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经验模式
录入时间:2002-08-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5/2002信息】 财政部于1994年发布了企业所得税会计处
理暂行规定,明确企业可以选择采用“应付税款法”或“纳税影响会计法”进行所得
税核算。纳税影响会计法,是将本期时间性差异的所得税影响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
后各期,即将本期产生的时间性差异对所得税的影响采取跨期分摊的办法。采用纳税
影响会计法,所得税被视为企业在获得收益时发生的一种费用,并应随同有关的收入
和费用计入同一期间内,以达到收入和费用的配比。时间性差异影响的所得税额,包
括在损益表的所得税费用项目内,以及资产负债表中的递延税款余额里。
在具体运用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时,通常可以采用以下两种方法:递延法
和债务法。递延法计算时涉及到转销的时间确定和新老税率的选择问题,二者交织在
一起,通常令初学者摸不清头脑;债务法计算时则在税率调整时易出差错。经过数年
的教学和工作实践总结出了一个纳税影响会计法计算所得税的经验模式,屡试不爽。
此模式以折旧为例分以下几个步骤:
第一,计算时间性差额:
时间性差额(折差)=按税法规定提取的折旧(税折)-按会计规定提取的折旧(会
折)
第二,计算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
时间性差额对所得税的影响金额(税差)= 折差×税率
其中税率在递延法下不转销月份用现行税率,转销月份用原税率(折差由“-”
(“+”)转“+”(“一”)时开始转销);当期递延税款=当期税差。税率在债
务法下用现行税率,不改变税率期间,当前递延税款=当期税差;改变税率当期,当
期递延税款=当期税差十前数期折差之和×(新税率一原税率),一次调整到位。
第三,分别按税法规定和会计规定计算所得税;
按税法规定计算的所得税(税税)=(按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折差)×现行税率
按会计规定计算的所得税(会税)= 按会计规定计算的利润×现行税率
会税= 税税十税差
第四,会计分录:
借:所得税(会税)
递延税款(即税差“-”记借方“十”记贷方)
贷:应交税金一应交所得税(税税)
例:某企业19×O年12月25日购入设备一台,原价58U00元,预计净残值200元。
按税法规定可按年数总和法计提折旧,折旧年限5年;会计上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
折旧年限8年。在其他因素不变的情况下,假如该企业每年税前会计利润为20000元
(无其他纳税调整事项),所得税税率原为33%,从第三年改为30%。要求分别用递
延法和债务法计算所得税并进行账务处理。
第一,采用递延法处理:
19×1年19×2年 19×3年 19×4年 19×5年 19×6年 19×7年 19×8年
税折 192967 15413 11560 7707 3853 0 0 0
会折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7225
折差 12042 8188 4335 482 -3372 -7225 -7225 -7225
税差 3973.86 2702.04 1300.50 144.60 -1112.76 -2384.25 -2384.25 -2239.74
税税 2626.14 3897.96 4699.50 5855.40 7011.60 8167.50 8167.50 8167.50
会税 6600 6600 6000 5898.84 5898.84 5783.25 5783.25 5927.76
注:(一)在“税差”计算时:1.19×1年、19×2年税率为33%;19×3年、
19×4年改为30%;19×5年起折差由“+”转“一”,开始转销,用原税率33%。
2.19×5年税差数由前七年税差正负相抵而得,以维持账面平衡。
(二)“会税”在未转销时可直接计算而得,转销年份时:会税=税税十税差
会计分录为
19×1年:
借:所得税 6600
贷:递延税款 3973.86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2626.14
19×2年:
借:所得税 6600
贷:递延税款 2702.04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3897.96
19×3年:
借:所得税 6600
贷:递延税款 1300.5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99.50
19×4年:
借:所得税 6000
贷:递延税款 144.6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855.40
19×5年:
借:所得税 5898.84
递延税款 1112.76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011.60
19×6年:
借:所得税 5783.25
递延税款 2384.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67.50
19×7年:
借:所得税 5783.25
递延税款 2384.25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67.50
19×8年:
借:所得税 5927.76
递延税款 2239.74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67.50
第二,采用债务法进行处理:
19×1年、19×2年因税率未变,所以所得税计算及账务处理与递延法下相同。
19×3年改变税率时:
递延税款=当期税差十前数期折差之和×(新税率-原税率)
=1300.50十(12042十8188)×(30%-33%)= 693.60
会税=税税十税差
=4699.50+693.60
=5393.10
借:所得税 5393.10
贷:递延税款 693.6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4699.50
19×4年:
会税=20000 × 30%=6000
税差= 482 × 30%=144.60
税税= 6000-144.60=5855.40
借:所得税 6000
贷:递延税款 144.60
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5855.40
19×5年:
会税=6000
税差=-3372 × 30%=一1011.60
税税= 6000-(-1011.60)= 7011.60
借:所得税 6000
递延税款 1011.6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7011. 60
19×6年:
会税= 6000
税差=(-7225)× 30%= -2167.50
税税= 6000-(-2167.50)= 8167.50
借:所得税 6000
递延税款 2167.50
贷:应交税金--应交所得税 8167.5
由于最后三年所得税与税差均相同,所以19×7年和19×8年所得税计算及账务处
理同19×6年。
该计算模式充分考虑了“所得税”、“递延税款”与“应交税金”在理论上的内
在联系,省却了读者在计算过程中,每一步必须联系理论进行思辨处理所带来的繁琐
与可能出现的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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