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财务问题
录入时间:2002-10-17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7/2002信息】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早在新税制实施时,
即以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对减免流转税的财务处理作了规定。但在执行过程中,
不少企业在科目应用和计算征、退、返、免的数额方面仍有差错,特别是直接减免增
值税的财务处理和免税金额,以及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常有差错。现举例说明直接减
免增值税的正确财务处理。
某企业当年*月涉及应纳增值税和直接减免增值税业务(假定月初应交增值税无余
额):
1.月内购买和耗用的原材料、零部件、动力等进项税额为272000元,不合税进
价1600000元;
2.月内销售不予免征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为1500000元,销项税额路5000元;
3.月内销售直接减免增值税的货物合并定价额1170000元;
会计分录:
(1)借:原材料等科目 16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272000
贷:银行存款 1872000
(2)借:银行存款 1755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应税货物) 15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55000
(3)借:银行存款 117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免税货物) 1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000
4.计算免税项目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根据《增值税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公式计算,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营
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将以上数据代入公式,
272000×1000000/(1500000+1000000)=108800
5.根据财税字[1994]第074号文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应借记“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科目,贷记“补贴收入”科目。
经税务部门审定的直接减免税款为“免税货物销项税额”减“不得抵扣的进项税
额”,即170000-108800=61200元,会计分录为: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减免税款) 61200
贷:补贴收入 61200
6.当月应交增值税额=增值税销项税额合计数-进项税额合计数+不得抵扣的进
项税额-直接减免增值税额。即425000-272000-61200=91800元,为当月末未交增值
税,待下月初缴纳时转销该明细科目。(ao200208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