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5/2002信息】 纳税人的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投
资等各项资产成本的确定应遵循历史成本原则。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
整等改组活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经评估确认
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纳税人经营活动中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折旧费用、无形
资产和递延资产的摊销费用可以扣除。
固定资产计价原则
1.建设单位交付完工的固定资产,根据建设单位交付使用的财产清册中所确定
的价值计价。
2.自制、自建的固定资产,在竣工使用时按实际发生的成本计价。
3.购入的固定资产,按购入价加上发生的包装费、运杂费、安装费以及缴纳税
金后的价值计价。从国外引进的设备按设备买价加上进口环节的税金、国内运杂费、
安装费后的价值计价。
4.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
输费、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后的价值
计价。
5.接受赠与的固定资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
安装调试费等确定;无所附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场价计价。
6.盘盈的固定资产,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完全价值计价。
7.接受投资的固定资产,应当按该资产折旧程度,以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
格或者评估确认的价格计价。
8.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扩建的,按照固定资产的原价,加上改扩建发
生的支出,减去改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变价收入后的余额确定计价。
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1.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2.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3.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
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固定资产折旧,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下列固定资产应当提取折旧
1.房屋、建筑物;
2.在用的机器设备、运输车辆、器具、工具;
3.季节性停用或大修理停用的机器设备;
4.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
5.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6.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应当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二)下列固定资产不得提取折旧
1.土地;
2.房屋、建筑物以外未使用或不需用以及封存的固定资产;
3.以经营租赁方式租入的固定资产;
4.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
5.按照规定提取维检费的固定资产;
6.已在成本中一次列支而形成的固定资产;
7.破产、关、停企业的固定资产;
8.提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不得计提折旧;
9.财政部规定的其他不得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
(三)下列资产不得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
1.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
2.自创或外购的商誉;
3.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
提取折旧的依据和方法
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
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
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
占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
税务机关备案。
3.纳税人可扣除的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采取直线法。
4.除另有规定者外,固定资产计提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1)房屋、建筑物为20年;
(2)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3)电子设备和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以及与生产经营有关的器具、工具、
家具等为5年。
对促进科技进步、环境保护和国家鼓励投资的关键设备,以及常年处于震动、超
强度使用或受酸、碱等强烈腐蚀状态的机器设备,确需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
方法的,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逐级报国家税务总局批淮。
纳税人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可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纳税人的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如有关固定资产尚未提足折旧,可增加固定资产价值;如有关固定资产已提足折旧,
可作为递延费用,在不少于5年的时间内平均摊销。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固定资产修理,应视为固定资产改良支出
1.发生的修理支出达到固定资产原值20%以上;
2.经过修理后有关资产的经济使用寿命延长两年以上;
3.经过修理后的固定资产被用于新的或不同的用途。
无形资产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应区别确定
1.投资者作为资本金或者合作条件投入的无形资产,按照评估确认或者合同、
协议约定的金额计价。
2.购入的无形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计价。纳税人外购无形资产的价值,
包括买价和购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
3.自行开发并且依法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照开发过程中实际支出计价。
纳税人自行研制开发无形资产,应对研究开发费用进行准确归集,凡在发生时已
作为研究开发费直接扣除的,该项无形资产使用时,不得再分期摊销。
纳税人购买计算机硬件所附带的软件,未单独计价的,应并入计算机硬件作为固
定资产管理;单独计价的,应作为无形资产管理。
无形资产应当采取直线法摊销。
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分别规定有效期限和受益期
限的,按法定有效期限与合同或企业申请书中规定的受益年限孰短原则摊销;法律没
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按照合同或者企业申请书的受益年限摊销;法律和合同或者企业
申请书没有规定使用年限的,或者自行开发的无形资产,摊销期限不得少于10年。
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
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
筹建期是指从企业被批准筹建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之
日的期间。
开办费是指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
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成本的汇兑损益和利息支出等。
纳税人对外投资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销,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但
可以在转让、处置有关投资资产时,从取得的财产转让收入中减除,据以计算财产转
让所得或损失。
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给国家或其他纳税人的土地出让价款应作为无形资
产管理,并在不短于合同规定的使用期限内平均摊销。(p20020804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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