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所得税会计处理方法探析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我国现行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现行
税法在收益、费用或损失的确认和核算原则方面差异较大,从而导致按照企业会计制
度、会计准则计算的税前会计利润与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永久
性差异和时间性差异。永久性差异是指某一个会计期间,由于会计制度、会计准则与
税法在计算收益、费用或损失时的口径不同,所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
之间的差异;时间性差异是由于税法与企业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在确认收益、费用或
损失时的时间不同而产生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的差异,它包括应纳税
时间性差异和可抵减时间性差异。针对上述差异,会计核算所得税时可采用应付税款
法和纳税影响会计法,结合会计实务操作,从纳税影响会计法角度对所得税会计处理
方法作一探讨。
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
即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方法。而纳税影响会计法又
分为递延法和债务法两种。
一、递延法
递延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并同时转
回原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本期所得税的影响金额。递延法的特点是:一是资产负债
表上反映的递延税款余额,并不代表收款的权利或付款的义务。因为递延税款的账面
余额是按照产生时间性差异时期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计算确认,而不是用现行税率计
算的,在税率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不作调整。二是本期发生的
时间性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用现行税率计算,以前发生而在本期转回的各项时间
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一般用当初的原来所得税税率计算。
采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时,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影响所得税的金额,以及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
递延税款
期初余额:××× 期初余额:×××
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现 本期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现
行税率=B 行所得税率=A
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应纳税时 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可抵减时
间性差异×原所得税率=D 间性差异×原所得税率=C
期末余额:××× 期末余额:×××
1、当税前会计利润>应纳税所得额时,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称为应纳税时间性差
异,它是指增加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1)本期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现行所得税税率)
贷:递延税款 A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率)
(2)当本期转回以前会计年度确认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 D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率)
2、当税前会计利润<纳税所得额时,产生的时间性差异称为可抵减时间性差异,
它是指抵减未来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性差异。
(1)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现行所得税税率)
递延税款 B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率)
(2)当本期转回以前会计年度确认的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现行所得税税率)
贷:递延税款 C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现行所得税率)
用递延法核算所得税时,无论是应纳税时间性差异还是可抵减时间性差异,当所
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对“递延税款”账户余额都不调整。若每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
与转回的已确认时间性差异都相等时,当所得税率发生变动时,则转回的时间性差异
对所得税影响金额与产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对应;若每期产生的时间性差
异不等于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时,若所得税率发生变动,最后一期转回时间性差异对所
得税影响金额应当等于上一期末“递延税款”期末余额。
二、债务法
债务法是将本期由于时间性差异产生的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
期,并同时转回已确认的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金额,在税率变更或开征新税时,需要
调整递延税款的账面余额。债务法的特点是:一是本期的时间性差异预计对未来所得
税的影响金额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未来应付税款的债务,或者作为代表预付未来税款
的资产;二是采用债务法时,本期发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均应用现行税率计算确
认,并且当税率发生变动或开征新税时,对“递延税款”账户账面余额进行调整。
企业若采用债务法核算所得税时,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产生的时间
性差异影响所得税金额,以及以后转回以前年度确认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
亦通过“递延税款”账户核算。但此账户在债务法下,若所得税率发生变动时,核算
内容与递延法有差异。
1、当所得税税率未发生变动时,债务法中“递延税款”以及“所得税”账户核
算内容与递延法相同。
(1)本期产生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贷:递延税款(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2)本期转回以前确认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本期转回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3)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递延税款(本期产生的应纳税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4)本期转回以前年度确认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时
借:所得税(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率)
贷:递延税款(本期转回可抵减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所得税率)
2、当所得税税率发生变动时,债务法对应计入损益“所得税”科目的金额的计
算不同于递延法中“所得税”科目金额的计算;同时,债务法要求对“递延税款”账
户余额作相应调整,因此“递延税款”账户核算内容为:
递延税款
期初余额:F=上期属计时间差异
期初余额:K=上期累计时间差 ×上期所得税率
异×上期所得税率 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发
生额=G(包括对“递延税款”账户
余额的调整)
期末余额:N=期末累计时间差异 期末余额:M=期末累计时间差异
×现行税率=(上期累计时间差异 ×现行税率=(上期累计时间差异
+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差异-本 +本期产生应纳税时间差异-本
期转回以前可抵减时间差异)×现 期转回应纳税时间差异)×现行税
行税率 率
由于F、M、K、N可根据已知资料计算得出,所得G=M-F或者G=K-N。
(1)当G>0时,则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发生额在“递延税款”账户贷
方,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F+G
贷:递延税款 G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F(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
(2)当G<0时,则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的发生额在“递延税款”账户借
方,其会计分录为:
借:所得税 F-G
递延税款 G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F(应纳税所得额×现行税率)
综上所述,纳税影响会计法中的递延法与债务法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既有联系
又有差异。当所得税率未发生变动时,两种方法核算企业所得税时所使用的“递延税
款”账户金额相同,都是根据本期产生(或转回)的时间性差异×所得税率计算,并且
“递延税款”账户余额都代表资产或负债含义;无论是递延法还是债务法,对应计入
损益的“所得税”费用科目金额,都是根据税前会计利润×所得税税率计算。
当企业所得税率发生变动或开征新税时,递延法中“递延税款”账户贷方核算本
期产生应纳税时间差异对所得税金额影响(本期产生纳税时间差异×现行税率)或本期
转回以前确认可抵减时间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本期转回可抵减时间差异×原所得
税率),借方核算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本期产生可抵减时间差
异×现行税率)或本期转回以前确认应纳税时间差异对所得税影响金额(本期转回应纳
税时间差异×原所得税率)。债务法中“递延税款”账户核算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
税影响发生额(包括对“递延税款”账户金额的调整)时,其金额不是依据本期发生或
转回时间性差异×规定所得税税率,而是根据“递延税款”账户期初余额、期末余额
计算。递延法应计入损益“所得税”科目的金额,根据税前会计利润×现行税率;而
债务法应计入当期损益“所得税”科目的金额,却是依据应交税金(所得税)±递延税
款发生额G(是指本期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影响发生额)计算。企业采用纳税影响会计
法核算所得税时,要求企业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簿”详细记录发生时间性差异的原因、
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回金额等等。(h200207030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