求统一所带来的种种弊端,
将金融保险企业作为特例,排除在《企业会计制度》的适用范围之外。除了这两个特
例之外,其他所有企业,不论所属行业和经济成分如何,都在《企业会计制度》适用
范围之内。
需要说明的是,考虑到会计人员素质现状、会计制度调整和衔接等多方面的原因,
《企业会计制度》采取了“先试点,后推广”的做法,从2001年1月1日起先在
股份有限公司范围内执行。但是,我们可以合理地预计,在不久的将来《企业会计制
度》必将会逐步取代现有的分行业(金融保险等特殊行业除外)、分经济成分的会计制
度,真正成为通用统一的企业会计核算制度。
第三条
企业应当根据有关会计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在不违反本制度的前提
下,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制定适合于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
[释义]本条对企业具体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办法作出了规定。
企业会计核算办法,也叫企业内部会计核算制度,是基层企业根据相关会计法规
的规定,结合企业自身规模、经营特点、管理要求等多方面的实际情况,制定并在本
企业内部执行的会计政策、程序、方法、要求等的总称。企业会计核算办法是国家会
计法规在企业内部的具体化,是企业会计核算工作的直接依据。
任何企业在制定本企业的会计核算办法时,应该注意两点:一是合法性,即不能
违背国家有关的会计法律、法规和制度,不能与国家会计制度相抵触;二是适应性,
即要充分考虑企业自身具体情况,制定与自身经营特点、管理要求、客观条件、人员
素质等相适应的会计核算办法。
第四条
企业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和《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释义]本条规定了其他会计工作应遵循的规范。
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主要针对企业的会计核算,尤其是会计确认、计量、记录
和报告,因此,自然不能对会计工作的所有方面都面面俱到地做出现定。本条指明了
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等会计工作的适用法规,实际上是明确
了相关会计法规的分工。
第五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企业本身的各项
生产经营活动。
[释义]本条对企业会计核算的空间范围,即会计主体的前提作出了规定。
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通常也叫基本会计假设,它是对会计事务中产生的一些尚
未确知的事物,根据客观的正常情况或者发展趋势所作的合乎情理的判断和假定,是
据以进行会计核算的基础性前提。根据现代会计理论,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会计
主体、持续经营、分期核算和货币计价。本条就是针对会计主体作出了规定。
会计主体是对经济交易或事项进行会计处理的立场和范围作出的规定,其目的在
于严格、合理地界定会计核算的对象。就一项经济交易来说,站在不同的立场,具有
不同的性质,会计核算方法就完全不同。如A公司向B公司购进商品。站在A公司的
立场,则是销售业务,需按照销售进行会计处理;站在B公司立场,则是采购业务,
需按照采购业务进行会计处理;站在与该交易没有联系的C公司立场,则不能对该项
交易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主体假设要求我们进行会计处理时,站在本企业立场,以本企业作为会计核
算的主体,把本企业与其他企业、单位区分开来,也要把本企业与本企业的投资者、
债权人、职工、其他个人区别开来,核算本企业发生的各项交易或事项,记录和反映
本企业自身的各项生产经营活动。
会计主体可以是法人,如企业、事业单位、行政机关;也可以是非法人,如企业
内部的某一个特定单位,由若干企业组成的企业集团等。显然,会计主体与法律主体
是两个不同的概念。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在一般情况下,法律主体必定是会计主体,
但会计主体则不一定是法律主体。
会计中会经常提到两个重要概念:交易和事项。所谓交易 (Transaction),是指
企业与外部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价值交换行为。例如,向供应商购进材料物资、向经销
商出售产品或商品等;所谓事项 (Event),主要是指企业主体内部所发生的价值转移
行为和一些外部因素对企业产生的直接影响。前者如,制造车间领用原材料、产成品
完工入库等;后者火灾、地震、洪水等直接给本企业造成的实际损失。
第六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企业持续、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为前提。
[释义]本条对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即持续经营前提作出了规定。
持续经营前提是假定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在可预见的未来继续正常地进行下去。这
一前提主要解决企业选择会计政策、资产计价、成本费用分摊等问题。只有假定在持
续经营的前提下,才能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因为如果企业处于破产等非持续经营状
况,一些重要的会计计量、确认方法都要作出相应调整,正常情况下的一些会计方法
尤其是计价标准就不能再适用。如没有必要进行无形资产摊销和固定资产折旧,也没
有必要进行费用的预提等。
由于持续经营是根据企业发展的一般情况作出的假定,当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陷
入困境时,就需要对企业持续经营这一前提作出分析和判断。一旦判断企业不再符合
持续经营前提,就应当改变企业会计核算方法。如企业已经陷入经营和财务双重困境,
并将准备申请破产清算,此时,持续经营假设已失去存在基础,就不能再在持续经营
假设基础上进行会计处理,而应当选用破产清算会计进行会计处理。
第七条
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会计期间分
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
半年度、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
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释义]本条对会计核算的时间范围的另一要求,即会计分期前提作出了规定。
会计分期前提指的是将一个企业持续经营的生产经营活动人为地划分为一个个连
续的、长短相同的期间,进行会计核算和报告。会计分期的目的是使企业能够据以结
算盈亏、按期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从而能够及时、定期地向有关方面提供有关企业财
