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某工业性质的企业,每年由于生产的需要,
必须购进大量的原材料。但是在经营过程中,遇到了这样的业务问题,即已经支付了
购进原材料的价款,但原材料并没有验收入库,也就是说,这批原材料属于在途材料,
这些在途材料是否可以计增值税进项税额?在途材料如果暂估入账的话,是否纳入材
料成本差异?
答:按照税法规定购进原材料,工业企业必须验收入库后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企业购入的材料,在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时尚未到达或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在途物
资”、“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商
业企业必须在支付货款或提供了可用于支付货款的凭据时,才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
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已收到发票账单,但尚未支付货款和运杂费或开
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借记“原材料”、“营业费用”、“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额)”等科目,贷记“应付账款”等科目。
购入的材料已经到达并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账单的,如果企业采用计划
成本法进行核算,则可以根据计划成本暂估价值入账,借记“原材料”等科目,贷记
“应付账款--暂估应付账款”科目,下月初用红字作同样的记录,予以冲回,但在途
物资暂估入账后,不纳入材料成本差异。(a20020827008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