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会计辅导库 > 正文

谢百三诉财政部升级高法

录入时间:2002-10-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6/2002信息】 上海复旦大学博士生导师谢百三本周再度 进京,将对财政部的诉状递到了最高人民法院。谢同时向此间媒体指称,财政部在 2001年发行的第七期国债(010107国债)上“至少多花了纳税人十几亿元钱财”;他所 诉的“违法行为”,就是针对财政部为掩盖这一错误之所为。 去年12月7日,谢曾将这份诉状递交给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他指称,2001年7月 29日-30日,财政部在交易所市场招标发行20年期国债(代码010107),错误地将利率 下限设定为4.25%,这实际上等于在拍卖时制定了一个最高价格。这只国债采用荷 兰式招标方式,最后中标利率为4.26%,远高于当时交易所国债2.6%-3.45%之 间的收益率标准,并使其受到追捧。市场人士预计开始分销后,这只国债价格很可能 会涨到110元。 谢称,财政部为掩盖这一错误,于2001年8月9日以一纸便函“暂停”了这只国债 的回购功能,人为打压价格。谢说,尽管如此,8月20日上市时,这只国债以101.50 元开盘,当天涨到103元;此后一路攀升,一个月后涨到108.6元,两个月后达到110 元。这说明这只债券利率过高,财政部多花了纳税人的钱。 谢说,他和复旦几个老师的计算结果是“至少十几亿元”。 双方各执一词 据谢去年底首次上诉时指出,财政部在发行销售010107国债中的违法体现在三个 方面:首先是违约。谢说,根据以前的惯例,所有国库券都可以做回购。财政部在有 关发行公告中并未说明这只国债例外。8月7日该国债销售完毕,次日购买债券的资金 划入财政部账户,8月9日财政部突然以便函的形式追加了一个通知,取消这只债券的 回购功能,使其价格受到压制,影响了投资人的收益。 其次,财政部的做法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该条例第八条明确 规定国库券可以作抵押。 第三,谢认为财政部违反了《价格法》,该法明确指出,有五类商品价格在必要 的条件下可以由政府定价或提出指导价格,但利率、汇率、保险费率、证券或期货价 格不适于此规定。因此,谢依据《行政诉讼法》起诉财政部。 针对谢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的消息,《财经时报》电话采访了财政部国库支付局 副局长周成跃。周说,他相信谢“出发点是好的”,是希望国债市场更加完善;同时, 对同一问题肯定有多种观点,起诉也是正常的,这是公民的权利。周同时解释了取消 回购的原因,他说,当时市场有恶意炒作的迹象,有人用当前国债做回购再买这期国 债。而在取消回购前,财政部也开座谈会征求了50多家券商的意见,大家并没有表示 反对。 对于谢有关“财政部浪费了纳税人的钱财”的指责,周解释说,20年期国债实际 上是为完善中国国债市场发行的创新性的国债。在成熟的市场发行国债当然可以不制 定利率下限,市场可以根据二级市场的收益率确定利率,但中国的市场上没有可参照 的长期债券二级市场利率,惟一可参照的是早一个月发行的15年期国债,利率为 4.69%。另外,当时一部分承销团成员是非竞争性投标,只能投额度而不投利率。 为了让他们心中有数,便制定了利率下限。 据中央国债登记公司管圣义博士介绍,当时的国债承销团有60个成员,其中40个 是甲类成员,可以参与价格形成,其他20个乙类只能投额度,不参与价格形成。圣不 认为4.26%的利率过高。他说,在当时的情况下,如果没有一个参照利率,承销团 投标难度会比较大。 给法律最后一个机会? 著名行政诉讼法专家应松年表示,不同意多关注财政部暂停010107国债回购的动 机。他在接受《财经时报》采访时说:“不管有多充分的理由,作为国家行政机关, 你不能在程序上违法。因为只强调动机而忽视程序,就可能导致滥用职权。法律就是 要保护程序。”应松年认为,财政部用“司局便函”形式暂停国务院发布的《国库券 条例》所规定的国库券“抵押”,是违反程序的。 应松年说,中国的《宪法》和《立法法》规定,部门规章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 制定。国务院颁布的文件屑于行政法规,部门的行政规章与之不一致是不允许的。况 且,便函还算不上部门规章,只能称为规范性文件。据1999年颁布的《行政复议法》, 规范性文件如果与法律、法规一致,则有效;不一致,则无效。因此,即使有充分的 理由要暂停这只国债的回购,财政部也应提请国务院批准,才符合法律程序。 去年12月7日,谢将其诉状递交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按照《行政诉讼法》 的有关规定,中院应在接到上诉材料7日内给予答复,或决定立案,或拒绝受理并说 明理由。如果情况复杂,可以先受理,调查清楚不能受理时驳回。但是据谢说,几经 催促,至今已经近8个月了,中院既没有受理也没有拒绝,有关人员对他多次电话催 问的答复是:“还在请示领导。” 谢说,由于中院不答复,今年3月1日,他又将材料报送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按 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高院应在7日内给予答复,或发回要求一审法院受理,或 自己受理,或者驳回。但至今已过去了3个月,高院的反应仍然是不拒绝也不受理, 谢说他们也是在“请示领导”。 应松年说,法院是最讲究程序的地方。之所以行政部门无法解决的纠纷交给法院, 是因为法院更能维护法律的严肃性,严格按程序办事。如果法院也不按程序办事,那 就没希望了。 谢百三对《财经时报》说,这次向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是他通过法律渠道所做的 “最后努力”;如果仍然没有结果,他将会不遗余力地上书党中央、国务院和全国人 大,直到问题解决。谢似乎对这种方法充满信心,他说,他曾给朱镕基写过四封信, 有三封都在很短时间内得到了批复。 “多花钱财十几亿。是怎么算出来的? 谢百三教授等认为发行幼年期国债多花纳税人钱的理由如下: 首先,由于010107国债回购长期被禁止,它的实际收益率一直比同类国债高 0.4-0.5个百分点。比如它目前的收益率为3.15-3.2%左右。而银行间市场的20 年期国债的收益率为2.7-2.8%左右。根据计算,每0.1个百分点,可以涨1.4元, 则实际上,010107国债比它应有的实际价格始终低了5.6-7元左右。 此外,010107国债于2001年8月20日上市半小时后就涨到103元,因此,它的真正 开盘价应该是108.6-110元,该期国债为240亿元,故实际上多花了纳税人20亿-24亿 元。打个折扣。起码多花了纳税人10多亿资金。 其次,该期国债在回购长期遭禁的情况下,8月20日上市半小时涨到103元;15天 后涨到104元,20天后涨到105元,一个月后涨到106.6元,两个多月后涨到110元(而 正常情况下,年利率4.26%如果对的话,两个多月后它应该为101元)。目前为10个 多月时间,市场价为114.5元左右,已付半年利息2.13元,旁边挂了1.80元利息, 真正价格为118元多(而如果4.26%利率是对的话,应该为104元左右)。即使扣除降 息等多重因素,财政部在发行这个国债中,由于没了利率竞标下限,多给10元钱,即 240亿元,花了纳税人24亿,起码10多亿元。(ao20020813) (2)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