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股代扣税款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9-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9/10/2002信息】 股份有限公司根据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对个
人股实施送股方式分派股利,按税法规定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并由股份有限公司代扣
代缴。由于送股不涉及现金的支付时,因此公司在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时,
对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如何进行账务处理,令股份公司头疼不已。拟通过对几种常见
的账务处理方法进行分析以寻求最佳途径。
1.内扣法。在送股的同时直接从送股中扣减个人所得税。账务处理为:借:利
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股本,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送股)。这一账务处理,
会计核算比较简单,符合国家税收法规,但却会造成公司法人股和个入股股权比例的
每送一次变动一次,因此不宜选择采用。
2.外扣法。具体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方式是由股份公司直接委托证券代理机构
从个人股股东账户扣除个人所得税,并将有关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转至股份公司账户;
由股份公司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当股份公司根据送股方案和相关资料,将应代扣代缴
的个人所得税名单传递给证券代理机构,作为证券代理机构从个人股账户扣除个人所
得税的依据时,股份公司作相应的账务处理: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送
股);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送股)。当公司收到证券代理机构扣缴的税款
时,其账务处理为:借:银行存款;贷: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所得税(送股)。当股
份公司缴纳代扣的个人所得税时,其账务处理为:借: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
(送股);贷:银行存款。采用这种处理方式,有两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其一是证券代
理机构从个人股股东账户将税款划转到股份公司账户的代理手续费应该由谁负担,负
担手续费后如何进行帐务处理;其二,个人股股东账户要有足够的可以扣减税金的款
项。如果采用这种处理方式,需要通过有关部门协商制定相关的法规制度,并且在大
量的社会分散股东的情况下,将给证券代理机构增加较大的工作量。因此,目前操作
起来难度较大。
外扣法的另一种处理方式是,将应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作为“其他应收款”挂账。
当年度利润分配送股时,账务处理为: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股本--个人
股。按税法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其账务处理为:借:其他应收款--代扣个人
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送股)。这一账务处理,公司可以从以后年
度的现金分配形式中扣回以后年度应付股东的利润,从而冲减账面代扣税金造成的挂
账;但如果公司业绩较差,以后继续采取送股方式进行利润分配的话,就会造成公司
账面个人所得税挂账越来越多,在资产负债表上表现为公司资产的虚增,而且由于股
份公司个人股权多变引起受益者与纳税义务人不是同一人的问题,不合理,不宜采用。
3,结合法。即通过股票股利与现金股利结合的方式履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义
务,并进行相应的账务处理。按该种方案,就是公司在考虑利润分配时,一方面可以
根据公司当年实现的利润,在考虑公司发展及对股票市价影响的要求下实施送股,另
一方面就是在送股的同时搭配相应的现金胜利,现金股利数可以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
相等,也可以按超过代扣个人所得税的数额发放。根据利润分配方案实施送股时,借:
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贷:股本。发放现金股利账务处理:借:利润分配--未分配
利润;贷: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送股),银行存款。上缴个人所得税时,借:
应交税金--应交个人所得税(送股);贷:银行存款。因送股适用20%的税率,应交个
人所得税额与个人股东净所得额的比例始终是1比4,所以,按送红股金额的25%增发
现金股股利可以达到正确计提代扣代交个人所得税的目的。(b2002090500213)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