巧记数字与比例(4)
录入时间:2002-08-14
【中华财税网北京08/14/2002信息】 6%
(1)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
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
(2)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须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年会计年度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与扣除前的净利润相比,
以低者作为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依据。
(3)上市公司向全体社会公众发售新股的,须经注册会计师核验,公司最近3年会
计年度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平均不低于6%,且预测本次发行完成后当年加权平均
净资产收益率不低于6%。
10%
(1)占有单位发生依法进行资产评估的经济行为时,应当以资产评估结果作为作
价参考依据;实际交易价格与评估结果相差10%以上的,占有单位应向同级财政部门
做出书面说明。
(2)持有10%股份的股东要求时应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3)外资企业依照中国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应当提取储备基金儿职工
奖励及福利基金。储备基金的提取比例不得低于税后利润的10%,当累计提取金额达
到注册资本的50%时,可以不再提取。
(4)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证监会按照规定可以酌情降低向
社会公众发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拟发行的股本总额的10%。
(5)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的公司,其经评估或估算后的净资产税后利润率达10%
以上,税后净利润须达到6000万元以上。创汇水平一般须达到税后净利润额的10%,
确保上市公司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
(6)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为股份累计达到公司发行在外普通股的10%,发行人应
当及时将有关情况予以公告。
(7)一个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不得超过该基金资产净值的10%
(8)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10%以上的重大损失时为重大事件应
公告。
(9)法定盈余公积金按照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
(10)按税后利润的5%至10%提取职工集体福利的公益金
(11)证券公司每年应当从税后利润中提取10%的交易风险准备金。其余额,经纪
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10%,综合类证券公司达到注册资本的20%,可不再提取。
(12)金融类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权质押达10%以上(含10%)的,应当有中国人民
银行总行的批文,10%以下的需出具该上市公司董事会同意质押的文件。
15%
(1)外商投资企业合同中规定分期缴付出资的,投资各方第一次出资额不得低于
各自认缴出资额的15%,并且应当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3个月内缴清。
(2)中资企业具备条件的允许保留外汇的最高限额为年进出口总额的15%。
(3)自然性异常情况指不可抗力事件造成15%以上证券公司或营业部或交易席位
不能正常交易,或是不可抗力事件使证券交易所正常交易不能进行。
20%
(1)企业缴纳的养老保险费一般不超过工资总额的20%,因特殊情况需要超过的,
须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准。
(2)根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的规定,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
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申请变更登记。
(3)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
20%,但国家对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4)证券公司或经营规范、信誉良好的信息技术公司出资不得低于拟设立的网上
证券经纪公司注册资本的20%。
(5)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
的额的20%。
25%
(1)用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股本时,以转增后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注册资本
的25%为限。
(2)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方出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25%;中
外合作经营企业对取得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外国合作者的投资比例一般不得低于注
册资本的25%;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外国股东购买并持有的股份应不低于公司
注册资本25%。
(3)公开发行股票的社会公众持有股票不低于公司发行股本总额的25%。
(4)中资企业外汇结算账户的最高限额,由国家外汇管理分支局,按该企业上年
度出口收汇累计额或外汇支出累计额中较小额的25%核定。
30%
(1)原有企业改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发行股票的,发行股票前一年末的净资
产在总资产中所占比例不低于30%,无形资产在净资产中所占比例不高于20%。
(2)上市公司申请配股的,一次配股发行股份总数,不得超过该公司前一次发行
并募足股份后股本总额的30%;如公司具有实际控制权的股东全额认购所配售的股份,
可不受上述比例的限制。
(3)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评券交易,投资者持有一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
继续进行收购的,应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4)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而尚未公
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40%
(1)公司发行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其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
(2)证券公司流动资产的余额不得低于流动负债的余额,拨付给分公司或者证券
营业部的营运资金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40%。(b2002080800712)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