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货币性交易涉税问题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0-18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8/2002信息】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
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的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两个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依法缴纳
所得税。但同时又规定,上述资产转让所得数额较大,在一个纳税年度实现缴纳所得
税确有困难的,报请税务机关批准,可作为递延所得,在交易发生当期及随后不超过
5个纳税年度内平均摊转到各纳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中。
因此,在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表(续)第73行“应缴所得税额”后应加列一行“递
延税款补税额(借方余额以负数填列)”。因此上述业务涉及以下两个会计科目:
1、“递延税款”科目,该科目核算采用纳税影响会计法的企业由于时间性差异
造成的税前会计利润与纳税所得之间的差额所产生的影响纳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
转销的数额。
2、“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该科目核算企业以非现金资产对外投资,投
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大于其账面价值的差额,再扣除未来应缴所得税的余额。在该项准
备未实现之前,即该项股权投资未处置前,不能作其他处理;待该项股权投资处置后,
已实现的资产评估准备部分转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科目。
例如,甲企业以固定资产对乙企业投资,该批固定资产账面价值为150万元,已
提折旧50万元,经双方商定,协议价为110万元,甲企业所得税率33%。其增值部分
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33%=33000。甲企业账务处理为:
借: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投资 1100000
累计折旧 500000
贷:固定资产 1500000
递延税款 33000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000
假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在3年内平均摊销,企业年末结转递延税款,账务处理为:
借:递延税款 11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000
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1000
贷:银行存款 11000
3年后,甲企业将该项股权投资转让(3年内甲企业未再追加投资),若甲企业采用
成本法计算摊销,转让所得价款为1200000元,其会计处理为:
借:银行存款 120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投资 1100000
投资收益 100000
同时: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000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000
如果该纳税年度内企业该项长期股权投资再次评估为减值的,应将评估减值在原
评估增值的范围内抵销,冲减“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和“递延税款”,未抵销
的减值记入“营业外支出--资产评估减值”科目。
假如,上述甲企业对乙企业的投资再次评估为950000元,其他条件相同,其会计
处理为:应冲减递延税款贷方金额:100000×33%=33000应冲减资本公积贷方金额:
100000-33000=67000应记入损益的评估减值:150000-100000=50000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000
递延税款 33000
营业外支出 50000
贷:长期股权投资--对乙企业投资 150000
企业年末应填列的递延税款:贷方余额-借方余额=67000一67000=0
此外,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发生的固定资产评估增值,依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
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七条的规定,纳税人发生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动有
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评估确认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
产的成本。因此,改制企业可按评估确认后的固定资产原价计提折旧,借记有关科目,
贷记“累计折旧”,但是,所计提的折旧或摊销的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不得扣
除。到期结转评估增值记入应纳税所得额时的部分,其应缴的所得税,借记“递延税
款”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科目。企业原记入资本公积的资产评估准
备在未实现前,不做任何处理;待实现后从“资本公积--资产评估增值准备”科目转
入“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并可按规定转增资本。(aq200216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