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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成因与治理对策

录入时间:2002-10-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0/09/2002信息】 近年来,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频曝造 假丑闻。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的造假已经是一个比较普遍的现象,这不仅严重危 害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而且也造成了会计行业的公信力下降,甚至还干扰着 正常的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本文着重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成因进行分析,并提出 相应的治理对策。 一、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成因 (一)缺乏真正的审计需求者,给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留下了空间。 目前我国上市公司中,数量占5%的大股东控制了70-85%的股权,这些股权多数 是不能流通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且国有股东还存在缺位的情况,所以不少大股东对 会计信息是否真实并不十分关心。而对于数量占95%,却只拥有15-30%股权的中小 投资者来说,不少人觉得股票收益是最重要的,只要有炒作机会,能给他们带来收益 就行,对虚假的会计信息他们也往往采取姑息的态度。而若连上市公司的股东都不关 心会计信息的真实情况,那么审计在很大程度上将只是应付政府有关部门的检查,即 缺乏真正的审计需求者,这为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留下了很大的空间。 (二)公司治理结构的不合理,是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根本原因。 在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不合理是众所周知的问题,来自于发起人或控股股东 的经营者事实上集公司决策权、管理权、监督权于一身,一些股东大会形同虚设(大 股东一言堂),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委托人,并决定审计人的聘用、续聘、 收费等事项。受托审计变成由管理层(或董事会)聘请注册会计师来审计和监督自己的 行为,即内部人控制问题。在一些上市公司中,监事会作为专门约束董事会的机构, 其监督作用也微乎其微,有的监事会没有检查过公司的财务,许多监事会没有明示过 董事会的违规行为。根本原因也是由于大股东利用自己的控股地位完全文配了监事会, 监事会的人选和报酬均由公司的管理层来决定造成的。 (三)信息不对称及缺乏有效的业绩评价制度为造假提供了条件。 在一般情况下,公司的经营者比股东及监管部门掌握更多与公司经营相关的信息, 信息的不对称为经营者进行财务造假创造了客观条件。在涉及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中、 相当多的经营者采用虚增资产、虚构经济业务或利用关联方关系、资产重组、非货币 性交易等手段任意调节会计数据,人为操纵利润。从对上市公司的业绩评价指标来看, 衡量上市公司经营各项财务业绩的指标主要有利润(或亏损)的完成情况、每股收益、 每股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并根据净资产收益率指标来确定公司是否具备增资配 股的资格。这些以利润为基础计算的指标,不仅受到存货估价、费用摊销和折旧计提 的不同方法的影响,而且也容易为经营者进行财务造假提供途径。由此可见,信息的 不对称加上利润评价指标的局限性,使公众股东难以分清所获得会计信息的真伪,难 以看清上市公司的实际业绩。 (四)会计和审计制度的滞后是财务造假的制度根源。 整个会计制度的建设同当前经济发展水平存在差距,是上市公司披露的会计信息 不能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一个重要原因。从现有制度看, 一些上市公司对其提供的财务信息有意隐瞒或弄虚做假,可以审计准则相抵触。从会 计的确认和计量来看、现行的会计确认是建立在历史成本基础之上的,因此财务会计 报表所反映的信息、是面向过去,而不是面向未来,许多能反映企业未来前景,对投 资者非常有用的信息被排除在外。例如,投资者所关心的企业的竞争能力和发展能力 都未能在财务报表中得以诠释。又如在新经济下,大量的资产重组都要涉及到无形资 产、表外融资、衍生金融工具等,但由于现行会计制度采用货币计量的局限性,相关 的会计和审计制度(或准则)无法对这些新业务做出明确的规定。显然,这将为一些上 市公司的财务造假埋下隐患。 (五)现行审计制度的缺陷,造成注册会计师的审计失败。 首先,在现行审计制度下,由于内部人控制问题,经营者由被审计人变成了审计 委托人,会计师事务所在审计关系中处于被动地位。承担审计职责的会计师事务所是 由被审计单位自行聘用的,被审计的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之间实质上是雇佣与被 雇佣的关系。在激烈的市场竞争和巨大经济利益的驱动下,必然驱使一些会计师事务 所去迎合雇主(上市公司)的需要,使审计背离独立、客观、公正的要求。 其次,低廉的审计收费使注册会计师无法收集到足够的证据去支持其所发表的审 计意见。我国的审计收费本来就偏低,加上一些事务所采取支付佣金、回扣等不正当 手段进行的恶性竞争,使事务所收费越来越低。根据成本效益原则,低廉的收费使事 务所对该执行的审计程序不执行或无法执行,严重影响审计质量。 再次,尴尬的社会地位使注册会计师无法保持“独立”。在与证券市场有关的中 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的地位最为尴尬。公司上市主要靠券商、律师的包装,注册会 计师要听券商、律师“指挥”;在中介机构中,注册会计师收费最低,承担的责任最 大。