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委托贷款业务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0-23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3/2002信息】 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委托贷款,应
视同短期投资进行核算。但是委托贷款应按期计提利息,计入损益;企业按期计提的
利息到付息期不能收回的,应当停止计提并冲回原已计提的利息。期末时,企业的委
托贷款应按资产减值的要求,计提相应的减值准备。”在具体核算上,应单独设置
“委托贷款”科目,核算企业按规定委托金融机构向其他单位贷出的款项。并在本科
目下设置“本金”、“利息”、“减值准备”等明细科目。
在税务处理上,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以及《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
定:“委托金融机构发放贷款,以受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为扣缴义务人。”“金融
业的纳税期限为一个季度。”又根据《关于降低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的通知》(财
税字[2001]21号)规定:“从2001年起,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每年下调一个百分点,
分三年将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税率从8%降低到5%。即从2001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7%……”下面举实例说明如下:
例:某公司于2001年4月1日委托某银行发放贷款给乙企业60万元,年利率为10%,
贷款期限为3年,利息由银行按季与乙企业结算。请作出该公司的会计处理:
①公司支付委托贷款时:
借:委托贷款——本金 600000
贷:银行存款 600000
②第二季度计提利息时:
借:委托贷款——利息 15000
贷: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5000
③公司按季收到银行代扣了营业税后的利息收入款时,凭有关单据作分录如下: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利息收入 105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50
借:银行存款 13950
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 1050
贷:委托贷款——利息 15000
④其他季度确定利息收入会计处理同上。
⑤续上例,假设2001年12月31日,公司对委托贷款进行了检查,有迹象表明其本
金的可收回金额为55万元。公司应作如下分录:
借:投资收益——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50000
贷:委托贷款——减值准备 50000
另需说明的是:对于委托贷款在资产负债表中,对企业一年内到期的委托贷款,
其本金和利息减去已计提的减值准备后的净额在“短期投资”项目反映,超过一年的
在“长期债权投资”项目中反映;对于已计入当期损益的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在计算
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允许扣除。(a2002101500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