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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的税收与会计制度比较(下)

录入时间:2002-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2信息】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具体差异,一般说 来有下面几种情况,根据税法与会计制度规定的不同,对比如下: 1.购置、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差异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试生 产的处理不同,而购置或自制的不需要经过调试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税法和会 计制度的规定是一致的。另外,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因采购国产设备而 收到税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款,冲减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但是《关于企业补贴收 入征税等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5]81号文件规定“企业取得国家财政性补贴 和其他补贴收入,除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不计入损益者外,应一律并 入实际收到该补贴收入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所以这部分增值税应作为收入缴纳企 业所得税,这也是一个重要的差异。 2.投资者投入的固定资产,税法规定必须按合同、协议确定的合理价格或者评 估确认的价格确定。税法对投资获得的固定资产的价值要求其必须符合实际价值,不 能完全按投资双方确认的价值为标准,这与企业会计制度完全按投资者确认价值作为 固定资产的原值不一样。 3.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税法按照租赁协议或者合同确定的价款,加上运输费、 途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以及投入使用前发生的利息支出和汇兑损益等后的价值计 价。企业会计制度则规定“按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原账面价值与最低租赁付款额的 现值两者中较低者,作为入账价值。如果融资租赁资产占企业资产总额比例等于或小 于30%的,在租赁开始日,企业也可按最低租赁付款额,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会计制度考虑计价的合理性,而税法考虑得更多的则是在目前我国会计实务和企业管 理实践中的折现因素。 例如,A公司融资租赁设备一台,租期5年,合同价值400万元,其他采购费 用省略不计,每年支付该设备租赁款80万元,该设备5年付款的现值320万元。 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320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0万元。 4.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现金资产抵债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 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 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固定资产的应收债权的账面价值加上应 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欠A公司货款40万元,现将设备一台作价40万元偿还欠款,该 设备市价50万元,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 万元;按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50万元。 5.以非货币性交易换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 定,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 企业会计制度按换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原值是不一样的。 例如,B公司与A公司商定用设备一台换A公司40万元的产品,该设备市价 50万元,其他采购费用省略不计。按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该设备原值为40万元;按 税法规定该设备原值为50万元。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接受赠与的固定资 产,按发票所列金额加上由企业负担的运输费、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金额确定;无 发票的,按同类设备的市价确定。 7.盘盈的固定资产,会计制度和税法的规定基本一致,按同类固定资产的重置 完全价值计价。也就是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 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原值。 8.经批准无偿调入的固定资产,税法对这种取得的固定资产尚没有明确规范, 一般应比照购入的固定资产处理,即以取得的实际成本作为固定资产原值。这与会计 制度按调出单位的原来账面价值加上发生的运输费、安装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原值是不 一样的,要注意作纳税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会计制度规定对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 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账,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进行调整,税法则不 承认暂估的固定资产价值;根据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利息费用可以资本化作为固定 资产的原值,而税法则不允许这样做。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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