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2-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2信息】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
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
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
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
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
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现举例说明。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
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用5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
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
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
=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
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
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