上市之后,注册会计师要承担“经济警察”的职能,却又没有被赋予相应的权力, 常常要屈服于外界的压力。独立性受损的注册会计师出具的审计报告,其公信力必然 大打折扣。 最后,从审计理念看,我国注册会计师实行的审计理念是建立在假定被审计单位 所提供的原始凭证是真实的,或者说,审计是建立在被审计单位经济业务是真实可靠 的基础之上。在当今市场经济不完善,企业普遍缺乏诚信的环境下,一旦上市公司采 取伪造原始凭证的方法进行舞弊或恶意欺诈,必将导致审计失败。 (六)法律监管不力使得造假的成本低廉,是当前造假泛滥的重要原因。 纵观我国现有法律,对上市公司造假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有行政责任、刑 事责任和民事责任三种。从目前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看,行政处罚是当前追究法律责 任的主要形式。但行政处罚对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效果并不理想。在具体操作过程中, 投资者状告上市公司往往演变成用股东的收益来偿还股东的损失,而不是由上市公司 及其主要负责人来承担造假的责任。从民事责任看,由于民事责任的追究过程相当复 杂,由于种种原因,目前尚无一例集体或个人状告上市公司索赔成功的案例。因此就 上市公司而言,其造假的收益往往要远远大于造假的成本。从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 计师方面看,促使某些注册会计师敢于放弃职业操守,成为上市公司造假“帮凶”的, 也是由于违规造假成本的低廉。 二、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治理对策 (一)完善上市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合理的财务指标体系,从源头上消除“泡 沫”引发的财务造假。 1.加大修订《公司法》的力度,建立产权清晰、代理关系明确的现代公司法人 治理结构,降低上市公司国有股持股比例,使股东结构更趋合理,从而形成强大的理 性投资者群体,使上市公司和经营者之间形成相互制衡的力量,充分发挥股东大会、 董事会、监事会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效力。同时让国有股、法人股逐渐流通,将市场 收购兼并的功能发挥出来,形成对上市公司的外部约束力。 2.建立起行之有效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董事会下设置专门董事组成的审计委员 会,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的控制,以保证会计信息资料的真实、合法及完整。在股权结 构合理的前提下,建立起对经营者约束与激励的双重机制,一方面股东可以通过业绩 评价,或通过董事会利用公司章程规定经营者的经营范围,以维护股东权益;另一方 面对经营者可以尝试采用股票期权与年薪制等激励机制。使经营者行为与股东目标实 现最大程度的一致。 3.规范上市公司资本市场再融资的条件,再融资的条件除了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限定外,还应扩展到主营业务利润率水平、主营业务利润在净资产中所占的比重等指 标,以保证所筹集的资金投向公司的主营业务。对上市公司的再融资额度应以公司当 前净资产额为基础、以投资项目实际资金需要量为依据、从而降低上市公司无限筹资 的诱惑力。应建立健全合理的财务指标评价体系,淡化利润性指标对公司价值判断的 影响,逐步建立一套分析现金流量的标准体系,强调“现金”概念,分析考核“经营 现金流量”及“自由现金流量”等现金流量指标,帮助注册会计师和投资者判断财务 报表的真实性。 (二)改革现行的会计和审计制度,改善执业环境,重塑注册会计师的独立性。 1.会计界应尽快修订和完善相关的会计政策,减少上市公司盈利性会计处理方 法的选择范围。尽快制定和完善与新经济交易相关的会计准则及审计规则,压缩企业 操纵利润的空间。加大会计信息的披露内容,增强会计信息的透明度,以降低上市公 司造假的可能性。 2.改变会计师事务所受雇于被审计单位的现状。可以通过来用由监管机构招标 方式,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的信誉、实力、内部管理水平、有无违规记录及以往承 担的审计工作量等综合因素,为被审计的上市公司选择合适的会计师事务所。一方面 有利于促进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管理,加强自身的信誉和自我约束;另一方面也有利 于会计师行业的公平竞争和同业监督,为独立、客观、公正的审计提供必不可少的环 境。 3.加大对注册会计师的约束力并加强其风险意识。尽快改革我国会计师事务所 的组织架构,由目前的有限责任制度过渡为合伙人制度,使会计师以无限责任的形式 承担过失或欺诈造成的风险。同时借鉴国外会计师事务所的先进管理经验,引进风险 审计机制,将企业管理层的道德行为、内部人控制问题、企业经营能力以及企业发展 前景等一律纳入审计的视野,努力降低因被审计单位有意蒙骗会计师、做假账带来的 风险。 (三)充分利用法律手段和舆论监督力量,建立信誉记录制度。 杜绝上市公司的财务造假是一个系统工程,不仅涉及到上市公司和会计行业本身 的制度建设,还涉及到政府监管、行业规范、舆论监督、执业人员培训、充分竞争、 诚信教育等诸多方面。笔者认为,当前遏制上市公司造假的最有效的措施是提高造假 风险与成本,使造假者得不偿失。为此,应加大对上市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违规行为 的处罚力度,强化法律责任,实行刑罚无期和罚款无限额制度,并启动民事赔偿责任 追究机制,以巨额赔偿制度充分刺激市场的各种力量,增强对上市公司及会计师事务 所造假行为的威慑力,使造假者最终付出惨重的代价。应建立完善社会监督体系,充 分利用新闻、出版、电视等媒体,使造假者无处遁形,同时,充分运用现代信息技术 等高科技手段,为企业和会计人建立“信用记录”资料档案。使“信用记录”成为企 业和注册会计师立足经济社会的通行证。最终使真实、公允披露会计信息成为普遍接 受的社会规则。(an20020913)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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