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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问题

录入时间:2002-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2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新税制实施时, 即以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对减免流转税的财务处理作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 不少企业在科目应用和计算征、退、返、免的数额方面仍有差错,特别是直接减免增 值税的财务处理和免税金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常有差错。现举例说明直接减 免增值税的正确财务处理。 某企业当年*月涉及应纳增值税和直接减免增值税业务(假定月初应交增值税无余 额): 1.月内购买和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动力等进项税额为272000元,不合税进 价1600000元; 2.月内销售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项税额路5000元; 3.月内销售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合并定价额1170000元; 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等科目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税货物)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3)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货物)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将以上数据代入公式, 272000×1000000/(1500000+1000000)=108800 5.根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直接减免税款为“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即170000-108800=61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1200 贷:补贴收入 61200 6.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进项税额合计数+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直接减免增值税额。即425000-272000-61200=91800元,为当月末未交增值 税,待下月初缴纳时转销该明细科目。(ao200208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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