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录入时间:2002-10-1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0/2002信息】 问:目前“注税”考试书中对“视同销售”
的情况,绝大多数均做分录:
借:某某科目等
贷:销售收入
应交税金--某税
按新会计制度要求,企业对“视同销售”行为只在税收方面,按视同销售金额作
为计税依据而并不作收入处理,直接按原始成本下账。即做分录为:
借:某某科目等
贷:产成品(库存商品等)
应交税金--某税
这种情况,在实际工作或考试时分录该如何做?不知哪一个是正确的?什么情况下
作“收入”,什么情况下,需直接按成本下账?
答:视同销售,不同于一般销售,它是一种特殊的销售行为,在实际经济业务中
常常发生。《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了8种视同销售行为要征收增值
税。其一是为了防止通过这些行为逃避纳税,造成税款流失;其二是为了避免税款抵
扣链条的中断,导致各环节税负的不均衡。视同销售,对销售方来讲有两种情况。一
是对本企业内部,一是对本企业外部。因此在会计上有不同的处理方法。
一、对企业内部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企业内部的在建工程、管理部门、福利部门等领用本企业的应税产成品、自制半
成品等,应视同销售按规定缴纳增值税。但会计上不作销售处理,按成本结转。即按
视同销售计算出销项税额和货物的成本,借记“在建工程”、“管理费用”、“应付
福利费”等科目,按计算出的销项税额,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科目,按货物的成本。贷记“产成品”科目。会计上这样处理,会减少利润少交所得
税。因此1996年11月1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6]75号文件规定:“企业将
自己生产的产品用于本企业在建工程、管理部门、非生产机构、捐赠、集资、广告、
样品、职工福利奖励等方面,应视同对外销售处理,其产品的销售价格,应参照同期
同类产品的市场销售价格确定,没有参照价格的,应按成本加合理利润的方法组成计
税价格。企业对上述视同销售业务会计处理后,在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时应作纳税调
整。
二、对企业外部视同销售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一)企业用货物对外进行投资,实际上不是一种销售行为,企业不会由此而取得
销售收入,增加货币流入量。因此会计上对这种视同销售行为不作为取得销售收入处
理。但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
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货物销售处理,计算缴纳增值税。计
算出的应交税金作为“销项税额”,而不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这是因为企业
用货物对外投资时,应开具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记载的税率和税额均为销项
税额,与一般的进项转出的意义不同。投资方视同销售作为“销项税额”,而吸收投
资方视同购入作为“进项税额”处理。
根据现行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企业以放弃非现金资产取得的股权投资,
其公允价值大于投出的非现金资产的账面价值的差额,首先计算出未来应交所得税。
未来应交所得税计入“递延税款”科目的贷方,其余部分转入“资本公积”科目;待
处置该项投资时,视该项投资所得税款大于或小于原投资时的账面价值而转入“应交
税金--应交所得税”或“资本公积”科目中。例:甲公司用一批存货对乙公司进行投
资,该批存货的账面价值为1000万元,双方协议作价为1100万元,一年后,甲公司将
该投资转让给丙公司,协议作价为1600万元,在此期间,甲公司未获得投资利润。甲
公司适用增值税税率为17%,所得税税率为33%。则甲公司作会计分录为:
投资时:借: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1187万元
贷:存货 1000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87万元
递延税款-所得税 33万元
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万元
处理该项投资时:借:银行存款 1600万元
贷:长期股权投资-乙公司 1187万元
投资收益-股权投资收益 413万元
借:所得税 136.29万元
贷:递延税款-所得税 33万元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169.29万元
借: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 67万元
贷: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转入 67万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企业以经营活动中部分非货币
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在投资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
产和投资两项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并按规定计算确认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
(二)企业按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也视同销
售。这一销售行为虽然没有直接的货币流入,但事实上将货物直接分配给股东与将货
物出售后取得货币资产,然后再分配利润给股东并无大的区别,只是没有货币流入,
而直接以货物流出形式体现,并且体现的是企业内部和外部的关系。因此这一视同销
售行为,会计上应通过销售处理。例:某企业以自己生产的产品分配利润,产品成本
50万元,销售价格为80万元(不含增值税价),该产品增值税税率为17%,其会计处理
为:
借:应付利润 936000元
贷:产品销售收入 800000元
应交税金一应交增值税 136000元
借:利润分配一应付利润 936000元
贷:应付利润 936000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500000元
贷:产成品 500000元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2000)118号文件规定,被投资企业向投资方分配非货
币性资产,在所得税处理上应视为以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分配利润两项
经济业务处理,并按规定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从上述会计处理看,企业已作销
售处理,自然体现了利润和所得税。(k200209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