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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下)

录入时间:2002-11-2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9/2002信息】 问:企业应何时确认违约补偿收入? 答: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应收有关方面的违约补偿收入,应在有确凿证据表明符合 收入的定义,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并能可靠计量时,才能确认为其他应收 款和营业外收入。在会计实务中,违约补偿收入应在得到违约方的确认或认可,并且 有足够证据表明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且能可靠计量时才能予以确认。在没有取得 违约方的认可,也没有取得相关证据之前,不得确认为一项资产,也不得确认为当期 营业外收入。 问:企业对长期股权投资应于何时中止权益法而改按成本法核算? 答:《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规定,企业因减少投资或被投资单位增资 扩股等原因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时,应当中止采用权益 法,改按成本法核算。包括: 1.企业由于减少投资而对被投资单位不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 2.被投资单位已宣告破产或依法律程序进行清理整顿。 3.原采用权益法核算时被投资单位的资金转移能力等并未受到限制,但其后由 于各种原因而使被投资单位处于严格的各种限制性条件下经营,从而导致被投资单位 向投资企业转移资金的能力受到限制。 在具体实务中,企业是否对被投资单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能否对被投资单位 施加重大影响,应根据公司章程、合同或协议约定、被投资单位所在国家有关外汇政 策等进行判断。 企业不得随意将其仍持有股权并具有重大影响、但已发生亏损的被投资单位,或 将尚未满足股权转让条件(即,未满足股权转让收益确认条件)仍对被投资单位具有重 大影响的股权投资,中止采用权益法核算。 问: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或其他原因进 行追溯调整的情况下,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是否应当调整? 答: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会计政策变更、发生重大会 计差错及其他原因而调整前期留存收益的,投资企业也应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期初留 存收益。如果被投资单位调整前期资本公积的,投资企业应当按持股比例计算调整前 期资本公积各项目。 问: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时,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 折旧是否应追溯调整? 答:《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规定:除已提足折旧仍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及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外,企业应对所有固定资产计提折旧,包 括企业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提取的折旧应计入当 期管理费用(不含更新改造和因大修理停用的固定资产)。 企业因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固定资产》,而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由原 不计提折旧改为计提折旧,此项会计政策变更应当采用追溯调整法,调整期初留存收 益和其他相关项目。 如果股份有限公司在2001年度已对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以计提减值准备的方 法代替折旧的,应以未计提减值准备前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基础计 提折旧,并对计提折旧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的账面净值进行减值测试,经过 上述调整后的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与现行账面价值的差额,调整期初固 定资产减值准备、期初留存收益等相关项目。2002年度对原未使用、不需用固定资产 计提折旧时,以上述经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为基础,并按预计的尚可使用年限重新确定 折旧率和折旧额。 如果此项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较小,或会计政策变更的累计影响数不能合 理确定的,可以采用未来适用法。 问:企业对因更新改造、大修理而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是否需要计提折旧? 答:企业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改造时,应将更新改造的固定资产账面价值转入在 建工程,并在此基础上核算经更新改造后的固定资产原价。处于更新改造过程而停止 使用的固定资产,因已转入在建工程,因此不计提折旧,待更新改造项目达到顶定可 使用状态转为固定资产后,再按重新确定的折旧方法和该项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计 提折旧。 因进行大修理而停用的固定资产,应当照提折旧,计提的折旧应计入相关成本费 用。 问: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应支付的价款应如何核 算? 答:企业以赊购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以及其他长期资产,在增加固定资产及其他 长期资产的同时,对于应支付的购买价款,应根据付款方式分别在“应付账款”、 “应付票据”、“长期应付款”等科目中单独核算。 问:企业接受国家投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在拨款项目完成后应如何核算?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资金,应 通过“专项应付款”科目核算。 企业接受国家拨入的具有专门用途的拨款,如专项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 在为完成承担的国家专项拨款所指定的研发活动所发生的费用实际发生时,应按与企 业自己生产的产品相同的方法进行归集,并在“生产成本”科目下单列项目核算。