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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转换债券利息

录入时间:2002-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2信息】 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时,借方“应付债券-- 可转换公司馈券(应计利息)”,此处应计利息为已提的利息。请问,如果是在溢价或 者折价发行时,在可转换债券转换时,借方中已提的利息是扣除债券溢价或者债券折 价后的已提利息,还是直接根据面值×利率已提后的利息? 举例,债券的面值为500。利率为10%,当年的利息为50,假如每年的摊销的溢 价金额是2。那么,每年的利息费用是48。会计分录如下: 借:在建工程 48 应村债券--债券溢价 2 贷:应付债券--应计利息 50 如果在一年后可转换债券转换时,借方“应付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应计利息)”, 此处的应计利息是已提的,请问应该是50还是48? 答:应是50。借方为应付债券500,溢价8,应计利息5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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