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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抵、退”税业务的计算及账务处理(上)

录入时间:2002-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2信息】 财税[2002]7号文件规定,从 2002年1月1日起我国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除另 有规定外,增值税一律实行“免、抵、退”的管理办法。   新办法与旧规定相比主要有下列变化:一是取消了外销比例达到50%以上才予 退税的规定,只要应纳税额小于零,就可申报退税。二是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 从发生首笔出口业务之日起12个月内的出口业务,不计算当期应退税额,当期免抵 的税额等于当期免抵退税额;未抵完的进项税额,结转下期继续抵扣;从第13个月 开始按“免、抵、退”的计算公式计算当期应退税额。三是企业应按月申报“免、抵、 退”税,退税申报期为每月1日~15日。 现举例说明。例1:某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对自产货物经营出口销售 及国内销售。该企业2002年1月份用500万元购进所需原材料等货物,允许抵 扣的进项税额85万元,内销产品取得销售额300万元,出口货物离岸价折合人民 币2400万元。假设上期留抵税款5万元,增值税税率17%,退税率15%,则 相关账务处理如下: (1)外购原辅材料、备件、能耗等,分录为: 借:原材料等科目 5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850000 贷:银行存款 5850000 (2)产品外销时,分录为: 借:应收外汇账款  2400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24000000 (3)内销产品,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510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 300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510000 (4)月末,计算当月出口货物不予抵扣和退税的税额: 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当期出口货物离岸价×人民币外汇牌价×(征税率-退税 率)=2400 ×(17%-15%)=48(万元)。 借:产品销售成本 48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480000 (5)计算应纳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51-(85+5-48) =9(万元)。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转出未交增值税)140000 贷: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140000 结转后,月末“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账户贷方余额为90000元。 (6)实际缴纳时: 借: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  90000 贷:银行存款  90000 例2:引用例1的资料,如果本期外购货物的进项税额为140万元,其他资料 不变,则(1)~(6)分录同上。其余的账务处理如下: (7)计算应纳税额或当期期末留抵税额: 本月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当期内销货物的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 额+上期留抵税款-当期不予抵扣或退税的金额)=300×17%-140+5- 2400×(17%-15%)?=51-97=-46(万元)。 由于应纳税额小于零,说明当期“期末留抵税额”为46万元。 (8)计算应退税额和应免抵税额: 免抵退税额=出口货物离岸价×外汇人民币牌价×出口货物退税率 =2400×15%=360(万元)。 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当期免抵退税额360万元时: 当期应退税额=当期期末留抵税额=46(万元)。 当期免抵税额=当期免抵退税额-当期应退税额=360-46=314(万元)。 借: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 314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出口退税) 3600000 (9)收到退税款时,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460000 贷:应收出口退税 460000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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