如 能确定有关支出最终将形成固定资产,则应在“在建工程”科目下单列项目归集所发 生的费用。待有关拨款项目完工后,对于形成固定资产并按规定留给企业的,应按实 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 款”,贷记“资本公积”。对形成产品并按规定将产品留归企业的,应按实际成本, 借记“库存商品”等科目,贷记“生产成本”科目,同时,借记“专项应付款”,贷 记“资本公积”;对未形成资产,需核销的拨款部分,报经批准后,借记“专项应付 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形成的资产按规定应上交国 家的,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生产成本”、“在建工程”等科目;对按规 定应上交结余的专项拨款,应在上交时,借记“专项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科目。 问: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利息,应 当如何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如何列示? 答:按照《企业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应当按期计提长期借款相应付债券的利息。 企业按期计提的利息,借记“财务费用”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长期借款”或 “应付债券”科目。 企业对于按期付息、到期偿还本金的长期借款和应付债券,按期计提的利息可以 在单独设置的“2155应付利息”科目核算。企业按期计提利息时,借记“财务费用” 或“在建工程”科目,贷记“应付利息”科目。 在资产负债表中,“应付利息”科目的余额在“应付股利”项目下单列项目反映。 问:对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在考虑与该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 应如何确认收益? 答:对于涉及补价的非货币性交易,收到补价的一方由于在资产交换过程中部分 资产的盈利过程已经完成,因此应确认部分收益。在确定实现部分的收益时,按照换 出资产账面价值中相当于补价占换出资产公允价值的比例来确定,确认的收益计入当 期营业外收入(非货币性交易收益),在考虑与非货币性交易相关的税金的情况下,其 计算公式为:应确认的收益=补价-(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换出资产账面价值 -(补价/换出资产公允价值)×应交的相关税金及教育费附加 问;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时,期末如何编制合并利润表?合并资产 负债表的期初数是否需要调整? 答: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子公司(包括减少投资比例,以及将所持股份全部出售), 期末在编制合并利润表时,应将子公司期初至出售日止的相关收入、成本、利润纳入 合并利润表。 企业在报告期内购买子公司,应将购买日起至报告期末该子公司的相关收入、成 本、利润纳人合并利润表。企业在报告期内出售、购买子公司,期末在编制合并资产 负债表时,不调整合并资产负债表的期初数。但是,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披露出售或 购买子公司对企业报告期(日)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以及对前期相关金额的影 响。 问:企业对其他单位的承诺事项是否需要披露? 答:承诺,指由合同或协议的要求引起的义务,在未来的特定期间内,只要特定 条件达到,即发生现金流出、其他资产的减少或负债的增加。因此,企业在正常经营 过程中对其他单位作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重要承诺事项,例如,企业为其联营企业 提供债务担保,并承诺在未来期间以一定的价格从其联营企业购入或向其联营企业出 售某项产品等,应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披露,包括承诺事项的性质、承诺的对象、 承诺的主要内容、承诺的时间期限、承诺的金额、相关的违约责任等。 问:对于行业主管部门或地方财政部门制定的不同于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会计 核算办法、规定等,企业是否可以执行?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八条规定“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 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 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 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因此,企业必须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的规定,严格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不得采用与 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相悖的会计处理方法。除国务院财政部门外,任何部门制定 的会计制度都是没有法定效力的,企业可以不执行。 问: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时,对于由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计提坏账准备改 为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方法,应作为会计政策变更还是作为会计估计变更? 答:在坏账准备采用备抵法核算的情况下,除由原按应收账款期末余额的千分之 三至千分之五计提坏账准备改按根据实际情况由企业自行确定作为会计政策变更处理 外,企业由接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改按账龄分析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 或由账龄分析法改按应收款项余额百分比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计提坏账准备的,均作 为会计估计变更,采用未来适用法进行会计处理,但是,如属滥用会计估计及其变更 的,应作为重大会计差错予以更正。 (b20021121006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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