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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会计准则--存货》的若干问题解答

录入时间:2002-10-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1/2002信息】 2001年11月9日,财政部发布了《企业会 计准则--存货》(以下简称存货准则),要求股份有限公司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同 时鼓励其他企业施行。现就该准则涉及的主要问题解答如下: 问:存货准则主要规范了哪些内容? 答:存货准则主要规范了存货的确认、初始计量、发出存货成本的确定、期末计 量、成本的结转和披露等方面的内容。但是,有些存货或与其相关的事项因性质特殊 等原因,存货准则不予涉及,具体包括:(1)因建造合同而形成的在建工程;(2)农业 企业收获的农产品和采掘企业开采的矿产品;(3)牲畜等与农业活动有关的生物资产; (4)企业合并中取得的存货的初始计量。 问:企业应如何对存货进行初始计量? 答:存货的计量涉及初始计量和期末计量两个方面,其中初始计量主要解决存货 取得成本的确定问题,期末计量解决期末存货的计价问题。 存货初始计量应以成本为基础,即存货应按成本入账。存货成本包括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和其他成本,但并不是每项存货的成本均包括这三部分内容。原材料、商品、 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通过购买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构成;产成品、在 产品、半成品、委托加工物资等通过进一步加工而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由采购成本、 加工成本以及使存货达到目前场所和状态所发生的其他成本构成。企业可以采用多种 方式取得存货,比如购买、自行生产、接受债务人非现金资产偿债、投资者投入、非 货币性交易换入等。不同方式取得的存货,其成本确定方法也不完全相同。 问:存货期末计量的原则是什么? 答:在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应按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对存货进行期末计价。这 就是说,要求企业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两者之中的较低者对期末存货进行计量。当 成本低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成本计量;当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时,存货按可变现 净值计量。 问:企业应如何确定存货的期末成本? 答:存货的期末成本,是指期末存货的实际成本。如果企业在存货成本的日常核 算中采用计划成本法、零售价法等简化核算方法,那么存货的期末成本应该是经调整 后的实际成本。 问:企业应如何确定期末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答:(一)可变现净值的定义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 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 净值时,应合理确定估计售价、至完工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 1、产成品、商品和用于出售的原材料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根 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金后的金 额确定。 2、用于生产的材料、在产品或自制半成品等需要经过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 值根据在正常生产经营过程中,以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 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金后的金额确定。 3、如果属于按定单生产,则应按协议价而不是估计售价确定可变现净值。 (二)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并且考虑持有 存货的目的、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等因素。 1、应以取得的可靠证据为基础。这里所讲的“可靠证据”是指对确定存货的可 变现净值有直接影响的确凿证明,如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与企业产品相同或类似商 品的市场销售价格、供货方提供的有关资料、销售方提供的有关资料、生产成本资料 等。 2、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由于企业持有存货的目的不同,确定存货可变现净 值的计算方法也不同。如用于出售的存货和用于继续加工的存货,其可变现净值的计 算就不相同,因此,企业在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持有存货的目的。企业 持有存货的目的,通常可以分为:(1)持有以备出售,如商品、产成品,其中又分为 有合同约定的存货和没有合同约定的存货;(2)将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 如材料等。 3、应考虑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影响,这些事项应能够确定资产负债日存货的 存在状况。即在确定资产负债表日存贷的可变现净值时,不仅要考虑资产负债表日与 该项存货相关的价格与成本波动,而且还应考虑未来的相关事项。也就是说,不仅限 于财务会计报告批准报出日之前发生的相关价格与成本波动,还应考虑以后期间发生 的相关事项。比如,20X2年12月31日,某一品牌小轿车的市场销售价格为100000元。 由于我国已加入WT0,根据可靠资料,预计在20X3年5月,该品牌汽车市场销售价格可 能会下跌至98000元,则在编制20X2年12月31日的资产负债表时。企业确定该品牌汽 车的可变现净值时就可能需要考虑20X3年5月汽车销售价格将下跌这一因素。 (三)存货估计售价的确定 对于企业持有的各类存货,在确定其可变现净值时,应区分以下情况确定其估计 售价: 1、为执行销售合同或者劳务合同而持有的存货,通常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合 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如果企业与购买方签订了销售合同(或劳务合同,下同),并且销售合同订购的数 量大于或等于企业持有的存货数量,在这种情况下,在确定与该项销售合同直接相关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当以销售合同价格作为其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也就是说, 如果企业就其产成品或商品签订了销售合同,则该批产成品或商品的可变现净值应当 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如果企业销售合同所规定的标的物还没有生产出来,但持 有专门用于该标的物生产的原材料,其可变现净值也应当以合同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这里所讲的“销售合同”是指固定销售合同,如价格固定、数量固定、标的物的规格 固定、交货地点固定等,下同。 2、如果企业持有存货的数量多于销售合同订购数量,超出部分的存货可变现净 值应当以产成品或商品的一般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在这种情况下,销售合同约定 的数量的存货,应以销售合同所规定的价格作为可变现净值的计量基础;超出部分的 存货的可变现净值应以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3、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存货,但不包括用于出售的材料,其可变现净值应当以 产成品或商品一般销售价格(即市场销售价格)作为计量基础。 4、用于出售的材料等,应当以市场价格(即材料等的市场销售价格)作为其可变 现净值的计量基础。 问:企业应当如何对材料存货进行期末计量? 答:1、对于用于生产而持有的材料等,如果用其生产的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预 计高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照成本计量。这里的“材料”指原材料、在产品、委托 加工材料等。“可变现净值高于成本”中的成本是指产成品的生产成本。 2、如果材料价格的下降表明产成品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则该材料应当按可 变现净值计量。 问:企业计提存货跌价准备的方法有哪些? 答:1、存货跌价准备应当按照单个存货项目计提。即将每个存货项目的成本与 可变现净值逐一进行比较,取其低者计量存货,并且将成本高于可变现净值的差额作 为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企业应当根据管理要求及存货的特点,具体规定存货项目的 确定标准。比如,将某一型号和规格的材料作为一个存货项目、将某一品牌和规格的 商品作为一个存货项目,等等。 2、在某些情况下,比如,与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并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 的产品系列相关,且难以将其与该产品系列的其他项目区别开来进行估价的存货,可 以合并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存货具有类似目的或最终用途,意味着具有相同的风险和 报酬。在同一地区生产和销售,意味着所处的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等相同, 不同的地区具有不同的风险。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存货进行合并计提存货跌 价准备。 3、对于数量繁多、单价较低的存货,可以按存货类别计提存货跌价准备。即如 果某一类存货的数量繁多并且单价较低,企业可以按存货类别计量成本与可变现净值, 即按存货类别的成本的总额与可变现净值的总额进行比较,每个存货类别均取较低者 确定存货价值。 问:对于存货跌价准备的转回应当如何进行会计处理? 答:1、企业每期都应当重新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这里的“每期”指,企业 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这就是说,企业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都必须重新 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 2、如果以前减记存货价值的影响因素已经消失,则减记的金额应当予以恢复, 并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转回的金额应当减少计提的存货跌价准 备。其中,“在原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是指在对该项存货、该合 并存货或该类存货已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的金额内转回,即转回的存贷跌价准备与计 提核准备的存货项目或类别直接相对应,但转回的金额以将余额冲减至零为限。 问:企业应对存货披露哪些信息? 答: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存货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的影响,企业应对与 存货有关的信息加以披露。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类 存货的当期期初和期末账面价值及总额;(2)当期计提的存货跌价准备和当期转回的 存货跌价准备;(3)存货取得的方式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包装物的摊销方法;(4)存货跌 价准备的计提方法;(5)确定存货可变现净值的依据;(6)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所采用 的方法;(7)用于债务担保的存货的账面价值;(8)采用后进先出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 成本与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或移动平均法确定的发出存货的成本的差异;(9) 当期确认为费用的存货成本,如主营业务成本等。(ai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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