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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如何作账?

录入时间:2002-11-01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1/2002信息】 税法规定,工业生产企业购进货物,必须 在购进的货物验收并办妥有关入库手续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商业企业购进货 物,除另有规定外,必须在购进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清货款 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如 果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已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尚未付清货款的情况下,其进项税 额如何反映?我认为有两种处理方法:第一,购进时将进项税额计入货物的成本中, 待符合抵扣条件时,再从货物的成本中将进项税额分流出来;第二,购进货物时,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进项税额,作“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但在申 报本期增值税时,对这部分进项税额不进行抵扣,留待符合抵扣条件时,再申报抵扣。 请问,上述方法是否可行? 答:税法对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时限作了上述明确规定,但现行会计制度没有 明确对进项税额的账务处理做出规定。现对你说的两种方法分析如下,供参考。 首先,第一种方法不可行。因为将进项税额计入外购货物的成本,会导致虑增货 物的成本,从而损益的金额。即使在以后重新调整库存货物的成本,其金额肯定是不 准确的。因为当时购进的货物已经被生产车间领用或是对外销售。准确地说,分流进 项税额时,必须按比例将进项税额分摊库存商品和当期损益。这种做法工作量很大, 不具有操作性。 其次,第二种方法也有一定问题。因为将不能抵扣的进项税额作“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进项税额)”处理,会导致申报数与“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的金额 不符,不能真实反映本期应纳的增值税。 可以增设“待摊税金--进项税额”科目进行过渡,取得专用发票时,惜记“库存 商品”、“材料采购”、“待摊税金--进项税额”,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当符 合抵扣条件时,借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记“待摊税金--进项 税额”科目。这样,既能保证账实相符,又不至于漏申报或错申报。 (b200210240021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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