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
会计分期对企业的会计原则和会计政策选择有着重要影响。由于会计分期,产生
了当期与其他期间的差别,从而出现了权责发生制和收付实现制的区别,进而产生了
应收、应付、递延、预提、待摊这样的会计方法。
本条实际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含义:(1)分期核算的要求。“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
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2)会计期间。会计年度是基本的会
计期间。我国采用的是公历年制的会计年度,即每年的公历1月1日至12月31日
作为一个会计年度。另外还规定了一些会计中期,即短于一年的会计期间,包括半年
度、季度和月度,会计中期的起讫时间也一律以公历的起讫日期为准,例如一年分为
两个半年度,即1月1日至6月30日为一个半年度,7月1日至12月31日为一
个半年度。(3)对本制度中关于时间概念的界定。“本制度所称的期末和定期,是指
月末、季末、半年末和年末。”
第八条
企业的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企业,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
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在境外设立的中国企业向国内报送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释义]本条对会计核算所使用的记账本位币作出了规定,实际上也是对会计核算
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即货币计价(货币计量)的前提作出了规定。
货币计价是指采用货币作为计量单位,记录和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会计是对
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全面系统反映,需要货币这样一个统一的计量单位。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货币充当了一般等价物,企业的经济活动都最终体现为货币量,所以也
有可能采用货币这个统一尺度进行会计核算。当然,采用货币尺度,也有不利之处,
许多影响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些因素,并不是都能用货币来计量的,比如,
企业经营战略,在消费者当中的信誉度,企业的地理位置,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等
等。为了弥补货币量度的局限性,要求企业采用一些非货币指标作为会计报表的补充。
在企业经营活动中,财务收支可能涉及多种货币。因为不同单位货币的购买力是
不同的,不能直接进行加减计算,这样就需要选定某一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
登记会计账簿和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时用来作为价值尺度、进行货币计量的币种,其他
货币的收支统一折算为记账本位币进行会计核算。这就产生了记账本位币的选择问题。
在我国,要求采用人民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是对货币计量会计前提的具体化。考
虑到一些企业的经营活动更多地涉及外币,同时也规定,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
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当然,对外提供给境内财务
会计报告使用者的应当折算为人民币。如深圳的某企业财务收支和往来结算主要采用
港币,则其日常会计核算可以港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日常收支中以其他货币(包括人
民币)进行结算的业务,在进行会计处理时,均折算为港币,但在向境内财务会计报
告使用者(包括国家有关管理部门,境内的投资者、债权人等)对外提供给会计报表时,
则应当折算人民币来反映。
第九条
企业的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释义]本条对会计记账方法作出了规定。
借贷记账法是现代企业会计普遍采用的复式记账法。复式记账法是对每笔业务或
事项,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账户全面、系统地反映其来龙去脉的一种记账方法。借贷
记账法的主要特点是:采用“借”、“贷”作为记账符号;对企业发生的每笔经济业
务或事项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账户的相反方向以相等的金额全面、相互联系地
进行记录;以“有借必有贷,借贷必相等”为记账规则;以借贷直接平衡法为试算平
衡法。实践证明,借贷记账法目前是最为完善的复式记账法,也是国际上通用的记账
方法。
第十条
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中文。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当地通
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
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
[释义]本条对会计记账所使用的文字作出了规定。
在会计记录中,除了数字之外,还需要涉及到一些文字表述,例如,会计科目名
称、会计报表栏目名称、经济业务事项摘要、有关注释和说明等,因此,有必要对会
计记录所使用文字作出规定。
本条规定比较具体,其内容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会计记录的文字应当使用
中文”。这是因为中文是我国的通用语言文字。(2)“在民族自治地方,会计记录可
以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如,在内蒙古自治区,会计记录除使用中文
之外,还可以同时使用蒙古文。应该注意的是,这里说的是“可以同时使用”,即中
文是必须使用的记账文字,除此之外,民族自治地方还可以(可以与中文同用,也可
以只使用中文)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民族文字;(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外商
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外国组织的会计记录可以同时使用一种外国文字”。这里
也应强调使用中文是前提。即中文是我国企业会计记录的必备文字。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