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自建房销售的会计处理
录入时间:2002-09-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2/2002信息】 单位自己新建建筑物用于销售的,应根据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个人自己新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
为视同提供应税劳务”的规定办理,亦即应按建筑业3%的税率缴纳建筑环节的营业
税。
税额如何计算呢?一般情况下可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即:
组成计税价格=工程成本×(1+成本利润)÷(1-营业税税率)
应纳营业税=组成计税价格×营业税税率。
另外,单位销售建筑物,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六条规定应按“销
售不动产”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
例:某房地产公司当年新建家属楼一栋,建筑成本97万元,因职工分配住房难以
进行,公司决定将其出售,取得收入120万元。应纳营业税及会计处理如下(其他各税、
费从略):
1.家属楼完工时:
借:固定资产 970000
贷:在建工程 970000
2.家属楼出售时:
应按售价的5%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
应纳营业税=120×5%=6(万元)。
同时应补缴建筑环节3%的营业税。若税务机关核定的成本利润率为10%,则应
补缴建筑环节营业税为:
应纳营业税=970000×(1+10%)÷(1-3%)×3%=3.3(万元)
并作如下会计处理:
(1)取得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1200000
贷:工程结算收入1200000
(2)计提税金时,
借:工程结算税金及附加6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60000
补提建筑环节营业税时,
借:固定资产 33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33000
(3)结转销售不动产成本时,
借:工程结算成本1003000
贷:固定资产 1003000
(4)上缴营业税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营业税93000
贷:银行存款 93000
核实该项业务的利润=120万-100.3万-6万=13.7(万元)(m20020805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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